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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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辦檢查表
應備文件
□申請書
□委託書(自辦者免付)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及身分證影本
□地藉圖騰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一個月內有效)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
□農業事業經營計劃書
□畜牧場位置略圖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500)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付)
□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付)
□山坡地保育區應檢附「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
□航照圖
□配置獸醫師合約書
□死廢畜禽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
□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
□「經環境保戶主管機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飼養乳牛、乳羊者須繳乳證明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聯絡人:
聯絡方式:
受理日期:
年月日時分。
簽章:
結案通知:
年月日時分。
簽章:
備註: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年 月日
受文機關: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經營農業需要,擬申請設置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綠能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填具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請惠予同意。
土地標示
鄉鎮
市區
合計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
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使用現況
本筆土地
鄰接土地
申請農業設施之使用細目、面積、高度及樓層
設施細目名稱
面積(㎡)
㎡
高度
樓層
建造材料或結構
申請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代理人:
(簽章)
住址:
電話: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1)畜舍:
(2)禽舍:
(3)管理室:
(4)飼(芻)料配置或倉儲設施:
(5)堆肥舍:
(6)廢水處理設施:
(7)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8)搾乳及儲乳設備:
(9)防疫消毒設施:
(10)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農業設施經營計畫書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台東縣畜牧場聘置獸醫師人員合約書
茲遵照畜牧法第九條規定:
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
雙方願遵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獸醫師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共同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場自衛防疫衛生工作。
立合約書畜牧場為畜牧場(以下簡稱乙方)及獸醫師等1人(以下簡稱甲方)為做好畜牧場禽衛生管理等工作,雙方願意互相配合同意訂定本合約如下:
一、合約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應配合事項:
(一)、發現所飼養動物有異常發病情形,應立即告知甲方,以採取必要處置。
(二)、畜牧場必須放置「動物工作紀錄簿」,並按月填報施打疫苗使用報告表,登錄消毒及防疫情形,包括購入疫苗及消毒劑、動物藥品使用及數量等,供甲方出具證明憑據或簽註。
(三)、須誠實回饋答甲方有關防疫計畫及疫情資料之查詢。
(四)、不得藉故拒絕甲方進入畜牧場瞭解內防疫衛生管理情形。
(五)、應配合主管機關各種畜、禽防疫政策之推動,並接受甲方有關衛生防疫技術之指導。
三、甲方主要職責:
(一)、協助指導畜牧場飼養、衛生管理、疫苗注射、疫情通報、污染防治等工作及畜牧場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製劑、生物藥品等之適當使用咨詢。
(二)、由乙方自行填造或協助乙方填報各項疫苗使用報告表、防疫工作記錄簿、衛生管理及斃死動物調查等月報表。
(三)、出具乙方之動物「免疫證明」及「健康證明」等認證簽章。
(四)、對乙方所飼養畜禽發病或斃死時應行檢驗、診斷,發現法定動物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區公所及市動物疫機關並確實瞭解甲方飼養動物之防疫疫情動態及診療、防疫指導紀錄,備供動物防疫機關查詢及採取防疫措施。
四、有關斃死畜禽處理,乙方應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妥善處置,另使用動物藥品或飼料添加劑需咨詢甲方,以避免使用過量,上項需依中央規定辦理,未經甲方同意使用蓋章或未依中央規定辦理,則由乙方自行負濫用之責,甲方無需負責。
五、甲方服務乙方工作費由甲、乙雙方協商訂定。
六、甲方得視乙方配合工作意願,做為續約或中途解約之參考,如乙方配合政府政策意願不高,致工作滯礙難行,可由甲方自動刪除或解約各別畜牧場。
七、本合約書一式肆份,經雙方簽立。
正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影本乙份送交台東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備查。
立約合書人:
甲方:
姓名:
執業執照編號:
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乙方:
畜牧場名稱:
證號:
通訊地址:
市路街段巷弄號
電話:
動物種類:
□豬、□牛、□羊、□鹿、□家禽(雞、鴨、鵝)
飼養規模:
中華民國年月日
臺東縣畜禽場與農民(場)禽畜糞再利用合約書
禽畜糞場資料
事業名稱
飼養種類
負責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地號
廢棄物種類
□豬糞□牛糞□羊糞□鹿糞□蛋雞糞□白肉雞糞
廢棄物產生量(公噸/年)
再利用機構
資料
再利用農民(場)
種植作物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及施用地號與其面積
聯絡地址:
施用地號:
地號面積:
電
話
再利用期間
頻率(次/月)
廢棄物再利用名稱
數量(公噸)
設備
□簡易堆置設備□堆肥舍□堆肥機具□其他()
載運禽畜糞車輛車號及車型
車號:
車型:
合約期限(年)
廢棄物產源(養畜禽場)簽章
再利用農民(場)簽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畜牧場主要設施表
設施名稱
1.
畜
舍
2.
禽
舍
3.
管
理
室
4.
廢水
處理
設施
5.
堆
肥
舍
6.
死廢畜
禽或孵
化廢棄
物處理
設施
7.
飼(芻)
料調配
或倉儲
設施
8.
搾乳
及儲
乳設
施
9.
畜禽停
棲場或
運動場
豬
種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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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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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
種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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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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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色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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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肉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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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山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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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乳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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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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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乳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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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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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鴨
種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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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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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肉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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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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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蛋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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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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鵝
種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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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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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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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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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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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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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兔
種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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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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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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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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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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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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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備註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使用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專用孵化場,必須設置管理室。
達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項及定義者,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1.屬漁牧共同經營養豬場其飼養規模在每公頃魚池二百頭以下,且在本設施表發布施行前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得免設置。
2.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應檢具合約書。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應檢具合約書。
畜牧場自行配置。
1.畜禽舍為水簾式者得免設置。
2.馬運動場為供馬匹室內(外)騎乘及調教訓練場所。
●表示應具備※依備註規定辦理
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
設施
種類
類別
許可使用
細目
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
地別
畜牧設施
養畜設施
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含飼料桶、水塔、儲水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一、其容許興建總面積如下:
(一)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
(二)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三)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
(四)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五)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
(六)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七)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八)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九)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
(十)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畜舍如為密閉式建築,得減少百分之二十容許興建總面積,水簾式建築得減少百分之四十容許興建總面積。
惟肉豬舍容許興建面積下限為每頭○.八平方公尺。
採友善式飼養者,最多增加前開申請基準或條件上限之百分之三十容許興建總面積。
二、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三、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者,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方公尺。
五、申請設置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每○.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九百九十平方公尺。
六、申請設置畜舍、廢水處理設施、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設施及倉儲設施者,興建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但設施特殊規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核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