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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征集;
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各子公司、作业区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同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全员、三级、转岗、复工、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对实习人员、外来用工的专门安全教育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昆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培训计划及要求组织。
第三章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公司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1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二)本公司生产概况及特点,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典型事故案例、消防安全知识;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12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时间12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班组及岗位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遵章守纪要求;
(二)班组各种工具(器具)、安全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
(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讲解怎样开展联系制、确认制、监护制、联保制。
讲解上、下工序的联系,应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各子公司、作业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进行考试,厂级、车间级的考核必须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班组级的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结束后,各子公司、作业区须填写《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将此卡和考卷装订后按规定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各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人员登记台帐》。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一)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1.班前安全教育(班前会),内容有:
(1)当班生产、检修或工作任务的安排及特点;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的正确配戴和使用;
(3)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及注意事项;
(4)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违章情况及纠正处理意见;
(5)传达或回顾最近发生的工伤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2.班组安全学习日(每周由班组长组织全组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学习),内容有:
(1)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是否有三违现象;
(2)学习公司事故案例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3)传达公司、部门/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和要求;
(4)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中有关的文章;
(5)检查各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6)组织学习其他相关内容。
(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1.各子公司、作业区对外来实习、代培人员等相关方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培训内容有: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生产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2.对外来参观、检查、旅游等人员的安全教育:
以参观、检查、旅游路线所经过区域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相关制度要求为主要内容。
(三)节假日的安全教育
凡遇节假日,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在节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节日期间的工作安排、安全工作要求及劳动纪律规定,外出旅游交通安全教育等。
(四)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危化品知识、防火安全、安全防护用具、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专项技能教育培训。
(五)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1.安全宣传普及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在全司范围内开展。
各部室、子公司、作业区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公司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在全司上下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
2.安全宣传普及教育的形式要生动活泼多样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展览等有效手段和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内容要丰富多彩形象化。
3.寓教于乐。
要把群众最大限度吸引到教育活动中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有组织的开展安全有奖征文活动,安全演讲评选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放映安全录像节目等。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着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锅炉司炉(含水质化验)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煤气操作、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井下通风作业、井下排水作业、采掘作业、爆破作业、尾矿库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的培训、取证
(一)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报安全环保部。
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昆钢培训要求及公司实际组织培训。
(二)培训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安全环保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统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后,严格按照各工种复证时间及要求组织培训,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自行失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协助政府部门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各子公司、作业区须将复审人员的工种、名单在复审期满前一个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复审人员的申报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需重新上岗的,必须重新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再从事该项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考试,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取消从事该项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公司、作业区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子公司、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作业区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培训需求和对培训工作的意见,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次年安全培训需求计划报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均应有记录,各子公司、作业区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时应按公司规定填报《员工送培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公司、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或没有按本办法进行培训就上岗作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伤亡事故考核力度的通知》考核,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