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考点学习方法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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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任何一道题,要尽可能在书上找到答题依据,仔细核对,以免受到误导。

(3)在真题未烂熟于心之前,尽量不要做模拟题。

通常情况下,模拟题都是毒药尤其是实务,教材内容多,可命题的点也多,范围极其宽广。

可以在学习教材前,先把历年真题中的大案例通读一遍,你会发现,任何考试命题的规律都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真正的重点总是要反复考核的。

看完这些题目后,再看书,你会清醒很多。

而不会把400页的教材中每一句都当重点来背P58,

(二)属于废标的情形:

(1)既不签字且不盖章是废标。

言下之意,两个里边只要有一个就不是废标。

学习法律,文理要通。

举几个类似的例子:

例一:

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或”总投资额在30万以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那么,某酒店大堂装修,建筑面积250平米,总投资100万,要不要领证?

答案是:

不要。

例二:

监理公司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言下之意,它可以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隶属关系。

其次,即使是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也能开监理公司,只要他们不在一个项目上碰头即可。

其余还有大量的小技巧,可以反复运用。

例如:

可以罚款=可以不罚款;

应予支持=不能不支持;

应当通知=无需对方同意;

应当备案=无需批准,等等等等,都需要在学习中细心体会和归纳。

各位自学法律,需事先明了:

有两个要紧的术语,与日常生活用语含义截然不同。

一旦混淆,则麻烦不断,谬误丛生。

一、法律意义上的债,不是指欠钱换钱,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

看书看到债权,就把它翻译成“权利”,看到“债务”就翻译成“义务”,例如:

施工单位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竣工工程;

业主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虽不十分精确,但不会出差错。

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不是甲方乙方,你签字我盖章的那几页纸(“合同书”)。

合同法上说的合同,是“交易行为”。

看到“合同”,要立刻把它翻译成“交易”。

合同的订立,不是教你如何签订一份合同书,而要把这标题翻译成“交易是如何在两人间达成的”。

否则,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完全不通。

再如: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翻译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发生交易的意思表示”。

这就好理解多了。

而:

无效合同,应当翻译成“无效交易”,可撤销合同,应当翻译成“可撤销交易”。

实务的学习,仍然是坚持先看真题,后看书。

永远要记得,自己是来参加考试的,不是为学习而学习的。

目标明确,手段就要清晰。

把历年5道大案例看完,四年下来20个案例,这门课的重点也就八九不离十、心中有数了,这叫把书读薄。

人家可能还在把400页厚的书每句都当重点看,而你只需要看个一、两百页就够了,效率就至少高出一倍。

学习中,也有二八法则起作用:

即20%的时间搞定80%的分数,80%时间只能搞定20%的分数。

最简单的工作往往解决的是最重要的问题。

问问自己:

假设明天就要开考,而你到今天书都没看过,那你打算做点什么?

显然,最好的就是把近两三年的题从头到尾背一遍,虽不见得能及格,但相差不远是肯定的。

法规比较简单,但是书的最后有“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几个表格,要是背过,我觉得太难了,这里你们怎么办呢?

这几个表格不会考,法律不是靠背出来的。

我一年讲这本教材20几遍,凡是我都背不出的段落,你怎么可能背得出?

考法官都不考的地方,怎么可能拿出来考建造师?

看书时候掌握一个原则,先易后难,遇到让你消耗大量时间的地方,先擦着边走。

凡是大家都不怎么会的地方,你也不需要会。

但别人都会的题目,你就一定不能做错。

从前,上外的许国璋教授在被记者问道如何背单词时,只说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记不住的就不要记。

如今回想这些事,愈加感叹大师的智慧。

四门课程里,有三门半是考选择题,而出题要照顾覆盖面,原则上大纲要求的每节都至少要出一个题。

所以一大段话背不出,不背它就行了,撑死丢掉一两分,你怕什么?

P47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节属于必考的点。

近年来这一节开始侧重考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间的逻辑,因此你的问题是重要的。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共3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建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共4项

(1)施工200万;

(2)货物采购100万;

(3)服务采购50万;

(4)总投资3000万。

法律深不可测,应保持敬畏。

但别想得太多,容易走火入魔。

书要读厚,但只在分数多的地方读厚,不要在这种没分数的地方纠缠。

原P48(三)小节标题有误,“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应改为“应当招标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E应选.

看得出来,原题作者是就<

安全生产法>

和<

消防法>

相关规定命题,在这两部法中均明确约定了员工宿舍不得与有危险品的仓库在同一幢建筑物中,但并未明确办公用房不得与有危险品的仓库在同一幢建筑.

该题目有重大缺陷,是因为根据<

安全生产条例>

P79(五)节第2行,"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所以E应选

参加这类标准化考试,做每一个选项都不能光从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出发,应当明确是根据书上的哪一句选的.否则所有题目都会选得磕磕绊绊,无所适从.

是的,字打错了.

这一页不要看。

撤销权每年必考一题,题目出在P181倒数第二段合同法74条,和P183第二段合同法75条

教材中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是绝对的重点,预计考7-9分。

其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合同法286条三项。

后两个考点在P216中表述完整,但第一个文件在教材中的内容极其繁复,建议直接从XX上搜索下载原文学习。

 

问题1、根据《解释》,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认定方式有三种: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

例如:

(2007年真题50题)某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检验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日期为(A)

A、11月15日 

B、11月20日 

C、11月30日 

D、12月3日

解析:

实务的归实务,法律的归法律。

实务书上是写错的。

请大家注意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三)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

按要件构成来说,本案同时成立了两个竣工日:

11月15日和12月3日。

此种情况下,应以最先成立的为准,即11月15日。

问题2、已完工程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不能修复的,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得解除施工合同。

再发2个:

1、甲厂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则乙能否要求甲支付运费?

这里只明白因不可抗力,乙可以不赔偿货物损失,运费应该照给吧?

2、甲乙2公司,甲给乙5000元,委托乙代买设备,代买过程中,5000元被小偷偷走,5000元损失应有谁承担?

这里乙算不算重大过失?

如果算,应该陪甲5000,如果不算,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呵呵,你走火入魔的迹象十分明显。

要多提醒自己,再别碰模拟题了。

包括建工出版社跟教材配套的那套复习题集。

第一题不予作答。

第2题,考核委托合同的注意义务。

考点为教材P226倒数第二段。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可见

(1)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委托合同更高。

(2)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注意义务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应就“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委托合同无论有偿无偿,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均无需对委托人损失做出赔偿

因此,如果途中是被抢劫,是受托人无过错,受托人无需赔偿。

但如果途中是被盗窃,就是另一回事了,需要根据案情推断受托人是轻微过失(例如虽然万分小心但是遇到了楚留香之类的神盗),还是重大过失(例如钱插在屁股口袋还露出大半截)?

该题目没有出好,因为根据题目现有条件既无法判断该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无法判断受托人过失是否重大不是说绝对不让做题,而是说在把真题彻底搞定前,不允许碰模拟题。

你听我的,把真题,尤其是2007年的题,猛啃几遍,再回头看看你现在做的这些题,自有感悟。

不熟悉真题,对题目的质量就永远不会有辨别力

唉,我对你老是遇到烂题深感忧虑.。

看看这一段如果是我会怎么编题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则关于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排序有误的是( 

A.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评估报告 

B.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

C.现场工程照片>

现场勘验笔录

D.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甲某证言>

总监理工程师乙某证言

1、经济犯罪,或非经济犯罪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年内不得担任董事、高管。

张某属于非经济犯罪,如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担任董事的;

2、转让无形资产的,上家负担营业税;

3、超纲,不予回复。

请教个问题

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

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是B

问题

(1)5月8日王某掉入坑中,是否就应算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还是5月29日才算““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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