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教学课件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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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伊石油公司案还说明了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4,第一章导论,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按照一元论的逻辑,必然得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或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的结论。

这一主张抹杀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别。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没有隶属关系,处于对等的地位。

过分强调二元论往往会导致二者之间的对立,而实际上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有一定相关性的。

5,第一章导论,一、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地位1、国内法作为法律规则在国际法庭适用国内法作为法律规则在国际法庭适用,通常会发生在外交保护的案件中。

外交保护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一些可以表示为:

被保护人与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保护国之间存在有效国籍联系;

被请求国行为构成司法拒绝;

被保护人用尽当地救济等。

外交保护问题若涉及国际诉讼,则国际法庭必须判断案件是否满足可受理性。

6,第一章导论,案例1-2国际法院巴塞罗那公司案(比利时诉西班牙)巴塞罗那案件是国际法院直接适用国内法原则的一个先例。

当然,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案中适用公司于股东人格分立规则还可以作另一种解读:

即由于公司与股东人格分立原则已经取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因而取得了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

因而国际法院运用这一规则也可以被视为是在适用一般法律原则这一国际法渊源。

7,第一章导论,2、遵守国内法不得作为国家拒绝履行条约的理由或作为免除国家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国际法体系中考察国内法的地位,除了要考虑两者经常互动的积极关系外,有时还须考虑两者在某些情况下互不影响的消极关系。

其中重要的一点是:

一国不能辩称其行为符合其国内法而不应依国际法将其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的一行为如果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则必须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即使该行为并不违反该国的国内法,即使根据其国内法该国实际上必须采取那样的行动,也不例外,8,第一章导论,二、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1、条约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体系的一部分,通常有两种方式:

转化和纳入。

“转化”是指将条约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纳入”是指无须转化直接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系统。

对于条约如何进入国内法系统,通常会规定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

但是我国宪法对于如何将条约的规定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单行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9,第一章导论,2、习惯法国内法院通常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拟适用的习惯法规则是否存在。

第二,本国政府对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的习惯法规则的是什么态度。

第三,案件涉及习惯法规则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的障碍如何排除。

10,第一章导论,案例1-3皮诺切特案(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法院)在习惯法中的反人道罪如何在国内法中适用的问题上,比利时法院的观点似可以分成如下三个层次的逻辑:

第一,比利时本国的立法机关虽然没有制定关于反人道罪的法律,但是本国将习惯法上的反人道罪纳入到本国法律秩序中的意愿可以从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与反人道罪相关的立法中推测出来第二,即便不考虑国家的意愿,习惯法上的反人道罪也应在国内法秩序中占有一定地位第三,法院需要进一步解决如何操作的问题,11,第一章导论,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一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般来说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它们对整个国际法规范起指导性的作用,并且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12,第一章导论,第四节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政治的联系国际法主要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存在可能性一是由国家间的对抗、竞争以及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体现为国家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激烈争斗;

二是国家间就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项形成一致妥协或意志的调和。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是相互影响的,但二者之间在很多领域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并不足以概括二者关系的本身。

13,第一章导论,【案例14】洛克比空难案洛克比案的临时措施问题,实际上牵涉到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双重问题,体现了国际政治与国际司法实践之间的微妙关系。

洛克比案引发了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适用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法律争议,但恰好因为联合国宪章保证了安理会决定得以执行的优先地位,才使得国际法院避免了形成任何对安理会职权构成挑战的制约。

14,第一章导论,【案例15】关于科索沃独立宣言合法性的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中展现出与洛克比案中完全不同的思路。

对司法被动的传统并没有完全坚持,安理会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这体现出国际层面的司法和政治机构之间更为复杂的关系。

15,第一章导论,【案例16】美国政府对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的阻挠本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

一般来说,国际法某一领域的规则代表的是基本的公正的秩序和国家利益诉求的合理反映,但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法规则的出现,都依赖于国家政治意愿的表达。

16,第一章导论,问题与思考1、一般认为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表明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的罪犯承担的是国际法下的个人刑事责任,这一事实是否表明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英伊石油公司案中,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其性质是什么?

应该依据什么法律规范判断其成立和有效性?

伊朗政府是否有权解除该特许权协议?

17,第一章导论,3、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

国内法是被视为事实,还是作为法院即将要适用的法律?

4、在国家的国内法院的诉讼中,国际法处于什么地位?

国际法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5、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18,第二章国际法渊源,第一节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就是指国际法的成立形式。

尽管没有公认的专门对国际法渊源作出定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历来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解释。

国际法规范的形式有: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19,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一、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习惯规则。

“约定必须信守”原则的含义为:

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

20,第二章国际法渊源,“条约对于第三国无损益”原则,是条约的另一条重要规则。

这一原则也存在着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条约中的某一特定条款成为习惯法规则,或者本身已经是习惯法规则的表述,那么该条款对非缔约国也有约束力第二,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条约当事国之外的第三国愿意接受条约中规定的义务案例2-1北海大陆架案,21,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二、国际习惯法1、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件

(1)物质要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也说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gneeralpractice)

(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juris)2、国家行为不一致多数国家的行为表明存在着某一条国际习惯法规则,但是有少数国家反对这一条规则的存在,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及准军事行动中对于禁止使用武力和干涉的习惯法规则的论述颇能说明这个问题:

“对于国家行为与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状况,这应该被认定为是对既有法律规范的违反,而不是作为对确认新习惯法规则产生的确认。

”,22,第二章国际法渊源,3、当地习惯问题在某一个区域的国家间保持的习惯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规则并且用以对抗不赞成这一“区域性习惯”的国家的主张。

“区域性习惯”较为著名的是拉丁美洲国家之间保持的外交庇护的传统案例2-2庇护权案(秘鲁诉哥伦比亚)“区域性”习惯法规则仅仅在接受这项习惯的国家集团内部适用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在对外关系上,所谓“区域性”习惯法对于反对该规则的国家来说没有约束力。

23,第二章国际法渊源,4、“一贯反对”规则“一贯反对”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国际法院英挪渔业案(英国诉挪威)。

所谓“一贯反对”,即从一项国际习惯作为法律规范开始形成的时候就表示反对,并且长期坚持这项反对,那么对于反对国这项习惯法规则不具有约束力。

24,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案例23】国际刑事法院托马斯鲁邦加案,25,第二章国际法渊源,四、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国际法院本身的判决,也涵盖常设仲裁法院、各种临时国际法庭、国际仲裁庭、国际委员会的裁判和决定,而不包括任何国家国内法院的判例。

26,第二章国际法渊源,“公法学家学说”与司法判例一样,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规则,不能直接确定当事国间的权利义务。

但它在阐释法理、认证、确定和疏注国际法规范的生成和演变及其意义等方面,具有极大帮助。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需受这样一个条件的限制:

即它必须是“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27,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五、国家单方行为国家单方行为(UnilateralAct)或单方宣言(UnilateralDeclaration)作为一种造法机制的确立,至少在规约第38条之外,确立了一种独立于条约、习惯法两大主要渊源的创设国家义务的机制。

28,第二章国际法渊源,【案例24】核试验案【案例25】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关于减排的承诺【案例26】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关于对非核国家不使用核武器的承诺,29,第二章国际法渊源,第二节国际法渊源的效力等级一、国际强行法(juscogen)和国家对所有人义务(obligationergaomnes)1、国际强行法对于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探讨,源于国际法委员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53条引入了这个概念。

该条规定: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0,第二章国际法渊源,国际强行法的着眼点之一在于从法律规范效力位阶的角度去判断国际法规范的效力。

强行法在国际法的规范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上,因此,违反强行法往往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一点不同于违反一般的仅仅涉及到数量有限的国家的条约或习惯法规范。

31,第二章国际法渊源,【案例27】关于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效果的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案例28】国家司法主权豁免案,32,第二章国际法渊源,2、对所有人义务所谓“对所有人义务”,也就是国家对待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

国际法院对于国家的对所有人义务比较权威的论述出现在1970年巴塞罗那牵引、灯光和电力机车公司案中3、强行法和确定国家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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