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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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全国上线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方式,8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完成转换为IC卡,开始了FDI的正式全面启用。
2008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颁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建立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及“企业可收汇额”的管理方式,规定所有出口项下收汇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经过电子口岸联网核查并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方可将资金结汇或转出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
此办法的实施同时废止了“关注类企业”管理办法。
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32号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目前,外汇管理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1、国际收支申报、核销系统(简称申报)
2、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简称交互平台)
3、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简称B版)
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
5、贸易信贷系统
6、电子口岸系统(简称口岸系统)
7、进口付汇单位名录系统(简称名录)
二、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通俗的说法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本钱、或融资、借贷、投资等。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主要是指经营活动,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捐赠、继承等。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企业的办事处、代表处等。
主要包括中资机构、外资机构。
(含金融机构)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这个名词在外汇局的政策规定、通知等文件中必然会使用,
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如福田保税区、盐田保税区等。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管理原则:
实行核准制管理方式,即事前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业务。
资本项目资金汇入:
核准管理,即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汇入款贷记客户账户。
资金使用:
经常项目下使用不需核准(境外投资者专户除外)。
例如,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使用其资本金账户(或外汇贷款账户、外债账户)向境外支付货款,不需要经外汇局事前核准,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商业单据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资本项目下使用须核准。
例如,某企业要归还境外贷款(即外债),无论其使用那个账户支付,都需要先到外汇局申请核准,得到核准件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不可改变资金性质(划转限制),即资本项目的资金不可划转到经常项目的账户中,如同,那些资金是姓“资本”的,不能让他改姓“经常”。
国际收支须核准、申报----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与境外的资金收付,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目前我国的收入申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申报,在发生支付的两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资本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资本金、境外投资者的专用资金(这两项属直接投资)、外债(即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后两项属融资)
(一)资本金(在FDI进行监管)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具体形式有现金、设备、技术和无形资产等。
1、资本金账户的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且资本金的入账必须贷记资本金账户。
2、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
前面阐述过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资本金资金的使用同样遵守该原则。
资本金可以结汇,且同样遵循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原则----即在经常项下使用不需要外汇局实现核准、在资本项下使用需要外汇局事先核准。
目前,资本金结汇由原来外汇局直接管理变为外汇局对银行间接管理,即资本金结汇由原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转变为外汇局授权银行审核办理后向外汇局报备。
资本金结汇(必须在FDI进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的,未完成资本金验资手续的不可申请资本金结汇,审核以下资料:
1、外汇登记证IC卡原件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附件1)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指合同、发票等,含有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其银行帐号、资金用途等;
如用途为还贷款的,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执)
5、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附件2),以及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如是最后一笔资本金结汇,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供)
6、如结汇金额在等值USD5万元(含)以下的,无须提交第3、5项文件资料
注意事项:
资本金结汇款项的用途,必须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
(4)对出资额的管理与限制(在FDI登记流入记录,牌价计算以当日人民银行基准价为准)
外方投资者累计汇入金额不得大于外汇局核定的该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银行可办理入账,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款所述原则办理。
(二)外债
——是指境内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管理
(1)外债实行登记管理: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管理。
(2)外债分为长期外债、短期外债;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总量上以“投注差”进行管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4)中资企业原则上不可借外债,如需要,须逐笔经商务部门批准方可。
2、外债账户的管理
须经外汇局核准,以专用帐户进行核算;
原则上只选择一家银行,且每笔登记的外债原则上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目前使用8151科目核算)
3、资金使用
外债结汇实行核准制管理,但以偿还人民币债务为理由申请结汇的,外汇局不予核准。
偿还外债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在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债登记证。
(2)中途变更开户银行的方式。
(3)资金划转限制
(4)预收的出口货款及超90天的延期付汇,全部纳入外债管理,银行凭企业的外债登记资料办理延期的进口付汇。
企业登记此项目外债的办法是:
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申请登记。
外汇局柜台不受理这类申请登记
(三)境内外汇贷款
1、境内外汇贷款账户的开立:
由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对应开立,实行“报备制”管理。
(目前使用8095科目核算)
2、资金使用:
必须原币使用,严禁结汇,
3、注意事项:
(1)严禁结汇;
(2)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
(四)境外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对象:
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但需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有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原则:
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1、投资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和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2、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金。
5、注意事项
上述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该类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五)房地产公司涉外销售业务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款项,除外汇局核准以外,该类款项一律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公司的人民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对境外的售楼款属资本项下交易,必须在FDI“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收结汇登记备案”栏位登记业务情况。
方法是:
购房者必须到外汇局取得“申请者代码”,银行登陆FDI时须录入该代码方可登记。
建议:
登记之前先不要入账,或者有把握客户将代码取得并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入账,得到通知后在FDI不录,这种情况,操作行自行承担监管风险。
(六)销户(需要在FDI登记备案)
1、如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汇入并使用完,且超过1年的有效期,银行可按照深外管[2002]247号《关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帐户关户及续期手续的通知》规定办理。
2、如外债资金已全额到位且全部用完,账户余额为零银行可自行为企业销户,如果账户余额不为零需到外汇局办理结汇手续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境内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