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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案最新Word文件下载.docx

“五个到位”即:

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定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

“四个提高”即:

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2.具体目标:

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渠道,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1)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充实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及编制人员作出明文规定;

同时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并组织人员负责乡、村道的管养工作,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

(2)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努力达到以下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争取路况逐年提高。

①列养率(纳入养护的比例):

要求达到100%。

②经常性养护率:

县道要求达到100%、乡道要求不低于80%、村道要求不低于70%。

③养护技术状况(MQI):

平均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5%以上。

其中,县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80%、乡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5%、村道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要求达到70%。

④绿化率:

宜林路段平均绿化率要求达到70%以上。

其中,县道绿化率要求达到90%以上、乡道70%以上、村道50%以上。

3.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基、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技术状况达到公路技术标准要求。

4.加大路政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提高路产路权维护、建筑物红线控制、清理非法占有公路用地等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

二、养护管理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职责:

统筹安排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并经地方人大审议或政府批准实施,形成地方规章制度,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

(1)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2)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3)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1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负责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职责。

(5)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统筹工作。

(6)负责对本辖区内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7)负责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3.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多渠道筹集和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的基础上:

(1)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规划;

负责组织起草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2)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监管职责;

指导并监督实施行业有关政策、法规;

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

维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3)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督责任,负责全市养护工程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4)指导全市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5)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并组织考核。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

(2)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3)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并对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农民养护工,传授公路养护管理知识,提高养护质量。

(5)对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6)拟订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7)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是辖区内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3.各乡镇交管机构的职责。

各乡镇交管机构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承担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管机构业务受地方交通运输局及其职能部门指导。

(1)加强公路管养的组织实施,积极抓好辖区内养护管理督促检查,确保养护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养护人员手中。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村委做好“一事一议”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动员公路沿线厂矿、企业、运营车主投入资金、材料及机械设备参与公路养护,弥补养护资金不足。

(3)做好群众爱路护路宣传,鼓励群众自愿栽种行道树美化公路,逐年推进绿化里程。

(4)积极做好每年雨(冰冻)季前辖区内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调查和雨(冰冻)季期间水毁(冰灾)情况调查上报。

(5)协助配合地方交通运输局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协调、解决县道养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问题。

(三)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

与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市本级“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除专项支付外,市级公共财政按规定应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指导县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县(市、区)财政局:

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工作,按年度预算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养护管理机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原则和任务。

农村公路要坚持“标准化养护为主,应急突击抢修为辅”的原则,切实搞好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标准化养护,保持路面平整,路肩整洁坚实,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物完善鲜明。

同时加强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杜绝养路不养桥的现象,保持桥面平整清洁,栏杆标志、排水设施完好,切实做到各项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畅通。

(二)实行多样化养护模式,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

1.继续完善和规范养护承包责任制,由承包人(单位、团体或个人)组建养护队,并与养护管理实施主体(县道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乡、村道为交管站)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责、权、利,规定承包期限、生产指标、承包金额及相关内容。

2.试行“中心养护站+养护道班”模式。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线路情况,按照养护、应急、服务“三位一体”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量建设具有履行“平时养护、急时应急、需时服务”职责的中心养护站。

中心养护站组建专业化养护队负责路面挖补、清灌缝、设施维护、桥涵养护、应急保通等小修保养;

同时按照“定岗、定人、定责、定酬”的班组责任制,根据线路里程设置若干个养护道班,并对所有隶属同一中心养护站的道班统一命名,养护道班主要负责保洁、护绿、清沟、巡路等工作。

3.各县(市、区)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如分段承包、“一事一议”、企业挂牌路段等多样化的养护模式。

4.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养护模式。

5.加大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的力度,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和管理咨询公司、路况检测中心、养护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6.在养护市场化条件成熟后,可推行养护公司制。

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

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实施养护市场准入制度。

在推行养护工程市场化,实施养护公司制后,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对于进入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四、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全市农村公路范围内的养护管理资金应达到或超过以下定额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及实际需要逐年提高。

(一)日常养护资金定额。

农村公路县道:

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

乡道:

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

村道:

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

养护资金定额中不包括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头费用和管理费用,其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二)养护工程定额。

大中修、公路水毁等统称为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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