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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隔通道,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

通道分隔墙上不宜

  开设门洞,如须在隔墙上开设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通道宜居中布置,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

  3、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且应直通室外。

  (三)单层仓库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多层仓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800m2。

采用全自动立体仓储设备且建筑高度大于10.5m的

  仓库,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扩大一倍。

  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进行性能化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

  (四)当防火分区进深大于120m或货架连续长度大于90m时(采用全自动立体仓储设备除外),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分隔带,其顶部应设置

  可开启外窗,其面积不应小于分隔带面积的5%,且宜均匀布置。

  (五)仓库内分类拆包、分拣、包装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其防火分区面积和安全疏散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可参照丙类生产厂房执行。

  (六)仓库内不得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不得布置与仓库无关

  的办公用房等附属用房。

  当在仓库内必须设置附属用房时,如铲车充电区、仓库管理办公区和其他辅助设备区等,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

  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附属用房门不宜直接开向仓库内。

  三、灭火救援设施

  

(一)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6m。

消防车道与仓

  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

  

(二)仓库的两个长边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其宽度不得小于10m。

  (三)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

灭火

  救援窗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灭火救援窗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且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2、灭火救援窗口应正对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设置,其面积不应小于1.2㎡,

  且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3、外墙上灭火救援窗口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四)多层仓库二层及以上各层应沿仓库长边设置灭火救援平台(或室外楼梯),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和1.5m,平台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

  于40m,平台处必须设置灭火救援窗口。

  四、消防设施

  

(一)仓库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距仓库基地150m范围内的天然水源,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车取水设施。

多层仓库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

  水箱。

  

(二)仓库必须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三)库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80m,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

  50m,且应设置消防水喉。

  (四)仓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货架内喷头与其他喷头的报

  警阀应分别设置。

喷头布置应避开易熔采光带和屋顶排烟窗。

  (五)仓库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每层应在踢脚线近楼板部位设置排水口。

  (六)仓库内应设置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等早期火灾报警系统。

  (七)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量设计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当仓库建筑高度大于12m时,必须设置自动排烟窗。

  篇二: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xx)236号

  各审图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消防局

  二oo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xx)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

  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

  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

  

(一)内装修工程;

  

(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

  (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查依据)

  审图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查(主要内容可见附录

  一):

  

(一)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现行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三)上海市消防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第七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审图公司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备案后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

市消防局发现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审图公司。

  审查不合格的,审图公司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修改设计后重新送审。

  (三)审图公司凭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四)审图公司应每周一次将项目的光盘汇总后送交上海市消防局,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证书》。

  第八条(审查时限)

  审图公司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于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对于重大工作及技术复杂工程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九条(送审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审核范围的上海市消防局的方案、扩初审核意见;

  

(二)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三)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

  1、总平面图及说明;

  2、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3、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4、安全疏散的有关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四)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设备部分:

  1、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2、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3、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

  4、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五)设计资料光盘。

  第十条(送审光盘)

  建设单位报送审图公司的电子光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光盘应采用优质品牌的650m/74mincd—R;

  

(二)消防设计电子软件应采用消防设计送审通用软件;

  (三)光盘的刻录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核查制度)

  上海市消防局对已备案的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工程等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核查。

核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查方式可采取图纸资料核查、施工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复审制度)

  建设或设计单位对审图公司作出的消防技术审查结论有不服的,可向市消防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审图公司应每季度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审查工程情况,每年向上海市消防局上报全年审查工作情况及公司内部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资料。

  审图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人员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上海市消防局。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

  每年一次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审图公司人员实行培训。

第十五条(检查通报)

  对于国家和本市强制性规范条文等情况,市消防局将会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审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证书监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篇三: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257号---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xx〕257号

  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现将《租凭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

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

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

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1-

  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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