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不按程序办事问责优秀word范文 10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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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问责工作调查小组。

组长:

刘铁柱(局长)

副组长:

阿扎旦〃艾买提(副局长)

李斌(粮食稽查大队大队长)

成员:

岳永成(粮食局办公室主任)

陈卫东(粮食局秘书兼司机)

曹永红(粮食局会计)

阿布力克木阿比提(粮食稽查大队科员)

范小龙(粮食稽查大队稽查员)

布威麦尔耶姆〃伊卜拉伊木(粮食稽查大队稽查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铁柱同志担任,成员由陈卫东、岳永成、范小龙组成。

四、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经济处罚;

(5)通报批评;

(6)调离工作岗位;

(7)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8)降职、免职;

(9)党纪政纪处分;

(10)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五、问责办法和内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内违反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责令书面检查,三次诫勉谈话。

(1)工作态度生、冷、硬、横的;

(2)不遵守上班、值班等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的;

(3)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敷衍搪塞或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

(5)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炒股、打麻将、玩扑克等的;

(6)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延误有关事项办理的;

(7)安于现状,工作畏难发愁,畏首畏尾,精神不振,状态不佳,工作被动应付的。

(二)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

年内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情

形之一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评不能评先评优;

两次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内违反一次给予诫勉谈话,二次通报批评,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1)缺乏创新精神,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2)违反站务公开制度,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3)拒绝执行站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将来文、来电、来函处理或报送有关领导批示而贻误工作的;

(6)因疏于管理、教育、监督而导致所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越权办事的;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损害站公共利益的;

(5)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强令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

(6)对站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作,执行不力,未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7)违反物资、设备、器械、耗材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规定的。

六、问责程序

问责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程序进行。

篇二:

工作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

主要表现为:

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

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

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

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

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

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

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臵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臵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四条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篇三:

干部问责办法

哈尔滨铁路局

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务行为,促进各级干部在推动全局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干部作风问责,是指全局各级干部因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给部门、单位工作或形象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违纪,不在党纪政纪条规约束范畴,而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干部作风问责的对象是全局各级干部。

第四条干部作风问责的决定机关是路局和局属单位党政组织。

具体执行部门是路局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人事部门。

第五条干部作风问责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

坚持有过要问责、不作为也要问责的原则;

坚持问责与教育干部、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条件

第六条在思想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党的事业、铁路事业缺乏应有的忠诚度,理想信念淡化,在重大问题和复杂情况面前,立场不够坚定。

(二)纪律观念淡薄,特别是政治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态度不够坚决,行动不够自觉、迅速;

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组织观念不够强,不按组织原则办事,阳奉阴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四)思想品德不端,热衷传播小道消息和政治谣言,充当“民间组织部长”,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五)思想僵化,观念滞后,工作守摊,不思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扭转不了被动状况,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发展缓慢,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第七条在学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上级的政策精神以及对铁路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等不了解、不掌握、不熟悉,不能很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不注重理性思考,满足于完工作成任务,学习浅尝辄止,缺乏对工作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三)不注重调查研究,没有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学习、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理论学习与现场工作实际相脱节,不

掌握第一手资料,导致工作或决策质量不高,甚至引发矛盾或造成损失和影响。

(四)不坚持学习制度,不遵守学习纪律,经常不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经常不完成自学任务(三中次以上),参加集中学习经常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五)在学习上弄虚作假,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不认真,或由别人代写,甚至抄袭剽窃他人讲话、文章,或在各类学习闭卷考试中发生抄袭行为。

第八条在工作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政令不畅,擅自出台与上级政策精神相违背,或超出上级政策范围的“土政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二)官僚主义严重,长期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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