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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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问:

某公园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注意: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产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亦应合法;

3、“合法”显而易见的合法,是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并非经审判程序所做的定性。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例】某乙欠某甲10万元债务到期未能偿还,除丙欠其11万元已到期外,乙没有其他财产,但是目前乙正在起诉丙要求其归还。

甲能否行使代位权?

【例】在上例中,若乙并未对乙进行诉讼,但其还有小汽车若干辆,价值超过40万。

某甲能否行使代位权?

怠于行使:

不履行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例】刘某借钱40万元给李某,到期后李某因为自己生意失败无力偿还。

李某的儿子李某某在上一年从李某处借走100万元,约定4年以后归还。

刘某要求李某从李某某处要回欠款以偿还债务,李某拒绝。

刘某可否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之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老李头退休后生活拮据,从章某处借款3000元,因无其他经济来源一直未能偿还。

章某后来了解到,老李头在原来的单位尚有退休金10000元未领,于是主张代位权。

章某的代位权主张成立吗?

基于认养、抚养关系、赡养美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二、代位权行使方式:

代位权诉讼,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相互关系

(二)代位权诉讼的地域管辖(三)代位权诉讼之诉的分立,1、诉讼地位

(1)债权人原告

(2)次债务人被告(3)债务人第三人。

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2、相互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引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3)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第14条)。

除专属管辖的外:

1、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2、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次债务人也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起管辖异议。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1)不符合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告知其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符合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也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在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合同法解释第15条的精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时,不论哪个诉讼先提起,都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4、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起诉的:

(1)受诉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另一个法院,也可能是同一法院,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3)受理以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四、代位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保存行为(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的问题2、债权人的代位权只应代位合同之债,而不应代位侵权之债3、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代位债权而不能代位物权。

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物权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

第九讲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诉讼,

(一)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二)撤销权的诉讼管辖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第23条)(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如(受益人和受让人)有过错,则适当分担上述费用,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大小确定。

1、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原告。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合同法解释第25条第2款)2、债务人被告。

3、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三人。

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

1对债务人,该行为的效力溯及地消灭。

与诈害行为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恢复至诈害行为发生前之原有状态。

2对受益人,返还由债务人处受领之财产利益或其价值变形物。

受益人有向债务人请求对价返还之权利。

3、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将脱逸财产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之权利。

如其债权已届清偿期,得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可申请法院就已恢复原状之财产强制执行。

4、对其他债权人,可依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启动破产程序之场合,债权人可就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取回的脱逸财产在内的全部责任财产按比例平等受偿。

行使撤销权的一般费用,作为全体债权人管理责任财产的支出,其他债权人在承受利益的同时,应予以偿还。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的判断

(二)撤销权效力范围的具体确定问题(三)债权人撤销权与民事行为中的一般撤销权的区别,1、立法例。

(1)观念主义:

恶意是指债务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自己丧失偿还能力并有害于债权的后果。

(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

(2)意思主义:

恶意是指债务人不仅对其有害债权行为的后果要有认识,而且在主观上还要有损害债权人的意思。

(德国、瑞士和奥地利)2、我国:

采取观念主义。

只要举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有恶意。

1、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是可分的,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2、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那么,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3、债务人从事了几项处分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行为全部无效,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仍有效。

1、撤销的对象不同。

2、撤销的目的不同。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

前者的行使结果仅仅发生相对无效的效力,一般不发生赔偿损失的效力,而后者在行使时,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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