FIRESERVICESDEPARTMENT香港消防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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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PPA/101(C)-用作製造及售賣用途的烘製麵飽餅食店及食品製造廠;

3.4PPA/101(D)-普通(快餐)菜館;

3.5PPA/101(E)-火警危險度低的工廠食堂;

3.6PPA/101(G)-火警危險度高的小食菜館;

3.7PPA/101(H)-火警危險度低的燒烤/火鍋菜館;

3.8PPA/101(I)-火警危險度低的普通菜館;

3.9PPA/101(J)-火警危險度高的工廠食堂;

火警危險度高的燒烤/火鍋菜館;

火警危險度高的普通菜館。

適用範圍

4.本文件內容適用於小食菜館。

但在公眾娛樂場所內,例如:

夜總會、舞廳、「的士高」等經營的小食菜館除外。

而這些小食菜館裝修樸素,所構成的火警危險度低,具有以下條件:

4.1食肆面積不超過126平方米;

4.2食肆面積雖然超過126平方米,但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4.2.1食肆內所使用的易燃物料每平方米的平均總重量不超過60公斤,

4.2.2使用易燃物料作間隔的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及

4.2.3被飾物阻塞或被封閉的窗戶面積不超過原本可以開啟/打碎的窗戶面積百分之五十,或其上層部份佔窗戶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5.食肆面積如超過126平方米而不符合上文4.2段所列的全部規限,則被視為火警危險度高的小食菜館,文件PPA/101(G)的規定適用於這類小食菜館。

限制

6.這類食物業場所不得設置於下列地點:

6.1任何不符合建築標準的樓宇/建築物;

6.2在地庫下四層或以下,如使用電力、煤氣或液體燃料;

6.3任何地面以下的樓面,如使用石油氣;

6.4設計上闢作緊急用途的地方,例如:

隔火層(亦稱庇護層);

6.5設計上專闢作其他用途的地方,例如:

停車場;

6.6任何工業樓宇。

消防規定

7.文件PPA/101(F)-2載列的消防規定具有以下三項目的:

7.1減低發生火警的可能性;

7.2減輕火警所造成的災害;

7.3遏止火勢蔓延。

8.建築事務監督為以下事項的管理當局,上述規定並不包括此等事項:

8.1逃生途徑;

但不管建築物條例有何規定,一經發出牌照,消防處可依照《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14及15條執行法例。

8.2樓宇建築;

例如間格和建築材料的抗火性能。

樓宇建築如不合標準或曾經重大更改,以致影響消防安全,消防處處長可依照《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3B條的規定拒絕發給消防證書。

消防處

(標準規定)

食肆

1.如果食肆是設於

1.1住宅大廈內,便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規定的標準把食肆與上層的住宅單位完全分隔,根據一般準則,須使用厚度不少於100毫米的磚牆或相等效能的物料把食肆與上層的住宅單位完全分隔,以提供壹小時的抗火時效,而任何通往公用地方的門口須以自掩門以提供半小時的抗火時效。

1.2商業大廈的上層樓面內,便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規定的標準把食肆與同一層的其他單位完全分隔,根據一般準則,須使用厚度不少於100毫米的磚牆或相等效能的物料把食肆與同一層的其他單位完全分隔,以提供壹小時的抗火時效,而任何通往公用地方的門口須以自掩門保護,以提供半小時的抗火時效。

1.3商業大廈的購物商場內,如果整個購物商場有消防花灑系統保護,食肆內用作座位間或服務櫃台的部分便無須與其他單位隔離。

2.所有用作假天花板、間隔或牆面裝飾的可燃物料,須符合英國標準476:

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級或第2級的規定,或使用認可的防火漆/溶液在所有外露部份加上兩層防火漆/溶液以達到該等標準。

塗抹防火漆/溶液的工作,須由註冊二級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加以證明。

3.如果設有易燃的牆上裝飾,雖然每平方米的平均總重量不超過60公斤的最高限額,也須符合英國標準476:

 

4.如果座位間有使用易燃物料作間隔,雖然所佔面積不超過座位間面積百分之三十,也須符合英國標準476:

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級或第2級的規定,或使用認可的防火漆/溶液在這些間隔的所有外露部份加上兩層防火漆/溶液以達到該等標準。

塗抹防火漆/溶液的工作,須由註冊二級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加以證明。

5.如果裝有布簾及窗簾,這些布簾及窗簾須

5.1以耐火物料製造,並在按照英國標準5438進行測試時符合5867:

第2部纖維類別B的規定;

5.2使用認可的防火溶液加以處理以達到該等標準。

以防火溶液處理布料的工作,須由註冊二級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加以證明。

窗戶

6.除非安裝有專供排煙的系統,否則食肆的窗戶絕不可以有任何裝飾物阻塞或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原本可供開啟/打碎的窗戶面積被封閉,或其上層部分佔窗戶百分之二十五的面積被封閉。

廚房

7.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規定的標準把廚房與食肆內的其他部分分隔。

根據一般準則,須使用厚度不少於100毫米的磚牆或相等效能的物料把廚房與食肆內的其他部分分隔,以提供壹小時的抗火時效;

而任何通往廚房的門口須以自掩門或相等效能的物料保護,以提供半小時的抗火時效。

8.廚房與座位間的傳菜窗口位的與不得超過0.2平方米,並須以44毫米的實木吊門或相等效能的吊門保護。

出口指示牌

9.除非已根據現行法例在出口裝有指示牌,否則這些出口應以中英文正楷書明“EXIT出口”的燈牌作標明,燈牌上的字體的高度不得少於125毫米,每一劃的闊度須有15毫米。

英文字母/中文字的顏色及對比的底色須符合下列的任何一組的組合:

字體顏色底 色

綠白

白綠

燃料

10.只許使用電力,煤氣作烹飪用途,有關燃料的消防規定載於文件PPA/102。

消防裝置及設備

11.安裝在大廈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須加以保留,並保持性能良好。

如需改裝或增設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工程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在十四天內向物主簽發證書及把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

12.除非大廈內所裝置的防火設備已包括自動消防花洒系統,否則,位於地庫而面積超過126平方米的小食菜館須設置消防花洒系統。

13.除非大廈內所安裝置的防火設備已包括了自動消防花洒系統,否則,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的小食菜館須設置消防花洒系統。

手提滅火裝備

14.如果安裝在大廈內的消防裝置並未包括手提滅火筒或消防喉轆,便須按下列比例放置認可的手提滅火裝備:

14.1每100平方米的食肆面積須放置一具九升裝二氧化碳/水式滅火筒;

食肆面積(平方米)=    具二氧化碳/水式滅火筒

100平方米

14.2每有三個電力/煤氣烹飪爐具,便須放置一具不少於4.5公斤裝二氧化碳滅火筒;

烹飪爐具的數目=    具二氧化碳滅火筒

3

後備照明系統

15.須為處所提供應急照明系統,並遵守夾附的「獨立應急之照明系統標準規定」(PPA/104(A))。

聚氨酯乳膠

16.若處所使用聚氨酯乳膠床褥和襯墊家具,它們的可燃性標準須符合英國標準7177(一九九六年版)及英國標準7176(一九九五年版)(適用於中度危險的處所/樓宇)或符合消防處處長接受的另一標準。

(防火措施)

逃生途徑

1.消防處處長認為下列各項屬於《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2條所指的逃生途徑:

1.1若店舖設於地下,則包括:

1.1.1舖面的整個闊度;

1.1.2通向露天地方的所有出口。

1.2若店舖設於商業樓宇內地下或以上的樓面,則包括:

1.2.1直接通向露天地方或向著通往露天地方的走廊的所有出口/門;

1.2.2由設計為出口/門的通口通往平台、天台、隔火層或路面等露天安全地方的所有公用地方。

1.3若店舖設於商業樓宇的購物商場內,則包括:

1.3.1直接通向露天地方或向著通往露天地方的走廊的所有出口/門;

1.3.2由設計為出口/門的通口通往平台、天台、隔火層或路面等露天安全地方的所有公用地方。

2.所有逃生途徑均不應受到阻塞。

特別應注意下列規定:

2.1(在住宅樓宇內)無論何時/(在商業樓宇內)在樓宇內有人時,均不可在上文第1段所指的地方放置任何物件;

2.2所有出口/門應保持可以從內開啟,而不需要使用鑰匙。

若安裝了鐵閘或閘門而有市民在樓宇內,則在任何時間均應保持開啟。

3.若未能遵守此等預防措施,可能導致經營者或負責人被本處根據《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14及15條的規定加以檢控,而事前不會作出警告。

4.座位間容納的人數在任何時間均不應超出建築事務監督所批准的限額。

5.應經常清理所有易燃物品。

特別留意可能有人丟棄燃點著的煙蒂前的廢物箱。

6.用聚苯乙烯泡沬塑料製成的食物容器應存放在櫃內,避免接觸高溫或明火。

7.若未能遵行第5-6段所載的預防措施,經營者可能會收到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若未能遵行通知書的規定,則可能會被本處根據《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9條的規定加以檢控。

8.所有牆壁、火爐及排氣喉應經常清洗,去除積聚的油脂,以預防引致火警。

9.經營者有責任遵行此項預防措施,並受到有關的《食物業規例》所管制,但若果出現嚴重違例的情況,以致構成火警危險,本處可能會向經營者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若未能遵行通知書的規定,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本處根據《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第9條的規定加以檢控。

消防裝置及裝備

10.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均應:

10.1不受阻塞;

10.2清楚標明位置及使用方法;

10.3在任何時間都保持有效操作;

10.4最少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11.若未能遵行第10.3及10.4段所載的預防措施,可能導致此等裝置的物主被本處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條規例加以檢控。

通風系統

12.應保持通風系統在任何時間均可供有效操作。

每個配合管道或槽管使用的風門、濾塵器及電濾器均應由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在每隔不超過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13.若未能遵行第12段所載的預防措施,可能導致消防處處長建議食物環境衛生署吊銷有關的食物業牌照。

每日停止營業前進行檢查

14.每日停止營業前應徹底檢查食肆:

17.1熄滅任何可能無人看管的火源;

17.2盡可能關掉電力總掣,或最低限度關掉不需要的路;

17.3關掉燃料供應掣。

15.此項預防措施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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