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资料之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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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其他
对上述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如下:
1.一般贸易(统计代码“10”;
)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上述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凡海关监管部门按“一般贸易”;
管理的,按“一般贸易”;
统计。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统计代码“1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这类物资的赠予和接受一般是通过我国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机构实现的。
3.其他境外捐赠物资(统计代码“12”;
境外捐赠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补偿贸易(统计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中外商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均按“补偿贸易”;
在补偿贸易中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应按“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
分别统计。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商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
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作单项统计。
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
来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来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来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来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6.进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
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按“进料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进料加工贸易”;
对从境外存入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
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如进口原油加工为成品油)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进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
进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进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进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进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7.寄售、代销贸易(统计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埸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按“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统计代码“19”;
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同我国陆地边界接壤的毗邻国家是:
阿富汗、不丹、缅甸、朝鲜、印度、老挝、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
作出口统计。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
作进口统计。
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资不作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的“边境游”;
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贸易”;
列入出口统计。
边民互市贸易不统计。
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应按“其他贸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东方县对外贸易公司和儋州市边境贸易公司现享有通过东方县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口岸对越南小额贸易经营权。
其对越小额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按“边境小额贸易”;
(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
署税[2000]846号)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
是否扣减投资额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1999年以前,贸易方式代码20的名称为“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仅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口按“一般贸易”;
自1999年起,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提供进口的设备,凡不扣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的,均按“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统计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物资等货品(包括在境外购买的以及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工程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的)运回境内时,按“一般贸易”;
我方为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而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不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
贷款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包括无息贷款和不定息款)应按“一般贸易”;
无偿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应按“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
据了解,我国的对外援助项目现基本都是贷款援助,无偿援助成套项目出口很少。
11.租赁贸易(统计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按“退运货物”;
作单项统计,而不按租赁贸易统计。
租赁期一年以下的进出口货物不统计。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统计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部分的料件及经批准进口的全部用于内销产品的料件,按“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
、“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或“租赁贸易”;
等已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进行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进口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