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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评价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电子交易平台】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建设本级电子交易系统。

我省原则上采用“集约化”方式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暨由省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开发,提供给各市、县进行个性化改造和部署使用,县级原则上与市级一体化应用电子交易系统。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统一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独立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共同组成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第八条【电子监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设综合监管、评价评议等系统,加强对本级交易中心服务情况的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电子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电子监管平台。

第九条【内控管理平台】省、市、县综合监督部门共同建设内控管理平台,推进各级交易平台的沟通交易和协同办公,加强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十条【数据规范】省交易监督办会同各级交易平台研究制定《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规范》,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系统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覆盖范围】各级交易中心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冀政办函〔2016〕30号)要求,对所有入场交易的项目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运行。

第十二条【互联通道】服务平台与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平台和内控管理平台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省、市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行双线路互联。

第十三条【数据交换】服务平台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

统一开发的电子交易系统,由省交易监督办提供统一的交换前置系统,实现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

独立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每个接入点提供一台交换前置系统,从本地电子交易系统中抽取或加载数据。

数据交换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注册信息、监管和信用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和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注册】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办法》,参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要在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各级交易中心设置窗口,对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

服务平台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监管信用信息】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服务平台与电子监管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采集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和信用信息。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提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管和信用信息共享给各级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使用。

第十六条【交易项目数据】交易项目在入场登记、交易公告、成交公示、成交见证、交易异常等节点或环节,进行实时的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数据报送】暂时不能在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或没有入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过交易数据报送系统,向服务平台实时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时间应小于24小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免费为各级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并按月提供交易数据包供各级交易平台下载使用。

全省的交易数据有限度的以数据包方式向各级交易平台开放,本地的交易数据全部以数据包的方式向各级交易平台开放。

第十九条【数据上报】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服务平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上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市场主体信息。

第二十条【数据质量】各级交易中心负责保障所有交换和报送交易项目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可用。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各级综合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要明确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对各类交易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四章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应用和运行情况;

(二)电子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情况;

(三)市场主体管理和共享应用情况;

(四)数据交换或数据上报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数据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指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表)采用百分制,将根据我省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一)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和应用考核,占35%的权重。

(二)电子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考核,占10%的权重。

(三)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考核,占15%的权重。

(四)数据交换或数据报送考核,占40%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考核等级】考核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市、县两级进行考核。

得分排名前20%的为优秀,得分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对所有设置分中心和独立设置交易中心的县级平台统一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所属市级得分,有一个县级平台不合格的,所属市级平台减2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应用】省交易监督办每月对各级交易平台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每季度向市、县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交易平台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易监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

附表: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类别

考核指标

考核

比重

考核标准

备注

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和应用

15

要求按照流程化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完成电子交易系统。

使用交易项目管理系统的县级交易中心,视为完成了电子交易系统,得15分;

使用数据报送系统报送数据的,得10分。

自建系统的市县,要报系统建设方案

使用系统办理项目

5

按照冀政办函〔2016〕30号文的要求,推进入场项目网上办理。

少一类项目,减2分;

目录之外增加一类项目,加1分。

使用数据报送系统上报数据视为网上办理

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

10

要求建设交易(办或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

每个栏目没有信息的,减1分;

每个栏目三个月内没有更新信息的,减0.5分。

系统建设的规范性

要求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规范》中有关内容,建设电子交易系统。

自建系统的市县,报送数据表。

平台对接情况

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

要求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规范》,实现电子交易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并实时交换数据。

市场主体管理

资料核验窗口设置

3

每个市、县要求设置不少于一个资料核验窗口。

资料核验质量

每一个市场主体资料核验有误的,减0.5分。

市场主体注册设施建设

每个市要求设置不少于2套现场注册设施,每个县要求设置不少于1套现场注册设施。

市场主体信息应用

4

电子交易系统应用市场主体注册用户登录的(2分),交易过程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审验资格和业绩的(2分)。

交易数据上报

交换或报送数据数量

20

按照当月交换或报送项目数次计算。

市级报送最多的得20分,每减少一名,减0.5分;

县级排名前10%的,得20分,每降低10%,减0.5分。

交换或报送数据的及时性

要求按照5个节点当天交换和报送数据,每延迟一个工作日,减0.5分。

交换或报送数据质量

要求按照《数据规范》的有关要求报送数据,关键字段每少一个,减0.5分;

非关键字段每少10个,减0.5分。

信息共享

市、县在综合信息平台内网网站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等信息的,每发布一条信息,加0.2分。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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