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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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顺序:
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
计提公积金、公益金;
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
(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2)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
6、本村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
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纳保管;
村出纳不得兼管各类账务。
2、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准有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3000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送存银行。
3、严格控制出借资金。
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
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私事。
4、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
实行按月报账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代理会计每季一次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5、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若董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董事会其它成员审批。
因办事需要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
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6、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7、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晓农村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9、本村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经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董事长(社长)和董事会限额分档审批制度。
2、对预算内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董事长(社长)审批;
1000至2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批;
2万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动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须用联系单征求镇经管站意见。
3、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
金额在5000元以上,董事会应事先讨论好并说明原因,报经股
东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
4、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严格限制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
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
严禁超规订阅报刊杂志;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
6、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7、本村财务实行每月一次结报制度。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组织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
村集体组织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
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
2、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村文书应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和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3、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
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收回,逐步化解。
4、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2、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3、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六、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要经过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
2、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4、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根据年初预算办理。
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
6、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须经村董事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7、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篇二: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
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
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理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
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
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它支出。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
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