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619077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50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九九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厂内道路

  第四节厂内铁路

  第五节厂内管线综合

  第四章工艺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装置内布置

  第三节工艺管道

  第四节泄压排放

  第五节耐火保护

  第六节其他要求

  第五章储运设施

  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三节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四节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五节灌装站

  第六节火炬系统

  第七节泵和压缩机

  第八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九节厂内仓库

  第六章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二节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七章消防

  第二节消防站

  第三节消防给水系统

  第四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五节干粉灭火系统

  第六节蒸汽灭火系统

  第七节灭火器设置

  第八节火灾报警系统

  第九节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十节装卸油码头消防

  第十一节建筑物内消防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防雷

  第三节静电接地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六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1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径、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表3.2.11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续表3.2.11

(1)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2)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3)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4)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5)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

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

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

甲A类不应小于15m;

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

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报告。

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

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字部分。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3.2.11A条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3.2.1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一、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二、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三、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

  四、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五、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

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

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

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