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试题库完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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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7、尘肺是长期吸入生产性无机粉尘所致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一类全身疾病的统称。
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9、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0、对患有职业禁忌、未成年人、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围的工作。
11、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与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时组织救治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经治理后获得允许,方可重新作业。
1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可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
15、根据振动作用于人体的部位和传导方式,可将生产中振动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16、呼吸性粉尘是指能被吸入人体呼吸系统的悬浮粉尘。
1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1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
2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担。
21、进行爆破时,使用水炮泥可以有效的达到防尘的目的。
22、井下防尘的主要措施是以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
23、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点和卸载点,以与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24、掘进机的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得低于4MPa,外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低于1.5MPa。
25、矿井氮氧化合物的监测至少半年监测一次,为了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采样时间应尽量在检修或换班时进行。
26、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7、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进行职业病诊断。
2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0、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没有职业危害防护的作业。
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煤层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33、煤矿安全监察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34、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5、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36、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与时给与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与职业病报告工作。
37、煤矿企业已经按规定配发给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佩带、使用由自己决定。
38、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39、煤矿企业只要努力搞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可以不监测或少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40、煤矿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与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4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管、地方监察、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4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化学物质和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
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4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6、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对象不包括转岗到该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47、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48、虽然一些职业病治疗较为困难、甚至无法治疗,但职业病都是可以预防的。
49、为做好煤矿粉尘监测工作,煤矿企业应设立测尘组织,建立测尘管理制度和测尘数据报告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
50、消除、控制噪声源,是噪声危害控制最积极、最彻底、最有效的根本措施。
5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52、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经领导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55、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6、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7、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9、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先安排其上岗,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0、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2、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和发放福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64、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与时依法申报,接受监督。
65、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配发给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佩带、使用由从业人员自己决定。
6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7、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8、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69、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70、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7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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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了解职业危害因素。
7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就是职业卫生档案。
75、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76、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77、噪声对听觉系统的损害,一般经历从生理变化到病理改变的过程。
即先出现暂时性听阈位移,经过一段时间逐渐成为永久性听阈位移。
78、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7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80、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
8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建立,由劳动者自己妥善保存。
8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担。
84、职业健康体检具有法律强制性。
85、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86、只要认真做好预防,切实采取措施,把粉尘浓度降低到国家卫生标准,就可以降低粉尘所致疾病的发病率。
87、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与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88、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接触噪声的声级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89、作业场所悬浮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危害越大。
90、“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1、职业卫生工作必须把保护劳动者健康与相关权益放在第一位。
92、国家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3、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当有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容。
9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
95、只有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才有可能真正享有知情权。
96、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培训后,就没有义务履行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97、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9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工会组织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9、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只能列入职工福利经费围。
100、职业病诊断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101、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应当接诊。
10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103、职业病诊断不可以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
104、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