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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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法定休假日。

执行国务院规定,放假安排由分行办公室统一通知。

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安排休疗养假的。

(三)新员工来行工作6个月内担忧排年休假,满6个月后,依据来行时间依据以下公式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分行工作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来行工作不满6个月且未安排年休假的,其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可转到次年运用。

来行时间以与分行订立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准。

(四)当年按国家规定已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的,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如合并运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

(五)各部门应依据休假规定,切实保障员工合法利益,统筹安排员工工作,合理规划每位员工的休假计划,确保员工正常享有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

额补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七条探亲假。

凡在分行工作满1年的员工,探望异地配偶或父母,单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

申请探望配偶的须出具配偶单位开具的所在地证明;

申请探望父母的,须出具父母的户籍及居委会证明。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予以1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予以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探亲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1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员工因各种缘由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五)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享受未婚员工相关待遇。

(六)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只发放岗位工资。

第八条婚假。

男女双方依据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结婚的,婚假3天;

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初婚的(晚婚),另嘉奖晚婚假7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依据路程远近,另予以路程假。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可申请婚假,超期不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员工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路程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九条丧假。

是指员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公、公婆)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丧假时间为3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依据路程远近,另予以路程假。

员工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来回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条生育假。

女员工生育时,产前产后共可休假98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产假期满后,经医院诊断证明确需继续休息者,可作病假处理。

(一)流产假、哺乳期等休假制度参照《女职工劳动爱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执行。

凡未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发生的生育假,按病假处理。

(二)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参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27日通过),嘉奖晚育假15天,同时予以男方护理假10天。

(均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可增加产假90天(含法定节假日)。

增休产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疗养假;

增休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额扣发,只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可依法享受产假等福利待遇,单胞胎顺产产假98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四)产假、嘉奖男方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和误餐费停发;

孕期及产假发生的检查费、住院费等,由人力资源部收集相关资料后依据社保制度规定提交社保部门报销。

第十一条事假。

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请假,事假单次不得超过2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事假期间停薪(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全部薪酬项目),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者,当月月度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二条病假。

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或不适合工作请假。

病假期限依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方法》(**银行〔2010〕91号)中对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津补贴,按岗位工资的确定比例发放病假工资。

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95%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100%发给。

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发给。

以上数额假如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则依据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相关说明。

(一)以上条款所述工龄均为一般工龄,是指员工参与工作以来总的工作时间,含军龄,不含个人脱产学习等非工作时间。

工龄=现在的年份-参与工作时的年份

(二)以上条款所述路程假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考勤内容

(一)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二)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三)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小时以上的,记为旷工1天。

第十五条考勤惩罚

(一)上班时间10分钟后至2小时内到岗为迟到,距下班2小时离岗为早退,员工当月累计5次迟到或早退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减5%,超过5%的,每多一次加扣5%,扣完为止;

(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小时以上的,当日记为旷工。

当月旷工累计1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已发部分在下一年度扣除;

连续旷工7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共10天及以上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旷工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特别状况者报人力资源部,酌情处理。

第四章审批权限、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除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据分行有关通知要求执行外,其它假期需要先申请、后休假。

特别状况无法事前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需要先口头请假后再补办正式手续。

第十七条分行鼓舞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休带薪年休假,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执行。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员工休假时间和相应工作,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制定休假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要在年初制定休假计划,填写《年度员工休假计划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领导签字同意后,以部门为单位提交人力资源部,上报时间为每年2月底前。

第十九条员工休假前,应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按审批程序批准,并且做好内部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各类假期结束后,员工须在回岗当日办理销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休假及销假由部门负责人核准;

分行中层干部请假依据领导干部请销假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批程序

员工在实际休假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休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核准。

生育假应按预产期提前四周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产假须经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年休假、疗养假、探亲假、丧假须经工会部门审核同意。

(一)分行中后台部门中层干部请假(含各部门总经理助理、各类总经理助理待遇人员),需要事前由本人(特别状况下可由他人代替)在“中层干部请销假系统”中提出申请,依据审批流程由有权审批人在系统中审批,无需填写纸质版“请销假审批表”,系统中完成审批和销假程序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岗位打印“请销假审批表”存档。

1.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请假,分管行领导、行长、党委书记审批;

2.部门副职请假1天以内(含),部门负责人审批;

3.部门副职请假1-3天(含)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批;

4.部门副职请假3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党委书记审批;

5.销假由本人提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系统中审核一次。

以上部门副职中含享受部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级待遇人员。

(二)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中层干部请假(含支行行长助理),需要事前由本人(特别状况下可由他人代替)在“中层干部请销假系统”中提出申请,依据审批流程由有权审批人在系统中审批,无需填写纸质版“请销假审批表”,系统中完成审批和销假程序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岗位打印“请销假审批表”存档。

1.营业网点正职(含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请假,行长、党委书记审批;

2.营业网点副职请假1-3天以内(含),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批;

3.营业网点副职请假3天以上的,营业网点负责人、行长、书记审批;

4.销假由本人提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系统中审核一次。

(三)员工请假,需要事前由本人(特别状况下可由他人代写)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1.中后台员工休假2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批准;

休假2天以上至5天(含),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行领导批准;

休假5天以上,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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