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海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设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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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珠海市水资源管理涉及到原市水利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局、市海洋与水产部门以及区市政、区水利局、镇与镇水利会等多部门管理。

这种多部门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多龙管水”,条块分割,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珠海市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较多,在这种体制下,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城区排水和地下水管理;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供水规划、地下水勘探与管理等;

环保部门监管水质;

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还有海洋、水产、港务、农业和卫生等部门,另外,区、镇及其下属机构也参与了水资源管理。

这种分级多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体制致使与水资源有关的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相互扯皮,降低了工作效率,使水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与保护。

(2)城、乡水务管理相分离

长期以来,珠海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将城市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等进行分割管理,这种分割型的管理体制,不但严重地违背了水的自然循环规律,而且也违背了管理社会的一般原则。

因此,常常造成管水源地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水质和水源地状况。

农村供水水质与量都得不到保证,出现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共存的局面。

(3)水质管理和水量管理相分离

珠海市地表水的取水、供水、排水、排污分别由三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调度,原水利局作为珠海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污染却没有监督职权,也没有排污排水费的管制职能。

水质与水量分割管理,违背了自然规律。

(4)“政企不分”、“管养合一”、缺乏市场竞争机制

由于“政企不分”、“管养合一”、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资源补偿机制不建立,水利工程功能损失、水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水质恶化的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

现行体制下,政事、事企、管养基本不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和特殊地位,由于地位特殊,垄断经营掩盖了行业竞争,制约了城市排水管理水平、资金投入效益、生产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资源补偿机制,水利工程功能损失,使防洪潮标准降低。

(5)政策法规不健全,造成水资源管理混乱

由于法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力度不够。

如由于排水管理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依据,难以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

由于政策法规不建全,出现了某些工厂采用清水稀释废水以降低污染物浓度的不正当做法;

由于节水法规空白造成珠海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处于无部门管理的状态等等。

2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设

针对上述珠海市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对现有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和商品水的供排水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城镇和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对供水、污(废)水的排放或处理统一按市场化法则经营,依法向水资源和水环境用户征收有关税费,并按市场化法则实施商品水经营性收费。

实现水的统一管理,加速商品水的市场化,必须建立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2.1珠海市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目标、方向与方式

2.1.1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实现水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现代化。

使管理体制适应珠海市防洪(潮)除涝、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以及供排水等的基本要求。

2.1.2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向

l加强管理体制的条块协调

l推进水务管理的社会运作

l加快水务管理的法治进程

l促进公众参与水务管理

l加强水务管理的细则研究

2.1.3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式

通过打破城市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取水、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与节水、治污和回用等管理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还要打破“政事企不分”、“投建管养不分”等的垄断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集团,鼓励竞争经营,从而使水务资产不断增值,逐步建立水务现代化企业制度。

2.2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

(1)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龙管水,多龙治水,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必须坚持“理顺体制,一龙管水,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是“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的产业管理分开的原则”和“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水务局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其职责是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

(2)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政府职能要确实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运行方面来,对全市水事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规划。

事业单位按政府授权进行工作,并对政府宏观调控给予技术支撑。

企业单位按市场规律运作,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自身建设。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精兵简政,重点加强涉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城乡水事活动的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

加快政府对人大、政协的建议以及用户意见的反应速度,扩大社会参与程度。

(4)权责一致的原则

调整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着力改善水利与环保、城建、市政等部门交叉重叠的环节。

(5)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原则

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水务统一执法队伍,系统整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变化的情况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扩大各个重大决策环节的公众参与程度。

2.3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2.3.1珠海市水务局的基本职能

借鉴国外水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原水利局基础上成立的珠海市水务管理局,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这样原水利、城管、城建、地矿等部门的职能都应有所调整,调整后的市水务局的职能包括:

l原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l原市建委、市规划等部门承担的供水行政管理职能;

l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l原市城建、市政工程等部门承担的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和管理职能;

l原市建委承担的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行政管理职能。

斗门区水利局

珠海市防风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

水政法规科

资源规划科

水务建设与管理科

珠海市水政监察支队

珠海市水利勘测设计室

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

珠海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

五个行政科室

四个直属事业单位

香洲区水利局

供水排水科

金湾区水利局

图1珠海市水务系统现行机构设置

2.3.2珠海市水务局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

珠海市水务系统现行机构设置如图1。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职能设置集中,一个科室承担的职能较多,这种设置不能很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借鉴其他城市水务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珠海市水务的自身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1)水务建设与管理分为水务建设管理科和水务设施管理科

水务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水务工程的建设与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

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

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管理。

水务设施管理科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堤、海堤等水务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江河海堤和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

监督管理水库大坝安全;

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等。

①增设总工室:

负责水务事务、水务工程与水务资产等技术管理与决策工作。

②增设科学技术科:

研究水务工程施工、运营中的技术难题。

另外,还应履行对外宣传与交流的职能,配合政府提高人民的水务意识,对外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水务(利)部门的交流,吸收利用国外先进的水务科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促进珠海市水务建设的国际化,对内组织职工学习水务知识,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宣传企业文化。

(2)增设三个事业单位

横琴、万山、淇澳三个岛屿是珠海市经济重点开发区,但又是生态环境脆弱,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应分别设立横琴岛、万山岛、淇澳岛的水务管理处,负责水务管理。

(3)增设局企业单位

①珠海市水务资产经营公司:

经营珠海市各种水务资产。

②珠海市水务集团(公司):

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

③珠海市水务投资建设公司(BOT模式):

利用政府投资、集资、融资等资金建设水务工程。

④珠海市水务工程物质公司:

经营水务工程物质设备。

⑤特许经营公司(TOT模式):

水务资产的运营、管理、固定资产再投入、并参与制定

水价。

上述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以满足珠海市现代化的要求。

3珠海市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措施

珠海市在国家、广东省颁布的水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已相继出台了防洪、滩涂围垦、取水许可制度等14项水管理法规。

2001年8月成立水务局后,由于职能的转变,原有的管理制度、条例等都要按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与乡村水资源,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规程、水务资产,防洪除涝对策等统一管理的要求,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节约、治理等新的水务制度、条例、调度方案等。

3.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水环境保护方面

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工作,需要对城乡水资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

明确水资源属国家资源,由水务局作为国家的产权权属代表进行管理和配置;

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水权管理制度;

水资源的管理权归所有者,可以通过经营者延伸管理到使用者;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

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

水资源的调度、控制和配置等。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进行保护,以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3.2防洪、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地下水回灌统一调度

3.2.1防洪

虽然珠海市为防御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已制定了珠海市防御自然灾害的规定,但没有形成防洪保险机制,该机制在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频繁的珠海尤为重要。

防洪保险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洪保险政策:

防洪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防洪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社会性和随机性,因此应当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洪保险政策。

基本思路是:

由政府组建专门的防洪保险机构,并对该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防洪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承担。

洪水保险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由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保险受益人按财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部分;

二是由防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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