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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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沥青混凝土路面、厂拌沥青碎石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面层。
7.其他路面。
系指除高级路面以外的其他路面面层,各等级路面的基层、底基层、垫层、透层、黏层、封层,采用结合料稳定的路基和软土等特殊路基处理等工程,以及有路面的便道工程。
8.构造物工。
系指无夜间施工的桥梁、涵洞、防护(包括绿化)及其他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及金属标志牌、防撞钢护栏、防眩板(网)、隔离栅、防护网除外],以及临时工程中的便桥、电力电信线路、轨道铺设等工程项目。
9.构造物Ⅱ。
系指有夜间施工的桥梁工程。
10.构造物Ⅲ。
系指商品混凝土(包括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的浇筑和外购构件及设备的安装工程。
商品混凝土和外购构件及设备的费用不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基数。
11.技术复杂大桥。
系指单孔跨径在120m以上(含120m)和基础水深在lom以上(含10m)的大桥主桥部分的基础、下部和上部工程。
12.隧道。
系指隧道工程的洞门及洞内土建工程。
13.钢材及钢结构。
系指钢桥及钢索吊桥的上部构造,钢沉井、钢围堰、钢套箱及钢护筒等基础工程,钢索塔,钢锚箱,钢筋及预应力钢材,模数式及橡胶板式伸缩缝,钢盆式橡胶支座,四氟板式橡胶支座,金属标志牌、防撞钢护栏、防眩板(网)、隔离栅、防护网等工程项目。
购买路基填料的费用不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基数。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人工费系指列人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
系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系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工资性补贴。
系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系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的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
系指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人工费以概、预算定额人工工日数乘以每工日人工费计算。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人工费(元/工日)=[基本工资(元/月)+地区生活补贴(元/月)
+工资性津贴(元/月)」x(1+14%)x12月
÷
240(工日)(3-1)
式中:
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按不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计算;
地区生活补贴—指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特区补贴;
工资性津贴—指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以上各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并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备案。
并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材料费系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的用量和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X(1+场外运输损耗率)
x(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3-2)
(1)材料原价
各种材料原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外购材料:
国家或地方的工业产品,按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或供销部门的供应价格计算,并根据情况加计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
如供应情况、交货条件不明确时,可采用当地规定的价格计算。
地方性材料:
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的砂、石材料等,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价格计算。
自采材料:
自采的砂、石、黏土等材料,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
材料原价应按实计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应通过调查,编制本地区的材料价格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2)运杂费
运杂费系指材料自供应地点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运杂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费,如果发生,还应计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如过磅、标签、支撑加固、路桥通行等费用)。
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部门运输的材料,按铁路、航运和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计算运费。
施工单位自办的运输,单程运距15km以上的长途汽车运输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计算运费;
单程运距5一巧km的汽车运输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计算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交通不便、社会运输力量缺乏时,如边远地区和某些山岭区,允许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加50%计算运费;
单程运距5km及以内的汽车运输以及人力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力装卸和运输另按人工费加计辅助生产间接费。
一种材料如有两个以上的供应点时,都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费。
由于预算定额中汽车运输台班已考虑工地便道特点,以及定额中已计人了“工地小搬运”项目,因此平均运距中汽车运输便道里程不得乘调整系数,也不得在工地仓库或堆料场之外再加场内运距或二次倒运的运距。
有容器或包装的材料及长大轻浮材料,应按表3-1规定的毛重计算。
桶装沥青、汽油、柴油按每吨摊销一个旧汽油桶计算包装费(不计回收)。
(3)场外运输损耗
场外运输损耗系指有些材料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应摊人材料单价内。
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率见表3-2,,
(4)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系指材料供应部门(包括工地仓库以及各级材料管理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
表3-1材料毛重系数及单位毛重表
材料名称
单位
毛重系数
单位毛重
爆破材料
t
1.35
水泥、块状沥青
1.01
铁钉、铁件、焊条
1.10
液体沥青、液体燃料、水
桶装1.17,a山罐车装1.00
木料
m3
1.000t
草袋
个
0.004t
表3-2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率表(%)
场外运输(包括一次装卸)
每增加一次装卸
块状沥青
0.5
0.2
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工业废渣、煤
1.0
0.4
砖、瓦、桶装沥青、石灰、戮土
3.0
草皮
7.0
3.0
水泥(袋装、散装)
0.4
砂
一般地区
2.5
多风地区
5.0
2.0
注:
汽车运水泥,如运距超过500km时,增加损耗率:
袋装0.5%。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保管费率计算。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5%。
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析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保管费率为1%。
商品混凝土预算价格的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其采购保管费率为Oo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系指列人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数量,按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小型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部公布的现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计算,台班单价由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组成。
不变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等;
可变费用包括机上人员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可变费用中的人工工日数及动力燃料消耗量,应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数值为准。
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
动力燃料费用则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
当工程用电为自行发电时,电动机械每千瓦时(度)电的单价可由下述近似公式计算:
A=0.24(K/N)(3一3)
A—每千瓦时电单价(元);
K—发电机组的台班单价(元);
N—发电机组的总功率(kW)。
(二)其他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系指直接工程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用于工程的费用。
内容包括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等九项。
公路工程中的水、电费及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等其他工程费已包括在概、预算定额中,不再另计。
1.冬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系指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季施工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采取的防寒保温设施、工效降低和机械作业率降低以及技术操作过程的改变等所增加的有关费用。
冬季施工增加费的内容包括:
(1)因冬季施工所需增加的一切人工、机械与材料的支出。
(2)施工机具所需修建的暖棚(包括拆、移),增加油脂及其他保温设备费用。
(3)因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需增加的一切保温、加温及照明等有关支出。
(4)与冬季施工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如清除工作地点的冰雪等费用。
冬季气温区的划分是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满15年以上的气温资料确定的。
每年秋冬第一次连续5天出现室外日平均温度在5℃以下、日最低温度在-3℃以下的第一天算起,至第二年春夏最后一次连续5天出现同样温度的最末一天为冬季期。
冬季期内平均气温在-1℃以上者为冬一区,-1~-4℃者为冬二区,-4~-7℃者为冬三区,-7~-10℃者为冬四区,-10~14℃者为冬五区,-14℃以下者为冬六区。
冬一区内平均气温低于0℃的连续天数在70天以内的为Ⅰ副区,70天以上的为Ⅱ副区;
冬二区内平均气温低于0℃的连续天数在100天以内的为Ⅰ副区,100天以上的为Ⅱ副区。
气温高于冬一区,但砖石、混凝土工程施工须采取一定措施的地区为准冬季区。
准冬季区分两个副区,简称准一区和准二区。
凡一年内日最低气温在0℃以下的天数多于20天,日平均气温在0℃以下的天数少于15天的为准一区,多于15天的为准二区。
全国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见附录七。
若当地气温资料与附录七中划定的冬季气温区划分有较大出人时,可按当地气温资料及上述划分标准确定工程所在地的冬季气温区。
冬季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规定各气温区的取费标准。
为了简化计算手续,采用全年平均摊销的方法,即不论是否在冬季施工,均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一条路线穿过两个以上的气温区时,可分段计算或按各区的工程量比例求得全线的平均增加率,计算冬季施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