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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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行业协会章程

木材行业协会

、、八

年月

第1页共10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

省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文,英

文缩写)。

第二条省木材行业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木竹生产、流通、木竹加工制品,包

括以木竹为原料的人造板、地板、木门、木窗、木线、木皮、楼梯、木材保护等行业的企业、科研、社会团体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木竹生产、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积极组织、引导会员开拓市场,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努力提高木竹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

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省。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行业发展信息,及时传达和贯彻国家有关林产品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协助政府搞好林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积极应对对外贸易纷争。

(三)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贯彻执行,积极推动行业的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促进公平竞争。

(四)组织举办进出口交易会,推进国内外木材的贸易往来和发展。

(五)开展技术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

同时可根据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人才,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推动技术进步。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评估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利益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推广木材生产、流通、加工和节约代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合资合作、学习考察等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在省从事木竹生产、流通、木竹加工制品,包括以木竹为原料的

人造板、地板、造纸、木门、木线、木皮、木材防腐等行业的国营、集体、外资和民营企业及相关科研等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咨询等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及以上。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及以上。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及以上。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及以上。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

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职责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协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

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一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会增设专业委员会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后,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

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

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省木材行业协会的法

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在会员大会上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页共10页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

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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