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商务管理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终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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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有:
2.1水工隧洞、地下洞室的土石方开挖及支护,水泥灌浆、排水、止水,混凝土工程等项目;
2.2建基面与边坡处理、防渗工程及观测仪器埋设等项目;
2.3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它工作项目。
3管理机构
计划合同部为监理中心合同支付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支付条件、支付价款的审核和支付报表的管理等工作,支付条件不明确的(如部分总价项目)须组织相关方面协商明确;
综合技术部和工程部负责其分管项目的申报工程量的审核;
合同支付证书、报表经监理中心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报总监审核签字生效。
4合同支付及计量依据
4.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经监理中心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它有效设计文件;
4.3国家及部门颁发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4业主或监理中心有关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制度、办法、规定、会议纪要等文件。
4.5只有按有效依据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计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4.6工程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等进行。
5工程项目支付计量
5.1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建合同中各项目的计量与支付规定。
5.2工程量计量管理办法见附件1《工程量签证细则》。
5.3月工程量支付时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承建单位按附件1完成工程量支付申报,并于当月29日报监理中心审核,监理中心3日内完成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5.4承建单位在报送工程量支付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电子版(含计算公式)文件(有支付系统的除外)。
5.5合同文件或业主文件对支付计量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6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控制
6.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承建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报价单中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承建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监理中心递交收方量测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监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
必要时,监理中心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6.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建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承建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建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三天内,向监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监理中心接受。
6.4土方开挖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
石方开挖前承建单位还应对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出露地形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提交监理中心,以便监理中心进行校测复核。
6.5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扩挖线之间的自然方计量。
若上述两条开挖线之间的距离小于0.3m,则按0.3m计量。
6.6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填筑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以后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进行量测。
在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着工程进度并按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填筑各部位的填筑料进行测量、记录和绘制计算草图,并将上述量测成果提交监理中心备案。
6.7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中心认可。
6.8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实施依据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程项目或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6.9工日计量与支付按承建合同、业主文件和监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6.10计量精度,土石方工程项目取至m3,混凝土工程与砌体工程项目取至0.1m3,钢筋及钢件取至kg,防渗墙工程等以m2为计量单位的取至m2,钻孔计量取至m。
6.11支付精度,各工程项目支付的精度取至人民币元整。
7合同支付申报
7.1监理中心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7.2承建单位应于当月29日前,向监理中心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7.3监理中心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合同支付申报:
,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以及
,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或
7.4承建单位向监理中心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
,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7.5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7.6承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中心的审核工作,如承建单位应邀后不参加,合同计量与支付以监理中心的审核结果为准。
8合同支付申报、支付等规定
8.1承建单位提交给监理中心的合同支付申请、申报报表等格式应按照业主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具体格式详见“锦屏计划【2004】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锦屏水电站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和支付签证的通知》”和“锦屏计划【2005】51号《关于规范锦屏水电站合同价款支付签证及月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8.2合同支付问题的处理,当一方或多方对计量支付有意见时,监理中心可不定期组织结报会予以研究、协调和解决。
8.3合同支付、预付款支付以及备用金的使用程序按承建合同、业主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工程量签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
第二部分工程变更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水电施工监理规范、国家有关监理管理规定等编制。
1.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做出的修改。
1.3监理中心依据业主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单位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1.4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5本细则适用于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监理项目。
2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1.1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规定,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总体工程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1.1.2较大工程变更,指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的改变工程变更。
1.1.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工程变更。
1.1.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2.2.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地进展情况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2.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和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2.3监理中心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2.3.1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2.3.2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2.3.3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改变,承建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4监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工程监理合同和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以具体的承建合同文件为准)
2.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业主单位或有业主单位授权的监理中心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3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3.1承建单位向监理中心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具体格式见附表1“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3.1.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1.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3.1.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3.1.5为监理中心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3.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3.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
3.3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单位与监理中心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具体时间以承建合同规定的为准。
3.4在出项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
但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4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
4.1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4.1.1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4.1.2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中心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
4.1.3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中心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监理中心有批准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的权力,同时抄报业主单位核准。
监理中心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的程序如下:
(1)对于一般的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项目的增减,只有监理中心总监才有权进行审核,报业主单位核准后由监理中心下发承建单位执行。
(2)对于一般的工程变更,如涉及承建合同中已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增减,且增减数额较少的,可直接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准该变更;
如涉及工程量增减数额较大的,需由监理中心部主任以上监理工程师核准该变更;
如涉及工程量增减数额很大的(变更后合价不超过50万元),需由总监核准该变更。
(3)常规的设计变更,需由监理中心计划合同部门审核,总监批准后,下发承建单位执行。
(4)对于上述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如涉及到单价调整或新增单价的,应由计划合同部对该单价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