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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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
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二)礼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
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
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
总的说来,则以“亲亲”、“尊尊”之义为最高准则。
(三)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
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
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
《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
(四)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礼主要用于贵族内部,以积极的、正面的“禁于将然”为主;
刑主要用于处罚犯罪。
“礼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决不许违反礼的基本原则。
“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刑罚。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
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
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
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
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
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
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
2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
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
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
西周时婚姻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父母之命”,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2)“媒妁之言”,必须由媒妁居间撮合;
(3)“同姓不婚”;
(4)程序条件:
“六礼”(实际主要实行于贵族之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解除婚姻方面,丈夫居主动地位。
不仅如此,公婆和丈夫还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弃妻理由。
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
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继承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
四、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地方上有乡士、遂士掌管司法工作。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
“狱”为刑事诉讼,“讼”为民事诉讼。
审讯方法为观察分析辞、色、气、耳、目,称“五听”。
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刑罚执行充分体现了礼别贵贱,此外,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注意执行刑罚要配合时令。
秋冬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一般在秋冬,以应天道。
西周法律主要特点总结
一、神权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与影响
西周意识形态有两大构成要素,一是神权法思想,一是礼制思想。
神权法思想围绕周王的统治地位展开,为周王成为天下之主,给予理论解说,并以国家权力为辅佐,遍及于王土,让国人信之。
西周礼治思想主要解决王权之下的国家统治权力的分配和社会秩序的塑造和维持。
如果讲神权法思想具有超念的意味赋予周王以高高在上的神圣的光环,那么礼制思想就是具有实践性的既是日常政治生活的规则和条理也是日常政治生活的展开、运转和实现。
显然,无论是神权法思想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思想及与两者匹配而形成的相应社会制度,都反映了文明社会初期的农业经济形态和生产力状况,也反映了其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类社会观念和建制的直接影响。
一、是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贯穿西周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
以德配天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开启了从神权通向世俗的通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最终奠定于人事,即保民和爱民,其成熟形态为仁政思想。
二、是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正统统治思想的核心。
汉代以后转变为社会生活层面秩序塑造和维持的机制,但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并未发生改变,反而得到巩固和强化。
三、是西周意识形态奠定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格局。
朝代的更迭似乎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统治家族的更迭,而在社会秩序、生产方面甚至社会控制策略方面,各朝之间却是承继和延续,而且表现出了高度的相似性,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会持续2000余年之久?
如果把古代社会视为一个绵延的整体存在,从其政治法律统治的思想,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政制的意识形态是一个超越了朝代更迭的思想体系,其自身包容了朝代更迭,蕴涵了朝代必然更迭的基因,包含旧朝代灭亡的必然性和新朝代出现的合理性,因而无论新
旧朝代如何更迭,却是没有走出意识形态这个超越各个朝代的巢臼。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副教授
三、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
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2.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
“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
(1)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
(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
“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三、西周法律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1、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一面动摇了神权法的古老传统,使中国文明的发展避开宗教切近人事;
另一方面,极大地强化了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宗法伦理道德色彩,这些都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中国。
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西周的立法形式、法律形式,还影响了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
2、西周法律思想的可取之处
西周法律思想以德和礼为中心,重礼重道德的传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应当对其充分挖掘利用。
(1).以德配天。
何为天意?
当权者不谋取私利,不违背良心办事即使符合天意。
(2).重人事。
尽管西周宣扬君权神授的权力观,但是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不敢忽视民众,行事不得不考虑人民,不能侵害民众的利益,还要主动施惠于民。
(3).“明德”。
首先要求君主成为人们的道德标准,然后对下施以教化。
西周自上而下地推行道德教化,是其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重要原因。
“慎罚”。
西周法律思想主张慎用刑罚,并不是不罚,而是不轻易罚;
反对不教而杀,教化不成再施以刑罚惩罚。
3、西周法律思想的启示
通过全面认识西周法律思想中重人事、主张教化、慎用刑罚等精华以及礼法不分、维护身份等级制度之糟粕,以科学的态度对其分析、辨别、批判、总结,重新认识法与德之间的关系,进而探寻出提升法律权威的途径,分别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给予今后的法治建设一些启示:
1.让道德成为法律的价值内涵。
2.反对道德的法律化。
3.强调“官德”是法治的关键。
4.否定法律上的身份特权。
5.以道德作为社会尊重法律的保障。
篇二: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