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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治理标准。

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职员“四不伤害”。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法》与从业职员的的相关内容,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主要内容:

(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职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监视治理;

(5)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

从业职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题目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尽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③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义务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进步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职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职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治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纵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治理:

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

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职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

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治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纪律,操纵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

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纵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纵:

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纵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

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

什么是违章操作:

 

 凡在生产过程违反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治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生产操纵、劳动保护、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投放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均属违章作业。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不按规定正确穿着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围巾、腰巾以及发辫、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串岗、饮酒、干私活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纵,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者。

4、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进危险区域、场所和攀、坐不安全位置。

 5、不按操纵规程,工艺要求操纵设备,擅自用手代替工具操纵,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6、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纵的设备和车辆。

7、不按操纵规定,擅安闲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落料、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

8、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物、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和附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9、使用已失往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

10、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11、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12、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纵,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

特种设备和要害部分,不认真登记和交***,擅自离岗或睡觉。

13、经济承包中不讲安全,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纵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14、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三级安全教育:

进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根据:

加强安全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而定

  (12)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机械操作三懂四会:

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

会操纵、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安全生产的“四个必须”:

  

  1.必须人人留意安全:

不但要留意自己的安全,还要留意别人的安全和其他各种安全隐患。

  2.必须事事留意安全:

做任何事情都要留意安全,不要由于熟练而忽视安全。

3.必须时时留意安全:

如不要由于即将放工而加快速度,违章操纵,忽视安全。

  4.必须处处留意安全:

在任何地方都要留意安全。

职业安全:

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职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

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危险:

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伏的状态。

危险化学品:

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职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储;

各种安全问题都是:

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治理缺陷。

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

红色:

禁止,停止

  蓝色:

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

警告,留意000

  绿色:

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电气检验安全规范。

(四必须,二严禁)

电气事故的种类:

首先了解电气事故主要包括:

电流伤害,电磁场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和某些短路事故障。

什么是四必须:

 

  1、主线路、变压器、高压开关柜检验时必须按要求办理工作票证。

  2、电气设备停电检验时相应开关拉下隔离并挂牌登记,拆、接电源后必须将电闸刀盖盖上。

  3、重新接线后必须检查电机正反转,电位器相位。

  4、凡电工检验期间必须穿尽缘鞋,劳保用品。

什么是二严禁:

  1、严禁电线乱接乱拉,临地线架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到人走线拆除。

  2、严禁用铜丝、铝丝作保险丝使用。

怎样进行触电急救?

1.应立即断开近处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2.如断电有困难,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板等尽缘物体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拉开电源,使之脱离电源。

 3.触电者紧握电线时,可用干燥的木柄斧,胶把等工具切断电线,或用干木板,干胶板等尽缘物插进触触电者身下借以隔断电源。

事故发生在高压设备上,就立即通知有关部分停电或戴上尽缘手套,穿上尽缘靴,用相应等级的尽缘工具切断电源。

安全防火  

  

(一)火灾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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