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分析与抵押价值评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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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分析与抵押价值评估Word文档格式.docx

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允许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申请的贷款。

近年来,通过抵押储备土地获取贷款已成为土地储备金的重要来源,这为破解土地收储工作中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然而实践中有的地方放大了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的政策效应,引发的法律、金融风险将对土地、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影响。

对此,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2013年8月1日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覆盖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储备土地抵押制度的这些内在设计的不足,从估价师的角度研究如何对储备土地的抵押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从而为控制金融风险尽到估价师的责任,并试图为储备土地的抵押估价探求一条折中的技术思路。

(二)土地储备实践中的乱象

(1)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置欠缺规范。

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不包括省和自治区设立的机构,不包括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机构,也不包括公司性质的机构。

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代替土地储备中心从事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的情形。

也有间接或者直接将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融资平台,突破原有职能定位。

(2)储备土地规模未受约束。

土地储备规模过大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储备土地甚至够未来几年用,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

与之相应的储备土地融资规模也迅速膨胀,甚至出现土地出让收入难以支撑偿还贷款的情况。

(3)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失范。

作为融资担保物的储备土地,有的产权不具完整性,有的甚至没有完成转用和征收审批程序便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

金融机构则过分依赖土地资产、政府信用,贷款审核、评估过程都被弱化,对贷款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

上述乱象,究其原因,是储备土地抵押制度设计有内在不足。

二、储备土地的价值内涵分析

(—)什么是储备土地

根据《办法》,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该行为的对象就是储备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产权表现形式

《办法》虽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但是对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如何实现土地流转的关键环节却并未明确。

这在客观上造成实践中储备土地产权形式复杂多样,土地证填写五花八门:

在“权属人”一栏有填“XX市土地储备中心”,也有填“XX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政府控制的融资平台公司;

在“用途”一栏有填具体用途,也有填“储备用地”;

在取得方式“一栏”,大多填“划拨”,也有的填“出让”;

在“期限”一栏有填法定期限,有的填“长期”、“未定期”等。

(三)储备土地与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的对比

1.取得方式

按《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或者只是支付了土地补偿等土地取得费,国家在此行为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收益。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了地价款或补缴了出让金。

按《办法》储备土地取得方式有: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其中包括:

国有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2.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组合,只是权能构成不同。

出让土地使用权比划拨土地具有较全面的土地权能。

储备土地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储备土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

储备土地只在《办法》中进行了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只是代政府部分职权的代理机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对其储备的土也就谈不上拥有使用权。

实践中,储备土地到底具有哪些权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清晰。

3.年期

储备土地使用权虽然与一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样没有固定期限,但储备土地使用权为临时,而一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多为长期。

4.设立目的

储备土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而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直接使用土地等。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综上所述,通过梳理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储备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特定为土地储备机构,任何其他组织都不能作为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二是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一般应为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没有办理转用手续的农用地,没有办理征收手续的集体土地都不属于土地储备范围。

三是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有限。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

进行临时使用包括出租;

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包括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利用储备土地的预期增值收益进行质押贷款等。

(五)储备土地的价值内涵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已有共识: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一般应为国有建设用地。

则储备土地的价值应该为符合所在地段的城市规划的某类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储备土地抵押价值为抵押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减去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三、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分析

(一)有效的储备土地抵押

有效的储备土地抵押至少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抵押人适格,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储备土地有充分的处分权;

二是抵押物适宜抵押,其本身不存在无法抵押的法律障碍,如产权清晰无争议,土地用途明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等情形;

三是抵押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登记、价值评估等环节合法合规,确保土地价值相对客观准确,而非与真实价值背离;

四是抵押贷款应当定向使用。

(二)储备土地抵押制度设计的内在不足

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储备土地性质目前在法律上还无定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将土地通过征用、征购、收回等方式储备后,宗地上设定的原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在其被重新出让、划拨及出租前,应该说储备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处于虚置状态。

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出让、出租及划拨等方式才能在国有土地上设置土地使用权。

目前还未有一个法律甚至一个法规对土地储备机构授权,从职权法定原则上来说,土地储备机构代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还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使用权。

反观当前的储备土地抵押实践,恰恰在主体、抵押物及其价值的确定、风险评估和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而抵押主体、抵押物的权属性质的问题最为严峻,这是储备土地抵押制度设计的内在不足,而这个问题不是金融机构能把控的。

(三)金融机构如何识别与防范储备用地的风险

1.识别

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主要用保证和土地使用权抵押两种方式。

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政府及以公益为的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因此,这种保证方式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当然储备土地融资实践中单独采用保证方式的相对较少,更多的做法是保证和抵押同时采用。

那么如何识别抵押方式的贷款风险呢?

我们从前文论及有效的储备土地抵押的四个要件来分析:

(1)审视储备土地抵押主体。

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表面上是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两个主体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但土地储备机构自身法律地位模糊,看似简单的法律关系更多时候变得复杂。

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很多时候被认为就是政府的代表,金融机构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依赖,贷款审核过程中混淆了抵押主体。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是否对储备土地必然享有处置权?

(2)储备土地能否作为合格的抵押物。

作为合格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本身须具备产权明确、用途明晰、规划到位等条件。

但是,储备土地由于自身的特点,并不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为消除抵押的法律障碍,地方政府违规设置用途和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是金融机构应当重点审核的。

此外,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况须加以注意:

一是有的抵押物产权不完整。

有的储备土地并非净地,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尚未支付征地款、补偿款,甚至在没有完成转用和征收审批程序、没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贷款,使得储备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影响抵押的法律效力,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二是有的抵押物具有不可执行性。

有的储备土地被政府用于公益项目建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依法拍卖抵押物时遇到无法执行的问题。

(3)关注抵押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登记、价值评估等环节,加强审核储备土地评估价值的客观性。

土地储备机构本非政府的融资平台,但实践中存在为获取最大化的融资金额,在土地收储、登记评估、评估作价等环节,不惜采取违法违规的方式,将储备土地的抵押物价值发挥到极致。

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的作为抵押物的储备土地是否存在第

(二)条中论及的几种情况,具体体现在估价报告采用政府虚设的用途和规划条件,而将土地资产价值虚假放大的情况。

(4)监督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审批及使用情况,及时评估回收风险。

《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提: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因此,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还需关注是否取得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目前金融机构回收抵押贷款存在较大风险,具体表现在:

从土地储备机构自身的还款能力来看,土地储备机构缺乏还款能力。

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资金除了来自财政拨付的有限资本金之外,几乎都是从金融机构获取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但在“收支两条”控制下,土地储备机构往往对资金运用并没有支配权,实际的资金使用者和还款人都是地方政府,其本身并没有还款能力。

从贷款资金使用流向来看,抵押贷款经常流向非营利性领域。

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往往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非盈利性经营性质、难以带来收益的公共服务领域,无法形成稳定的还贷来源。

一旦土地市场进入下行通道,对政府还贷能力将构成重大挑战,引发的连锁反应将可能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2.应对风险的若干对策

其实国家经济管理决策层也意识到了这些风险,这就是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的原因。

该文件提出了综合一系列应对的措施,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健全土地储备抵押制度,在《办法》近五年来的实践基础上,推动出台层级较高的调整土地储备主体、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则,做好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别是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性质、赋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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