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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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社会和谐。
(五)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
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
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
(六)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社会保护;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类型:
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
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党派)。
特点:
1.主动性;
2.多元性;
3.权威性。
角色:
1.政策制定者;
2.政策实施者;
3.政策评估者;
4.政策调整者;
5资源提供者。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
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
1.被动性;
2.差异性;
3.连带性。
1.政策诉求者;
2.政策接受者;
3.信息提供者。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
:
人力、物力、财力。
(四)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
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
3.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
三、社会政策的过程
(一)制定
影响因素:
1.社会问题;
2.政策资源;
3.社会成本;
4.社会事件;
5.社会精英;
6.传播媒介;
7.执政理念。
(二)实施
1.机构因素;
2.人的因素;
3.政策因素;
4.其他因素和文化传统。
(三)评估
评估标准:
1.价值标准;
2.事实标准;
3.行动标准;
4.收效标准;
5.效率标准。
(四)调整
调整原因:
1.政策原因;
2.政府原因;
3.社会原因。
四、社工在社会政策中的作用
(一)角色
1.倡导者;
2.实施者。
(二)作用发挥方式
1.典型示范;
2.建言献策;
3.间接服务;
4.直接服务;
5.外部评估;
6.内部评估。
五、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社工岗位开发设置原则
1.精简效能;
2.按需设置;
3.循序渐进。
(二)社工人才发展空间
1.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社区);
2.相关事业单位;
3.相关社会组织;
4.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
(三)评价和激励
(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1.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
2.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管理人才;
3.加快培育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人才。
(五)健全社工人才管理体制主要举措
1.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才信息统计等制度;
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
3.法制建设;
4.加大投入。
六、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一)三项工程
1.社工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
2.高层次社工专业人才培养;
3.社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
(二)两项培训
1.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社工知识培训;
2.基层干部、社区任职大学生社工知识普及。
(三)四点要求
1.依托有培训能力单位;
2.开放培训课程教材;
3.建设培训师资队伍;
4.做好评估与监督。
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
(一)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购买程序
1.编制预算。
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最好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
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一是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
二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签订合同。
按要求进行合同管理,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指导实施。
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
第二讲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
1、理解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包括社会救助建立的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救助的类型和监督管理;
2、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
3、掌握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如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
4、了解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5、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一类
社会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
(三)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维持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
(四)程序
户主申请;
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
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标准确立的依据:
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
(四)审批
户主本人申请;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五)发放
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
三、特困人群供养
(一)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供养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供养资金
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
(五)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六)程序
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
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市医疗救助形式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
(四)农村医疗救助形式
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
3.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救助目标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
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六、城镇住房救助
(一)住房困难家庭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住房救助方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三)廉租住房面积:
控制在50平米以内。
(四)保障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
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全部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的10%);
4.廉租房租金;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新建、收购;
2.腾退的共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七、法律援助
(一)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范围
1.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代理
A.请求国家赔偿;
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
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诉讼中的申请辩护与代理
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
B.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形式与机构:
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三)救助原则:
自愿原则。
(四)终止救助:
1.救助期满;
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
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
九、自然灾害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
(二)灾民生活救助程序
1.调查灾荒;
2.上报灾情:
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
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