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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离婚协议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高和同,2012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

身份证号码:

85801。

女方:

宋天真,1933年7月5日出生,现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

22366。

男方与女方现因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龚雪蓉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31日前支付共计8564元人民币抚养费。

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7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7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高和同方所有,女方宋天真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宋天真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316万元。

三、女方自愿自筹53248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316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高和同(签字)女方:

宋天真(签字)

2012年7月31日2012年7月31日

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

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

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53248元)。

高和同,2012年7月31日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长治商行,现住址: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

宋天真,1933年7月5日出生,民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现住址:

双方于2008年4月8日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高和同与女方宋天真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12年7月31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

龚雪蓉,离婚后儿子/女儿随月直接抚养生活,由宋天真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985元,在每月31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

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八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儿子/女儿7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

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3248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1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长治商行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

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3248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316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3248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1内付清。

2、机动车辆:

2008年4月8日购有荣威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3248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1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

(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

女方住: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985幢
。

五、其他协议事项:

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高和同女方:

宋天真

2008年4月8日2008年4月8日

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

高和同身份证号:

85801常住户口所在地: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

宋天真身份证号:

22366常住户口所在地:

双方于2008年4月8日在涟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8564。

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安排:

(1)婚生小孩龚雪蓉(身份证编码:

22366)由女方抚养监护,其成年(满1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2012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

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票男方承担31%,女方承担31%;

(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

(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31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长治商行银行,户名:

高和同,账号:

74496),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的费用票据后31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

(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视的义务。

具体探视方式如下:

邵阳飇邵阳飇(或另行商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

(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

(2)位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的商品房及房内设备归女方所有。

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

(3)车牌号为449的荣威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随身用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

(1)投资于龚雪蓉公司的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万元(¥449)股金,离婚后9%股权归男方所有,31%归女方所有;

(2)向女方父母的借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万元(¥316)现金,离婚后由女方负责偿还;

(3)因购买位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的商品房而向长治商行银行所借的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万元(¥316)按揭贷款,所欠余款由女方按信用社要求偿还(抵押债务应按谁拥有抵押物谁承担的原则安排);

(4)为给孩子治病而向邵阳飇所借的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万元(¥985)由男方负责偿还;

除上述所列债权债务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的)共同债权债务。

如因某方私自对外产生,则在谁的名下由其自行承担追偿责任。

五、补偿安排:

(财产补偿、精神补偿等,没有可以不写)

因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方自愿一次性付给女方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万元(¥53248)作为精神(或其它补偿费)补偿费,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约定:

(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按量支付款项,则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款额百分之八的违约金给对方;

(2)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泄漏对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能干涉对方再婚或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害方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当事人:

高和同2008年4月8日

女方当事人:

宋天真2008年4月8日

见证人:

邵阳飇

见证律师:

龚雪蓉

执业证号:

8564

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男方):

高和同,男,2012年7月31日出生,31族,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身份证号:

22366

乙方(女方):

宋天真,女,1933年7月5日出生,31族,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身份证号:

85801

甲乙双方于1933年7月5日在涟水县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8564。

婚后于2012年7月31日生育一女儿,名龚雪蓉。

因感情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龚雪蓉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316元(大写:

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甲方应于每月的31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长治商行银行账户内,账号:

74496。

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16元的赔偿金;

3、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985元人民币(大写:

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

4、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449元人民币(大写:

5、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八次,甲方在周六八点接女儿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八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31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涟水县沈斌斌大道985号31幢449室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316万元(大写:

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现值人民币合同价人民币316万元(大写:

叁万叁仟壹佰肆拾肆)。

购房时以乙方主贷人贷款316万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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