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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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PPT推荐.ppt

请问:

纠纷该如何处理,淘宝上个人注册之格式条款,用户及用户注册:

用户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经营或特定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淘宝用户或超过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淘宝之间的服务协议自始无效,淘宝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用户,并追究其使用淘宝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民事责任能力,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即以行为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1、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问题:

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

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有关个人的数据都属于个人数据的范畴。

个人数据内容,1、标识个人基本情况。

这类数据有个人的自然情况,如身高体重、出生时间、性别等。

2、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社会情况等。

这类数据包括个人受教育的相关资料;

种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政治背景;

个人习惯;

家庭基本情况等。

3、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

这类信息与上面所列举的信息有重叠的地方,它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网上消费行为的大量进行而形成的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一些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

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者得以合法地获得用户的这些个人隐私,服务者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的这些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

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3)邮箱地址。

邮箱地址同样也是个人的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

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不能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4)网络活动踪迹。

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

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

比如,将某人的IP地址告诉黑客,使其受到攻击;

或将某人浏览黄色网页、办公时间上网等信息公诸于众,使其形象受损,这些也可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侵犯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几种主要形式,1对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过度收集是指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采取各种形式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行为。

收集个人数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任何通过欺诈、胁迫、盗窃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数据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2对个人数据的非法二次开发数据用户使用、开发他人数据必须在法律规定或个人数据主体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侵犯他人个人数据的隐私权。

二次开发是指数据用户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个人数据,建立起综合的数据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从未透露过的信息,进而指导自身的营销战略或其他活动。

这个过程中,数据用户必须经过个人数据主体的授权(即使用主体合法)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即权限合法),同时还要保证所使用数据的完整性(即使用方式合法)。

3对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个人数据非法交易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数据用户之间或数据用户与其他机构间相互交换所掌握的个人数据;

另一种是数据用户将自己所掌握的个人数据出售给这些信息的需要者。

不当的或非法的个人数据交易是目前对个人数据隐私权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行为。

目前我国禁止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讨论:

孕妇让座事件,“真给青岛男人丢脸!

”2007年,网络上流传一位青岛孕妇曝光不让座者照片的帖子,帖图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

孕妇用手机拍下了这一幕,“希望借这种方式给大家提个醒。

”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

随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支持孕妇这种行为的,也有强烈谴责的。

法律解释,公共汽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中华传统美德。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尊老爱幼自古有之。

我们提倡在公共场所要礼让和谦让,让真正的弱者得到关照。

但传统美德并非法定义务,纯凭本人自觉遵守。

虽然在公共汽车上不给孕妇让座的行为是要受到社会的谴责,那为孕妇也应该得到同情,但在网上散发他人照片的行为肯定构成侵权。

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却是法定受保护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征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公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就构成侵权。

让不让座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即使当事人违法犯罪了,作为公民也无权在网上随意散发其照片。

2、虚拟财产权,拿什么保护你!

我的虚拟财产?

(1)导入案例,2002年11月中旬。

由于香港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

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虚拟财产失窃案首次采取过行动,拘捕了三名年龄16至19岁的“网络大盗”。

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区一名16岁的男孩在铜锣湾一网吧玩一个网上角色扮演冒险游戏后离开,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斗篷、盔甲、宝剑)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账户,总值达五千元,于是报警求助。

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警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主于6月10日离开铜锣湾一网吧后,他的游戏账户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账户内的武器亦被转移至其它账户。

科技罪案组人员翻查计算机纪录,最后成功确认三名游戏用户的身份,怀疑他们与窃案有关,涉嫌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别于鱼涌、湾仔和西环地区拘捕了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

这是香港警方首次侦破盗取网上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

(2)视频案例:

中国最大虚拟财产盗窃案,深入思考:

游离在法律之外的虚拟财产急需界定,百亿元的市场虚拟财产交易游离在法律之外,(3)中国首例虚拟财产案,2003年2月,红月玩家李宏晨猛然发现,自己的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包括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

事后他与北极冰公司联系,经查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玩家SHUILIU0011。

李宏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被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因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立案,于是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审判结果,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

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对这一审判结果,李宏晨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

又经过一年的审理,二中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变。

(4)虚拟财产权的界定,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具体包括游戏帐号,虚拟金币、装备等归纳而言,虚拟财产有存储形式、效用形式、感知形式等三种形态。

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特点,虚拟性价值性现实性合法性期限性,(5)案例,家住石景山区的小强和小亮是邻居,平时总在一起联网玩电子游戏。

今年6月8日傍晚,小强在网上骗一个网友说要高价买他的“电子宠物”,并约好在一个小树林里见面。

等该网友到达之后,小强和小亮对其进行威胁,并逼他说出网络游戏账号和电子宠物密码。

得手后,两人立即打电话给该网络游戏的客户服务部,将价值594元的三个“电子宠物”过户到自己名下。

审判结果,检察官提示抢劫虚拟财物也属犯罪行为将被定罪17岁的小强和小亮因抢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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