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程设计任刘俊伟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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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设计任刘俊伟0Word文档格式.docx

学习商法目的主要在于了解和掌握商法总论和各部门法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掌握商法各部门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课程设计题目

1、使学生对公司法的一般理论有所了解,掌握我国公司法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下一下分析和解决公司法律实务做准备。

2、要求学生对公司法法人治理的一般理论有所了解,掌握我国公司法的现状,分析其问题所在、提出改进设想。

3、要求学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一般理论有所了解,掌握我国公司法的现状,分析其问题所在、提出改进设想。

4、要求学生对控投公司法人格滥用的现状及一般理论有所了解,掌握我国公司法在

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分析其问题所在、提出改进设想。

5、要求学生对设立中公司的一般理论有所了解,掌握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立法现

状,分析其问题所在、提出改进设想。

三、课程设计内容

1、收集,整理相关书籍,文章等资料。

2、编辑整理相关课件。

3、教学实践。

四、课程设计涉及知识范围

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

五、课程设计方法、步骤和要点

设计方法:

论文

设计步骤:

1、确定题目

2、收集相关文献资料

3、撰写论文提纲

4、书写论文初稿

5、审核初稿

6、撰写论文终稿

7、审核论文终稿

设计要点:

以商法基础理论为核心,将商法理论,法律与实际相结合。

六、课程设计(参考)进度

时间(日期)

课程设计内容

2011/12/17

确定题目

2011/12/18

收集相关文献资料

2011/12/19

撰写论文提纲

书写论文初稿

1、范健、王建文著:

《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二次印刷;

2、李德智《公司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3、《保险法学》、石慧荣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4、《破产法学》韩长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5、《新证券法解读》,罗培新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6、徐学鹿主编:

《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7、徐卫东主编: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8、赵万一著:

9、沈达明编著:

《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0、石慧荣著:

《公司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出版。

学号

1012680110

课程设计任务书

课程设计名称商法课程设计

(2012年秋季学期)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10—01班

姓名刘俊伟

指导教师李德智佟曾

2012年12月17日

公司法课程设计任务书

设计时间

2011年12月17日—2011年12月21日

设计题目

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设计条件

依托建筑大学法学资源,运用建筑大学法律系的师资力量,结合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状.

设计任务

设计任务:

要求学生对商法的基本原则,部门法法律规定与应用有所掌握。

并针对商法部门法律的的相关法律规定与问题有所了解,分析其问题所在、提出改进设想。

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对策;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控投

公司法人格滥用的现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股票发行的条件规制。

三、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重整法律制度。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应用;

生命保险的前提条件与立法动因;

三者责任险

五、商标与商号关系;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设计要求

论文字数3500字左右,论文格式要求参照沈阳建筑大学毕业设计基本要求。

进度计划

设计内容

(1)确定题目

(2)收集相关文献资料

(3)撰写论文提纲

(4)书写论文初稿

2011/12/20

(5)审核初稿

2011/12/21

(6)撰写论文终稿

2011/12/22

(7)审核论文终稿

成绩评定办法(评定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所占比重)

出勤10%

个人表现20%

论文70%

参考资料

1、教材:

(1)范健、王建文著:

《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二次印刷。

(2)李德智《公司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3)《保险法学》、石慧荣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4)《破产法学》韩长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5)《新证券法解读》,罗培新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6)徐学鹿主编:

(7)徐卫东主编:

(8)赵万一著:

(9)沈达明编著:

(10)石慧荣著:

《公司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石少侠著:

《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指导教师(签字)

2012年12月17日

教研室主任(签字)

学号

成绩

课程设计说明书

设计名称公司法课程设计

设计题目论商号和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设计时间2012.12.17—2012.12.22

专业法学

班级1001

姓名刘俊伟

2012年12月22日

摘要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非常严重,不断涌现出“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其根源是法律为冲突开了“绿灯”。

本文提出有关商号与商标冲突解决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商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以及希望对我国法律在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上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

商号;

商标;

在先权

第一章:

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1.1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

1.2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第二章:

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2.1商号的“在先权”问题

2.2笔者关于商号应否赋予“在先权”的观点

第三章:

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3.1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原则上构成侵权

3.2笔者认为“以正常方式表明企业名称”不应构成侵权

第四章:

结语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第一章: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

第一,在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号,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标,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号中的特取部分而登记注册。

1、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相似性

根据商号使用情况的不同,商号划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作为人的标识的商号,商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以商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有的商号都具有这一功能。

第二种是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在实践中,有些商事主体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往往靠商号来表彰。

如冠生园集团,其注册商标为“生”字,但在消费者心中,“冠生园”三个字的名气显比“生”字大的多。

此种商号不仅具有表彰商事主体的功能,还获得了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该企业的良好商业形象、商业信誉已经相对固定的凝聚到了这种商号上,此时商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

所以二者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经营者将他人已著名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或是将他人已著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从而借用其它经营者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利益。

2、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体制

在我国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商号是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实行分级注册,授予是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针对同行业是否有相似或相同的商号。

由于可供用作商业标记的名称、符号总是相对有限的,并且商号与商标注册的检索体制不交叉,此时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此时法律又为这种冲突开了绿灯,《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商标登记为商号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由此就为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进行抢注商标、抢注商号提供了合法的空间。

3、市场主体的趋利性

知名企业的商号与商标都负载着其商誉和信誉,此时一些经营者就希望将知名企业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将知名企业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从而误导消费者,分享知名企业已开拓的市场,节约自己的成本,获得利益,即“搭便车”。

(一)商号的“在先权”问题

即法律是否赋予登记在先的商号在先权,从而排斥他人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的效力。

我国商号登记的效力未赋予商号“在先权”地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登记后,商事主体对商号获得了专有权和排他权,但这种排他效力仅排斥同一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他人就同一商号为同类营业的行为,其排他效力所及的范围过于狭窄,并不排斥他人将与之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1、标识人的商号不应赋予“在先权”的效力

商号产生的最初功能是区分和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这种功能是靠商号的整体来实现的,仅靠商号的部分内容无法实现这一功能,此时如果其他商事主体将其商号的特取部分登记为商标,消费者不会将该文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消费者与商事主体的利益不会遭受损害。

所以说标识人的商号没有赋予其在先权的必要。

2、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应赋予“在先权”的效力

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消费者一看到此商号就会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该商号已凝聚了商事主体的信誉和荣誉,此时若另一商事主体将该商号的特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消费者就会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而针对商号专有权人而言,其它商事主体利用自己已经努力开拓的市场获取利益,并且自己有可能承担其它商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益,此时其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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