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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

该500块银元(B)o(律考)

A应归韩玉擎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王大水所有

C应曲韩玉擎与王大水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5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股权未登记,质押合同不生效

6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借款到期后屮未还款。

屮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

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7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包括(A)。

A所有权B可转让的专利权C有价证券D商标专用权

8根据《物权法》,质押财产的孳息(D)。

A山所有人收取,

归所有人所有

B由质权人收取,

归质权人所有

C山所有人收取,

D山质权人收取,

9、小金和小谢都是大学生,同居一个宿舍。

放署假后,小金准备出去游玩,但担心自己IBM笔记本电脑放在宿舍不安全,就委托小谢代为保管。

小谢因急需钱用,将笔记本电脑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小刘。

小刘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⑷

A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B可以,基于对小谢占有笔记本电脑的信赖

C不能,小谢是无权处分

D不能,但可以要求小谢赔偿

10、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11、中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

乂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

12、可以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ABCD)o

A抵押权B质押权C留置权D所有权

12、王某在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这时后面的李某看到了,就从王某手里夺走,并声称该钱包并非王某的,因此自己拿走也应该。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由于钱包并非王某所有,因此李某的说法有理

B王某虽不事有所有权,但其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C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D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CD)。

A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B国家机关的财产

C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1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o

A若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抵C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抵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15、中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0万元。

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

后中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

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屮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CD)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6、屮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屮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屮所有。

后屮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17、2008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

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08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

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

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B)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K案情介绍》

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

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

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K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黃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黃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黃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黃牛的孳息。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

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黃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K评析》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孳息的所有权。

孳息是物权法中关于物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物权法理论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和其对应的概念是原物。

我们一般说的民法上的物能够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且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乂将物进行分类,分类之一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ill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乂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仔以及奶,它们的产生是根据一些自然的方法而来的,而不是人为抽象地设置。

理解天然孳息时,应当注意孳息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必须与原物分离。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为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是根据人为的权利设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主要还是为了确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即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或者说孳息的所有权是跟着原物的所有权走的。

就本案而言,牛黃到底归谁所有,主要问题是牛黃是什么的孳息。

是牛的孳息?

还是牛下水的孳息?

依一般的自然常识我们应该可以认定牛黄并不是牛下水的孳息,而是牛的孳息。

这似乎争议不大,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们还必须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王某与肉联厂的约定。

双方约定:

曲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我们认为这个简单的约定中却包含了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

一个是劳务合同,

即肉联厂为王某宰杀黃牛,王某支付50元金钱以及牛头和牛下水作为劳务报酬。

另一个合同是买卖合同,即肉联厂以每斤45元的价格收购王某的牛肉。

应该说这个约定对于牛肉和牛头、牛下水的归属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是并没有对牛黃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更不能认定牛黄是牛下水的一般分,否则是显失公平的。

判断牛黃的权利归属只能依照物权法上关于孳息的归属原则,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牛黃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所以牛黃归王某所有,肉联厂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肉联厂已经将牛黄出售于他人,无法返还原物,但是肉联厂获得了3500元价款,这种价款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当将3500元的牛黃价款作为不当得利归还给王某。

2005年10月310,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

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

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

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56260元和美元1124884元。

至200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

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解析:

(1)有效

(2)抵押权有效但的对抗笫三人。

屮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屮的朋友乙知道后同中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

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

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

屮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

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屮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乂给屮送回来,要求屮把钱退给他。

屮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

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中退钱。

如果屮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

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

(1)中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

(3)屮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

(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

I解析:

(1)占有改定。

(2)已经移转。

移转时间为6月1日。

(3)中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

(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物权法》第27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乂约定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

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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