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复习资料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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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指为了预防控制扑灭动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中农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动物及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动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①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审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③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④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4)土壤。
1982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一步正式的对外动植物检疫法规。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4.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
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
7.《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目的和意义:
协议要求缔约国坚持非歧视原则,明确承认每个成员国制定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但是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不能成为不公正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则:
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个成员国、制约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
8.《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由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世界兽医局)制定。
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QP)、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RP)。
检疫性有害生物:
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者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家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指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常见的,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意义。
9.疫区:
是由官方划定的已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向官方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区。
①应该由政府宣布②由政府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加以控制,不让疫情发展③特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充分铲除或扑灭,经专家和特定机构认定后,再由政府宣布撤销④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⑤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10.非疫区:
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
非疫区的界定可以是行政的边界,也可以是河流、海洋等。
11.非疫产地:
指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到规定时间的地区,一般应用于作为生产单位操作的场所和田地。
12.非疫生产点:
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
是非疫产地中的一个独立单元,甚至可以是一个田块。
1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阶段:
⑴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起点:
一般有三个起点①从可能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本身开始分析;
②从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随其传入和扩散的传播途径开始分析,通常指进口某种动植物或产品;
③因检疫政策的修订而重新开始。
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估阶段:
逐个考虑这些有害生物,将审查每一种有害生物是否符合限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①评估传入、定殖和扩散的可能性:
评价有害生物进入的可能性、定殖的可能性和定之后扩散的可能性;
②评估潜在的经济重要性。
⑶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管理阶段:
①风险水平及其可接受性:
是否采取措施取决于一个国家的ALOP(适当保护水平);
②确定和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案。
(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①列入禁止的有害生物清单;
②出口前的检验检疫证书;
③进境时检查)综合考虑有害生物的寄主范围、生存所需的环境条件、扩散能力、受威胁农作物在当地的重要性。
14.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方法:
⑴定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定性分析一般采用非概率抽样的方法,研究个别或局部的特征规律。
⑵定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主要针对于孢子,实行很困难。
15.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①科学性:
评估应以有关供体、载体、受体的背景信息及转基因生物本体的实施数据为依据。
②熟悉性:
只对某一转基因生物有关生物学、生态学、和释放环境背景信息十分了解。
③逐步评估:
成熟的转基因生物的开发过程需要经过实验室研究,不同限制条件下的行列试验以及大规模商业化生产过程。
逐步评估要求每个阶段都对转基因生物进行风险评估。
④个案评估:
每种转基因生物在载体、受体、遗传操作、预定用途以及接受环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同品种的转基因生物在不同环境中释放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不同,必须针对具体的转基因生物。
⑤实质等同性:
转基因生物在特定用途以及对其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性病是否等同于正在使用的,并且通常认为是安全的同种物种的自然生物体。
16.转基因风险评估的程序:
①查明该转基因生物有关的各种风险事件,目的是分析转基因生物在环境释放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②确定在特定释放环境条件下,风险事件如何发生。
③估算风险事件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
④针对可能产生的每种危害程度,估算发生的概率。
⑤估算每种危害的风险(风险=危害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
危险发生的概率)。
⑥综合评价转基因生物在环境释放过程中,所有危险可能产生的总体风险。
⑦根据“总体风险水平”和“可接受风险水平”比值的大小,确定转基因作物能否释放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17.检疫审批:
又称检疫许可,指在调运、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之前,输入单位需向检验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或过境的法定程序。
(超前预防性)
18.一般审批:
针对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等的许可
19.特许审批:
因各种特殊需求要引进我国禁止输入的许可。
①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②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③动物尸体。
④土壤。
20.检疫审批的目的和意义:
①避免盲目输入,减少经济损失;
②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
③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
21.重新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
(三变一超)①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数量;
②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③变更进境口岸;
④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
22.办理特许审批: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③书面申请报告;
④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3.检疫申报:
也称报检,是动植物检疫程序中的必经环节。
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过境时由货主或其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申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24.植物种子、菌种及其他繁殖材料需提前7天报检。
25.伴侣动物(猫、狗)在报检时需提供输出国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狂犬疫苗证书。
26.现场检疫:
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输入或输出的应检物进行检查和抽样,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27.现场检查的主要方法:
①X光机检查、②检疫犬检查、③肉眼检查(主)、④过筛检查
28.样本量:
一份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苗木的样本量为株。
样本数:
从一批货物中抽几份样品即为样本数。
29.取样方法:
棋盘式取样、对角线五点取样、分层设点取样、随机取样、百分比取样
30.隔离检疫:
是将拟进境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活动物,于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和饲养,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疫和处理的检疫过程。
31.隔离时间:
①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d;
②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40d;
③输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d;
④其他动物为30d。
32.检疫证书格式:
①证书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一行打上8个“*”以示证书正文内容结束;
②更改、补充或重发的证书沿用原证编号,更改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R”,补充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S”,重发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D”。
33.检疫处理的概念:
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隔离检验、实验室检测结果及相关规定,对违章入境或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植物及产品,其他应检物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的法定手段。
34.检疫处理的目的:
检疫处理是检疫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多种方法阻止或避免有害生物。
35.检疫处理的原则:
①检疫处理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②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应设法使处理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
③不论是做除害灭病,还是扑杀销毁,处理方法必须完全有效,能彻底消灭有害生物,完全杜绝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④处理方法必须安全可靠,保证无残毒,不污染环境;
⑤处理方法还应保证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动植物及产品的品质、风味、营养价值、不污损其外观;
⑥处理必须及时、快速,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害生物扩散;
⑦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36.检疫处理的方式:
除害为主体。
限制;
扑杀;
销毁;
退回;
截留;
封存;
不准出境;
不准入境;
转关卸货;
改变用途;
限制使用等。
37.检疫处理的程序: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所有检疫处理所需费用及后果均由货主承担。
38.不能出境的植物及其产品:
①输出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有不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家检疫要求的有害生物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②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病虫害,为害严重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39.检疫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
高效、环保、快速、经济、安全。
40.熏蒸处理的原理:
是一种利用熏蒸剂等化合物在密闭的场所或容器内杀死病原菌、害虫等有害生物的除害技术。
熏蒸是检疫最常用的处理方法。
41.熏蒸剂:
是指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对有害生物致死效果的气体浓度的化学药剂。
42.理想的熏蒸剂应具有的特点:
①杀虫杀菌效果好②对动植物及人畜毒性最低③生产和使用都较安全④人的感觉器官易发觉⑤对货物的不利影响小⑥对金属不腐蚀,对纤维和建筑物不损害⑦有效渗透和扩散能力强⑧不容易凝结成块状或液体1
43.其他化学处理方法:
①防腐处理、②化学农药处理、③烟雾剂处理
44.物理处理方法:
①低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