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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分析,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三、执法人员受贿的犯罪动机四、受贿人员对此类犯罪风险的心理论证五、执法人员受贿犯罪行为的实施六、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心理,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

(一)攀比心理俗话说“人比人,比死人”。

弄权、捞钱、玩色等等都会广泛引起社会反应,造成某些有职在身、有权在手的人的价值观严重扭曲和错位,心理失衡,甚至倾心羡慕。

说什么:

人家有权我也有权,我有权为何捞不到钱,有钱又为何玩不到美女,也搞不到豪华别墅。

在物欲、色迷的驱使下,心态倾斜,导致犯罪个性倾向性的畸变。

不良的心理因素、环境因素催促犯罪意向的萌发。

权力一旦被滥用,紧跟其后的便是罪恶,在权、钱、色上恶性循环。

有的公职人员本来是苦出身,根正苗红,凭着自己的聪明才干当上领导。

由于经常参加一些商贸活动,看到大款如云,心理极不平衡,盲目攀富比阔。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减少心理冲突,以求心理平衡,急于敛财致富,便大肆索贿受贿,走上犯罪道路。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

(二)掩盖心理某些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工作出色,有一定业绩,取得了较高地位和较大的荣誉。

在光环之下,在荣誉面前,渐渐地沾沾自喜,忘乎所以。

开始独断专行,不允许提意见、提批评。

大搞一言堂,不允许在自己统治的王国里有不同的声音存在,利用手中的权为所欲为,排斥异己,大肆贪污、受贿、耍流氓。

其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他认为自己享有很高的地位或荣誉,即使做了违法的事,也不会有人怀疑,地位、荣誉可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三)享乐心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享乐欲望愈来愈强烈。

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更有其便利条件。

他们往往以外出考察为名,实则利用公款旅游观光。

他们游遍祖国的名都、名山和大川,游完国内游国外。

他们白天尽情享受现代的都市生活,晚上在豪华舞厅楼着时髦女郎寻欢作乐。

什么KTV包厢、夜总会、桑拿浴,无处不留下他们的身影。

享乐人生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

为了享乐,他们渎职或滥用职权;为了享乐,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腐败至极。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四)贪婪心理俗话说:

吃了猪肝想猪心,得了白银想黄金。

有些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进行肮脏的权钱交易;或贪污或索贿受贿,一发便不可收拾,贪婪与私欲恶性膨胀,永远得不到满足。

“拜金主义”的利己意识和“不捞白不捞”的机遇意识增强,在权力优越感的驱使下,灵魂深处向往以权谋私。

自以为天赐良机,寻机觅隙,能贪则贪,贪得无厌,所谓“越多越自在,少了才尴尬”。

“从不足到满足,从满足到不足”的欲求心理恶性循环,欲壑难填。

从小贪、中贪、大贪直至特贪,那些吞没上亿元的特大案,总是在贪利型动机支配下,从少量钱物得手开始而打开缺口的。

缺口一旦打开,难以堵住,正是“千里之堤,溃之一穴”。

由于逐渐强化犯罪的心理机制,呈现忘乎所以,胆大妄为,甚至狂妄至极的心态,从轻微犯罪到严重犯罪,从单一犯罪到多种犯罪,堕入深渊而不能自拔。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五)侥幸心理任何腐败分子,无不存在着侥幸心理。

他们一是认为自己做事诡秘,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不会败露;二是认为自己是掌权者,有权威、面子、关系网,即使别人知晓,也不敢与自己作对,不敢揭发。

所以,敢于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肆虐横行。

当有群众举报时,他们必然会寻找种种“合法化”的理由,减少和解脱心理压力。

然而,做贼总是心虚的,既担心隐瞒不住,又期望时来运转闯过去。

心怀侥幸的人,总想诸多试探,甚至胆敢“移祸过东吴”,转移群众注意自己的目标视线。

等待时间一天天过去,希望自己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希望人家对自己的怀疑自然而然地消失,也希望组织对自己的问题说个“事出有因,证据不足”而搁浅。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六)随大流心理社会上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随处可见。

在腐败犯罪者的名单里,有省长、市长、厅长、局长、县长、政法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有法官、检察员、警官、税官、银行行长、城管科长、国土局科长、车管所干部;有出纳员、会计、推销员、记账员、信贷员、收款员、保管员;有厂长、经理、职员,甚至整个企业的领导班子等等。

这些人之所以敢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随大流心理”。

如广西有一家比较规范的国有企业,400多名职工中竟有100入侵吞公款,涉案金额200万元。

慑于法律的威严,投案自首的人竟排起了长队。

问其原由,一位投案自首者交代说:

“周围的人都那么干,你不干人家就会认为你傻,所以不拿白不拿。

”真是有捞大家捞,不捞白不捞。

此种心理支配着相当一部分人走向腐败犯罪道路。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七)冒险心理据海南省的调查,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人员,大多数是30岁左右的壮年人,敢于冒险。

他们喜爱奢侈地享乐生活,追求高消费,而凭工资收入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又抵御不住金钱诱惑,没有钱便铤而走险。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自动用资金,做假账、偷梁换柱、携巨款潜逃等是他们惯用的作案手法。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八)蒙混心理古人云: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蛇过有路,破绽必露。

然而,职务、权力犯罪有一定顽固性,爱面子、保位子是他们犯罪后的心理特征。

他们当被组织过问或予以审查的时候,总想避重就轻,讲小不讲大;或者编造理由,推说客观所致;或者施展淫威,恫吓同案人,收买知情人;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威胁领导,在组织面前耍无赖。

凡此种种,都是蒙混伎俩。

然而,正义必定会战胜邪恶,他们必然在党纪国法面前败下阵来,不得不认罪服法。

“多行不义必自毙”,损人利己总是以害人开始而以害己告终。

一、一般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心理,此外,大多数中壮年犯罪人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会产生后悔心理,滋生罪责感,产生新的心理冲突,抱怨自己“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也会责怨知己为何不提醒自己,甚至埋怨组织不教而诛。

后悔之心或者驱使犯罪人吸取教训而振作努力,或者认为牛到如今任其自然,也有的破罐子破摔。

当然,良性转化者居多,恶性发展者也有之。

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及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因其实施工作目标和完成活动任务的急切,加之人格负性特征的影响,便在一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不自觉地越过了正常执法的范畴,对他人进行非法的人身伤害(有的执法人员将人整死弄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后果。

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

(一)执法职业角色混乱倾向执法人员的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某些不法和涉嫌的社会人而言的。

他们身着醒目的制服,甚至配备着武器(包括非杀伤性武器与杀伤性武器两种),在此职业角色的长期扮演中,由于主观错误意识的引导,容易使其产生执法职业角色失调的负性心理。

诸如自己在执法职业中,能够制约其他人的某一工作特性;混淆了执法权威同个人生活角色的关系,产生如下心理感觉:

1、高人一等的心理感觉2、管人的心理感觉3、拿捏人的特权心理感觉上述三种“执法职业角色混乱倾向”,使某些执法人员的心理产生脱离实际的虚幻,把自尊与逞霸溶化为一个心理范畴,导致意识出现歪曲性的反应,从而为其伤害犯罪行为的产生埋下伏笔。

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

(二)执法人员伤害犯罪的动机行为特点一些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职业角色混乱”的倾向。

在执行公务时,感到对象态度欠妥、动作抵触、不愿从范,就会有意或无意(心强气盛已搞成习惯)地朝对象施展伤害,以表示自己决不姑纵对象这种“不老实”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1、逞强伤害2、逼供伤害3、教育伤害,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三)执法人员现场伤害的心态1、合理化解释在这几种现场伤害过程中,执法人员或是怀着一颗朴素的职业责任心;或急于求成的心情,或被对象的言行所刺伤,或沉浸“工作角色”分离不出来等原因,他们没有把对人的肉体伤害与现场维权相联系。

为制服对象:

语言加重、情绪怒斥、行为失态,甚至唤醒自身一切负性情感,使他们在现场伤害他人时,无存任何顾忌。

2、情绪亢奋当这类执法人员负性情绪被激起时,感到拿起器物、扬手挥臂地去整治那些不知“天高地厚”的人,使人情绪兴奋,你看他(指工作对象)平日不可一视的君子风度,唇坚齿利或刁瞒专横,待我们一“修理”;便鬼哭狼嚎、丑态百生,自己便有一种“无坚不摧”快慰。

二、执法者的伤害犯罪心理,(三)执法人员现场伤害的心态3、认知的误区这类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仅不以为有误,相反他们还储存了一套误以为正的实用理论。

他们认为:

第一,与我们执法靠上边没几个是好人。

法律保护良善、惩办刁顽。

第二,虽说党的政策与办案纪律是不允许伤害执法对象的。

但那是原则性的大道理,在执法实践中,时常有不管你如何说烂了嘴皮子,对象就是跟你胡搅蛮缠,同你比大小、测高低、目中无人,倘若你稍为发火动手,他们便老实交代问题了,第三,这种伤害人也不是可以随意瞎来的。

它要求熟知情况、精通案情、掌握心理、抓准弱点,应强化形式做出吓人的模样,动作的力度须轻一些,何时打、打几次、打身体哪个部位?

用物理作用(以机械力碰其机体)怎么向化学变式(痛疼触及心理反应)冲发等,是很有讲究的。

实质上,伤害只不过是达到弄明事实的一种艺术策略的手段。

第四,尽管“伤害”作为非常的辅助办案,完成工作目标的手段,说起来违法,然而它非常适用能将复杂现象简约化,能大大减缩活动的时间,能保持立竿见影的特效,能在“无据嫌疑”的困窘场面里移花接木,能乘胜深挖余罪扩大执法战果。

三、执法人员受贿的犯罪动机,受贿与行贿是一对孪生兄妹,受贿人普遍存有以权谋私,惟钱是图,捞取外快的心理。

而行贿人为了谋取更多的私利,又施展了“以钱买权、买通权再捞钱”的策略,射出“糖弹”,使受贿人见利忘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

三、执法人员受贿的犯罪动机,

(一)“捞取外快”的心理。

受贿者认为“人无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先把钱捞到手,放进私人腰包,如果法律追究就交出来,无人过问就据为己有,以供个人挥霍享受。

(二)“以权换钱”的心理。

一些执法人员私欲膨胀,在致富的浪潮中,不满足于低微的薪金俸禄,又不便从商致富,只好巧妙地运用手中之权,“搞权力入股”,以权换钱,暗中受贿求富。

(三)“不要白不要”的心理。

这是受贿者的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

在人际交往中,受贿人与行贿人是互有所求,各得其利。

利欲熏心的受贿人认为,自己为对方办了事、出了力、谋了利、承担了责任;接受对方的东西是理所当然的。

“只要对方敢大给,我就敢大要,不要白不要”。

四、受贿人员对此类犯罪风险的心理论证,执法人员之所以敢冒正统社会的大忌,把“犯罪疆场”竟辟进了庄重又神圣的执法系统内,而背倚国徽坐地受贿、斗胆勒索的主观原因,是他们有一种很浓重的犯罪侥幸意识和较为坚固的犯罪自信心理,全然不相信法律的洞悉与无情,反到崇尚“行为技艺化”,由于侥幸同自信的溶合就绘制出受贿、勒索犯罪的认知体系。

他们以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期,自己已对执法系统之外,乃至广义社会的经济犯罪作过阶段性的观察测验,其结果是:

这些形形色色的受贿与勒索犯罪几乎是全部得逞,并且呈时现时复趋势。

四、受贿人员对此类犯罪风险的心理论证,他们进一步认为,行贿者自知拿钱去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放弃原则地给予方便,来满足小集体和个人的非分所求,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贿罪)。

如果说出去对他(行贿者)大为不利失信于人和尔后别者不敢网开一面了,搞不好还要负“行贿”的法律责任。

而收受贿赂与勒索的人,因得了别人的好处,只会高效率,优质量地把事漂亮办成,让“用户”绝顶满意。

他们认为藏居于执法圈内,手眼通天、回地有辙,弄起受贿与勒索,替人行便当,代为闯难关,那是“风光绮丽在此处”,因而这种犯罪不会被人知(“一不”侥幸)。

这些执法人员凭间接的犯罪经验和超前联想觉得:

我把受贿与勒索到的款子,一不放家里,二不存银行,三不急于购制物品,四不动声色,五不同家人、亲属提及,六不查看单独埋匿的钱地,七不上他人激将逗引的当。

此钱很快地在我处失踪了,真要是行贿与受勒者反口回咬也只空语无证,揭发得天花乱坠也是竹篮打水,唱“皮影子戏”,人知也不信服。

五执法人员受贿犯罪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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