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准备工作及流程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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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做出决定;
(4)同意的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相关税费:
无,此前应交纳全额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出让金票据及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标明拟建项目用地方位的1/2000;
6、核定用地图;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4)会审审定,提交审核意见;
(5)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的代市政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无
三、规划方案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9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1、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方案)申报表;
2、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转让的还需签订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其他方式供地的,取得选址意见书;
3、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图等)2份,电子文件1份,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要求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审定的市政规划设计方案)10份,电子文件1份。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需要公示的,组织公示;
(4)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会审审定;
(5)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区分局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契税款证明;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同意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土地登记费按津政发(1991)53号收取,并按照国家测绘行业收费标准交纳测量费用
五、大配套合同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
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1、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项目);
2、项目投资计划(土地出让项目);
3、项目详细规划10套或控制性规划(或平面图)10份(土地出让项目);
4、土地划拨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土地划拨项目);
5、项目投资计划(土地划拨计划)(土地划拨项目);
6、项目详细规划10套或控制性规划(或平面图)10份(土地划拨项目)。
(1)申请办理大配套收费证明手续;
(2)提供相关资料;
(3)签订大配套工程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大配套工程费;
(4)开具大配套交费证明。
按照计划性质、坐落地点不同,住宅项目分为115.5元/平方米、165元/平方米和190元/平方米三个标准;
公建项目分为200元/平方米-280元/平方米共计18个标准。
详见《关于印发<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空白区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字[2004]234号)。
六、小配套合同
项目所在区建委配套办
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1、项目投资计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建设项目现状图;
4、土地出让合同;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大配套合同
(1)提供相关材料;
(2)签订小配套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小配套费;
(3)开具小配套证明。
小配套费70元/平方米
七、投资计划
市发改委
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
6、通过招标、拍卖或持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其他文件。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及附件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
(3)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及附件1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4)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备案;
(5)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用备案的理由。
八、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市建委
1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申请条件:
一、下列建设项目到市建委报建备案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
4、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项目;
5、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二、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区、县建委报建备案:
1、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设项目;
3、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备案。
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
九、建筑方案审定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
2、1/500现势地形图1份;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转让的还需签订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仅需选址意见书);
4、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方案;
5、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方案3份(含建筑效果、总平面图、各层平面、立面、剖面图等),重要项目需要提交模型。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核,作出决定(重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4)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
十、消防审批
市公安消防局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3、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4、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纸及说明;
6、其他图纸资料及说明。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审核申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国家、市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