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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0修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9-8-1修订日期:
2013-8-30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并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容包括: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容包括:
日期、领用科室、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性别、年龄、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性别、年龄、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
病情及诊断;
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章、审核以及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性别、年龄、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九)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3年。
(十一)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
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
(十二)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特殊药品应急预案: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
患者、性别、年龄、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完善防盗措施。
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剂科,由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8、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九、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洪利
副组长胜利宋静登贤庆文
下设办公室
主任胜利
成员徐法东徐青吴玉平爱民
批准人:
附件一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药品名称
单位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50mg)
支
磷酸可待因片(15mg)
片
芬太尼透皮贴(2.5mg)
贴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mg)
枸椽酸舒芬太尼注射液(50ug)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1mg)
硫酸吗啡缓释片(10mg)
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
硫酸吗啡针(10mg)
盐酸吗啡缓释片(10mg)
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
盐酸麻黄碱针(30mg)
布桂嗪针(0.1g)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0.1g)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
(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
(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
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剂科各药房拒绝调配。
(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存放。
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容。
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我院精神二类药品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二
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地西泮注射液(10mg)
地西泮片(2.5mg)
阿普唑仑片(0.4mg)
苯巴比妥针(0.1mg)
苯巴比妥片(30mg)
艾司唑仑片(1mg)
咪达唑仑针(10mg)
氯硝西泮片(2mg)
盐酸曲马多针(100mg)
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00mg)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植入体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
二、核医学科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各和房屋设施。
有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应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必须对购买、使用放射性药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