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车险理赔代查勘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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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3日
太平科技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理赔代查勘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查勘管理工作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三章代查勘委托处理权限
第四章代查勘委托流程及工作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车险理赔代理查勘工作,提高承保机构异地出险赔案的理赔效率和质量,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公司信誉,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太平科技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代查勘工作系指出险地机构接受承保机构的委托,负责代理非车险理赔查勘工作。
第三条代查勘工作遵循“统一部署、服从调配”原则。
各级机构不得推诿或拒不授理。
第二章代查勘管理工作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为公司代查勘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制定、代查勘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公司业管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完成本辖区内有关代查勘工作(“本辖区内”系指分公司所在省市及其所辖下级机构所在区域)。
第三章代查勘委托处理权限
第六条被保险人报案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下的赔案,由分公司进行代查勘委托。
但当案件保险责任和损失原因复杂时,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第七条被保险人报案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上(含人民币50万)的赔案,承保机构不得擅自进行代查勘委托,应及时将案情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可根据案件第一现场处理时效要求,指定出险地机构或就近机构代为处理,被委托机构须优先安排不得推诿,同时承保机构亦应及时制定案件调查方案,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四章代查勘委托流程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承保机构的业务如在异地出险,承保机构业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安排查抄保单信息、联系报案人了解出险情况、估计损失金额。
经核实确需在异地查勘定损的且在代查勘委托权限内,可委托出险地机构进行。
第九条估损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或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充分的赔案,原则上由承保机构自行处理。
被保险人要求查勘或有其他查勘必要情形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承保机构应在决定委托事宜后出具《代查勘委托书》,说明委托事项、明确授权范围,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保单资料、承保信息、索赔资料等。
第十一条承保机构的业务如夜间、节假日在异地出险,且处理时效紧急可先通过电话对出险地机构进行委托,事后补充出具《代查勘委托书》,各分公司理赔代查勘联系人、理赔负责人须24小时保持通讯电话畅通,以保证代查勘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出险地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立即明确受托事项,并与被保险人联系安排查勘事宜,严禁拒不授理或拒赴现场查勘。
在完成现场查勘、拍照取证、损失原因调查、损失清点、单证收集,以及授权下代为定损等工作后,应出具《出险查勘报告》,并连同相关的赔案资料,妥善移交给承保机构。
第十三条承保机构和出险地受托机构应加强配合和协作。
承保机构应合理控制和组织查勘工作,有效跟踪和管理赔案进度;
出险地受托机构应及时响应、优先安排,确保代理查勘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承保机构始终是所委托赔案理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整个赔案的管理和协调,不得通过委托推卸责任。
第十五条出险地受托机构在开展查勘工作前或实施查勘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应及时与承保机构沟通及反映。
委托项目包括代为定损的,出险地受托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及金额内定损。
超过授权范围或金额的,应及时与承保机构沟通,由承保机构决定调整授权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承保机构对出险地受托机构代为定损的授权金额,不得超过总公司授予该承保机构最高权限核赔人的核赔权限。
第十六条出险地受托机构不得未经承保机构同意,擅自将受托事项转委托给公估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处理。
在未经承保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出险地受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被保险人或索赔申请人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承诺或拒赔决定。
第十七条出险地受托机构按规定向承保机构收取代理查勘费,具体标准参见《理赔费用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查勘不力、延误时机或查勘质量低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代查勘机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各机构间代查勘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