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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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方案Word格式.docx

燃放时利用烟火药燃烧时产生的火焰和气体,从喷口喷出,推动烟花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旋转方式可分为地面或水面旋转烟花、线吊旋转烟花、手持旋转烟花、固定旋转烟花四种。

⑶升空类。

燃放时主体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⑷旋转升空类。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升空方式可以分为喷气式和旋翼式旋转升空两种。

⑸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喷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并产生声响的产品。

根据燃放的方式可分为地面吐珠烟花、手持吐珠烟花和插地吐珠烟花等。

⑹线香类。

用装饰纸或薄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竿、木竿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而形成的线香状制品。

⑺烟雾类。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根据烟雾达到的效果,可以分为有色烟雾烟花、成型烟雾烟花、残渣成型烟花等。

⑻造型玩具类。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烧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

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效果的产品。

根据不同形式的造型可以分为外造型玩具烟花、内造型玩具烟花、弹跳玩具烟花,行走玩具烟花等。

⑼摩擦类。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⑽小礼花类。

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壳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欣赏效果,可分为亮珠花型、小礼花和降落伞小礼花等。

 

⑾礼花弹类。

弹体由专门发射工具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根据形成的花型可分为开包型礼花弹和菊花型礼花弹等。

⑿架子烟花类。

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⒀爆竹类。

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⒁组合烟花类。

上述各类烟花中由两种以上单筒组合而成一个整体燃放时,产生多种效果的产品。

2、烟花爆竹的等级:

烟花爆竹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适用于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

指按照产品说明书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在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致受到伤害的产品。

B级产品适用于在室外的开放空间燃放。

C级:

指按照产品说明书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在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致受到伤害的产品或手持者不致受到伤害的手持类产品。

C级产品适用于在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

D级:

指按照产品说明书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在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致受到伤害的产品或手持者不致受到伤害的手持产品。

D级产品适用于近距离燃放。

三、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和燃放安全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以国务院第455号令予以公布,于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总局第7号令予以公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实行。

《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我省烟花爆竹的经营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现将与我们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1、多部门监管,各司其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生产、经营、储存);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如运输、燃放);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3、明确进货渠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

1、烟花爆竹的选购

①选择合法的经营企业。

为确保能够买到合格的烟花爆竹,在选购时一要看其是否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二要看其许可证是否有效;

三要看其销售的烟花爆竹是否是营业执照上允许的品种。

对那些不合格的或经营的烟花爆竹千万不要购买。

②辨别质量好坏。

合法烟花爆竹的外观、包装都较整洁、美观,而伪劣违禁烟花爆竹一般都是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外观也比较粗糙。

另外,合法渠道的烟花爆竹都是经过保险了的。

③检查防伪标贴。

合法渠道的烟花爆竹每个都贴有防伪标识,标识上有经营企业名称和安监部门监制字样。

2、储存安全

①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内。

储存场所应通风干燥,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摄氏度,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对于经营店较小没有专门储存场所的,储存烟花爆竹制品时应特别注意:

一是不要靠近火源(如厨房);

二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地下室、靠近水沟的房子);

三是不能被雨淋。

②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

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③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效期。

(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有效期为三年。

④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3、运输安全

①运输烟花爆竹时遮盖要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事故案例4]2009年9月4日清晨7时左右,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骆驼铺李爹爹出殡,大约20辆车组成车队送葬,一辆小货车行驶在车队中间,3名村民在车厢中负责放鞭。

不料,一截燃着的鞭炮崩炸中落入车上鞭炮堆,几十万响的鞭炮被引燃,顿时炸得车上满是浓烟火花。

3名村民慌忙跳车逃生,一人胳膊擦伤,另两人则倒在地上,血流满地,众人迅速将两伤重者送往医院,但他们都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②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中途停车必须有专人看守。

③运输中不得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米。

④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

4、经营安全

①经营店内不得经营其他易燃易爆商品,也不得从事群体性娱乐活动。

②专柜销售。

③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④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

⑤经营者熟悉所经营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产品特性,顾客购买时应向其讲明燃放注意事项。

儿童必须有成人陪同才能购买。

最后向各位经营业主提一个小小的希望,那就是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一定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能存有麻痹、侥幸心理,因为经营烟花爆竹要么不出事故,出事故就是大事故,到时悔之晚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长期零售经营者和短期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一)县级批发企业,一个县和县级市不超过2个;

  

(二)设区市的建成区不设区级批发企业,市级批发企业不超过3个;

  (三)省级批发企业不超过2个。

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全省进行批发活动,市、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市、县辖区内进行批发活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的规划布局和总量的核定;

负责省、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和初审,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总量的审批、监管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和初审。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推进连锁、配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

  第五条省外产品由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省级批发企业统一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仓储保管员、安全保安人员应接受具有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七)具有与其批发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及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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