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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社会和谐。

(五)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

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

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

(六)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社会保护;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类型:

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

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党派)。

特点:

1.主动性;

2.多元性;

3.权威性。

角色:

1.政策制定者;

2.政策实施者;

3.政策评估者;

4.政策调整者;

5资源提供者。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

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

1.被动性;

2.差异性;

3.连带性。

1.政策诉求者;

2.政策接受者;

3.信息提供者。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 

人力、物力、财力。

(四)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

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

3.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

三、社会政策的过程

(一)制定

影响因素:

1.社会问题;

2.政策资源;

3.社会成本;

4.社会事件;

5.社会精英;

6.传播媒介;

7.执政理念。

(二)实施

1.机构因素;

2.人的因素;

3.政策因素;

4.其他因素和文化传统。

(三)评估

评估标准:

1.价值标准;

2.事实标准;

3.行动标准;

4.收效标准;

5.效率标准。

(四)调整

调整原因:

1.政策原因;

2.政府原因;

3.社会原因。

四、社工在社会政策中的作用

(一)角色

1.倡导者;

2.实施者。

(二)作用发挥方式

1.典型示范;

2.建言献策;

3.间接服务;

4.直接服务;

5.外部评估;

6.内部评估。

五、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一)社工岗位开发设置原则

1.精简效能;

2.按需设置;

3.循序渐进。

(二)社工人才发展空间

1.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少数民族聚居和信教群众较多社区);

2.相关事业单位;

3.相关社会组织;

4.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

(三)评价和激励

(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1.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

2.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管理人才;

3.加快培育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人才。

(五)健全社工人才管理体制主要举措

1.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组织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才信息统计等制度;

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

3.法制建设;

4.加大投入。

六、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一)三项工程

1.社工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

2.高层次社工专业人才培养;

3.社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

(二)两项培训

1.相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社工知识培训;

2.基层干部、社区任职大学生社工知识普及。

(三)四点要求

1.依托有培训能力单位;

2.开放培训课程教材;

3.建设培训师资队伍;

4.做好评估与监督。

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

(一)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工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三)购买程序

1.编制预算。

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最好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

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一是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

二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签订合同。

按要求进行合同管理,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指导实施。

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

第二讲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

1、理解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包括社会救助建立的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救助的类型和监督管理;

2、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

3、掌握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如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

4、了解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5、掌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一类 

社会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

(三)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维持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

(四)程序

户主申请;

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

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低保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标准确立的依据:

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

(四)审批

户主本人申请;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五)发放

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

三、特困人群供养

(一)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供养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供养资金 

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

(五)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六)程序

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四、城乡医疗救助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

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城市医疗救助形式

1.社会力量资助;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

(四)农村医疗救助形式

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

3.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救助目标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

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六、城镇住房救助

(一)住房困难家庭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住房救助方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三)廉租住房面积:

控制在50平米以内。

(四)保障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

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全部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的10%);

4.廉租房租金;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新建、收购;

2.腾退的共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七、法律援助

(一)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范围

1.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代理

A.请求国家赔偿;

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

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诉讼中的申请辩护与代理

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

B.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形式与机构:

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三)救助原则:

自愿原则。

(四)终止救助:

1.救助期满;

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

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

九、自然灾害救助

(一)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

(二)灾民生活救助程序

1.调查灾荒;

2.上报灾情:

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

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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