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参考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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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参考模板文档格式.docx

2、国家和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查问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

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和电力设施事故事故;

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媒体披露或举报且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原则

为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信息的时效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做到“接报即报”。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形式

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先用电话快报上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2小时内报送文字报告,不得拖延,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安监局和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省安监局,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紧急情况下或必要时,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可越级立即直接报告省安监局。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时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报:

接报即报。

电话报告至省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

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②续报:

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③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每日至少续报1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电话报告至省辖市安监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天以内;

文字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内。

(五)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1、快报

电话快报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文字报告的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续报的内容:

事故现场核准的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疏散转移、急性工业中毒、入院检查观察治疗等);

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性质和行业归类;

企业生产规模和核定能力;

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抢险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

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专报:

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等级伤亡事故和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事故需及时报送专业性的事故专报。

三、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置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处置,应当遵行“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报、报送、跟踪和调度处置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处置的程序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规定立即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等报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时核实事故信息要素,跟踪调度事故的抢救进展情况。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并根据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级和调度值班的制度规定,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四、事故现场处置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较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赶赴现场。

(三)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要求赶赴现场或派员赶赴现场。

(四)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民航等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

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应赶赴现场。

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事故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涉及不同县以上两个地方责任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两地政府派人参加。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有事故处理权限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事故核查与瞒报查处

(一)事故举报的核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工作。

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通知相关市、县(市、区)进行核查。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举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并派员会同其共同开展核查工作,并在60天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核查应在5日内报告初步查证情况,30日内报告调查核实详细结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发生的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瞒报重大事故的,报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及省安监局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工作;

瞒报较大事故的,由省安监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瞒报事故的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与考核

(一)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

各级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向上一级

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全省将统一设立事故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50),并实行分级管理。

省辖市安监局要利用应急指挥、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三个平台,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县安监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本地区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及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事故调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责任目标的考核

事故信息处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落实情况和较大以上事故按时快报率。

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至省安监局,超过规定时限,作迟报处理,超过规定时限一倍的作漏报处理,凡迟报或漏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隐瞒不报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等次。

未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进行结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三)责任目标的奖惩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事故信息漏报、迟报较多的单位,取消相应评优资格;

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事故信息的通报

各级安监局按规定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进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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