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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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atcomGuomaiCommunicationsCo.,Ltd

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

公司住所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

201203

第六条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371,188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401,371,18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6,337,765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65,033,423股。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向社会提供一流的通信服务,为股东创造一流的经济效益,将公司建成一流的现代企业。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无线通信、图像、数据及各类通信产品,通信系统的设计、开发、开通,技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配套,通信工程业务,仪器仪表代办及维修保养。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遵循: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五)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或监事会的提案;

(十四)审议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独立发表且需要披露的意见;

(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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