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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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一,法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而要有效地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关键是讲清讲通其中的道理,做到以理服人,把道理讲到人们的心坎里去,让人心服口服,不得不服,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上认可法、接受法、信从法,法才能深入人心,化为支配人行为的思想,并体现在人的行为上。

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世界上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所以韩非子指出:

“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思虑熟,则得事理;

得事理,则必成功”。

  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越应讲理。

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种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

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权威可言,这正如管子所言:

“尊天地之理,所以论威也”。

不讲理的法律全凭暴力也只是暴力,不能以理服人而只能以力压人,但人们从来都是只向真理低头而不向暴力屈服,哪里有暴力,哪里就有反暴力,在人们的反暴力面前,再强暴的法律都会荡然无存。

而其他学问像经济学等,虽然它也讲理,但它并不强制人们服从,因此人们对它讲理的要求不会像人们要求法律那样高。

  第三,法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所以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所制定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成为“天下之公器”,法律应是天下之公理,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

而其他学问如哲学等,大都只是个性化的学问或者是私人学问,自言自语,都难免成为一孔之见,一家之言,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

其实,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世界时,总要所诸真情和至理,真情和至理是法律最高和最后的一条,真情和至理是法律规则不敷运用时可供援引的最后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

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涉、无人不讲,理才是活灵活现、神通广大的,理才具有普适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只有真理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讲真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所以管子认为,要“治之以理”,“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

  第五,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请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

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法律这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第六,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

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

如美国法院关于“堕胎案”所做的判决书就是如此,它对什么时候容许堕胎?

谁有权决定堕胎?

堕胎是否要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

哪些医院能够实施堕胎手术?

堕胎与风俗、宗教等的关系如何?

堕胎对社会有何影响?

等等,都要尽可能地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

这样的判决书才是好的判决书,才能成为判例。

讲理充分的判决书易于执行,相反,有些判决书之所以难于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判决书讲理不充分细致,不能令人信服。

  二、法学讲的是什么理法学讲的是常理。

这也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要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事不分大小轻重,都要普遍适用。

由于各地的人们绝大多数不是专家学者而只是普通的公民,这就使得要普遍适用于他们的法律只能是最普通或最通常的东西,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普遍适用。

其实,一个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该社会最广大普通民众的日用常行、风俗习惯和认知能力决定的,所以,法谚说“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

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家庭父亲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要像十二铜表法一样,连小孩子都能背诵出来”;

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律要大众化、通俗化,法学讲的就是人们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安身立命等最简单、最朴素的道理;

法律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讲法学就是讲经验、拉家常;

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学必须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把其中的道理说清道明,法学讲的是常理,是常人都能懂的道理,甚至是常识。

  当前,在法律界和法学界有一种法律专业化和法学教育精英化的思潮。

如有人认为要掘深法律的“专业槽”,因为法律的“专业槽”太浅,以致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口;

也有人提出要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因为“人民”二字会使人联想到法律可以搞群众运动,会误认为法学是一门非专业化的学问和职业;

还有人认为:

“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上,这种严格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上体现为对精英化的教育,精英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遵循法学教育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

”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和警惕。

  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

所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说到底无非就是化解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技能和素养,这种技能和素养只能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习得。

而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发生在各行各业的,它根本就没有专业领域的限制,法律人要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具备各行各业的相关知识,仅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再说法律知识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源渊于其他各行各业的知识,是它们的“记载”、“表述”和“翻译”,

  因此在所有的知识中,法律和法学是最没有专业限制和最不应专业化的知识,法律应“总天地万物之理”,理想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应该是无所不包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理想的法律人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人,他不是专业人才而是通才。

  如果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律知识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而广大民众蒙在鼓里,不知法律为何物,法律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而广大民众无法问津,这样的法律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属性和根本要求,而且由于广大民众不能知晓也无法通行。

事实上,法律知识连同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是所有知识中少有的几种应该普及也能够普及的知识,即所谓的“扫盲”、“科普”和“普法”。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知识已成为一个公民日用常行须臾不可缺乏的知识,已成为一种普及化、大众化的知识。

法学必须扎根常识而不能超越常识,更不能颠覆常识,那种过于专业化因而也是特权化的法律知识脱离大众,不能普遍适用,根本就不是法律知识。

  到底什么叫法律精英?

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精英不是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

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法律精英以及法律专家,并不是需要他们去垄断法律知识,而是需要他们去普及法律知识;

不是需要他们去把法律问题复杂化,而是需要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使普通的民众都能易知能行。

如果不能这样,那么法律精英和法律专家不仅性质可疑,而且作用不大。

因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之间的,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它们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对他们讲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法律,只能也必须俗言俗语,“家常理短”,满口法言法语,讲那些高深莫测的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听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

之所以需要陪审员制度,有时陪审员审理案件之所以比专业法官审理案件效果更好,就是因为陪审员来自普通老百姓中间,他们和当事人在许多方面都相同或相通,尤其是有共同的语言和判断标准,易于沟通和协商。

这些都说明大众化、通俗化的法律知识要比那些高精尖的法律专业知识更有用途。

  我们还有一种误解,认为法学如果大众化、通俗化,成为了常识,还用得着长期学习和反复研究吗?

这岂不是有损法律的尊严吗?

其实不然,深入不易,浅出亦难,甚至更难,因为深入的目的正是为了浅出,否则就是故弄玄虚,实践证明,不能浅出往往就没有深入,为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才要长期学习和反复研究。

因为大道至简,就像大师总是用平实浅显易懂的三言两语就能把复杂深奥的问题说得一清二楚一样,如黑格尔认为“什么是自由?

”,“自由就是在家里的那种感觉”,他这样定义自由,胜过那些鸿篇巨制和高台讲章论说自由,但要说出如此通俗易懂的道理,非经深思熟虑不可,也非要大师不可。

我们的法学需要的正是这样的大师和这样通俗易懂的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和法学赢得民众和尊严。

  三、目前法学讲理如何考查我们现行的法律和法制实践,不难发现目前我们的法学讲理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有的不太讲理。

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严禁……违者……”,即是重力轻理、力多理少、有力无理、甚至是不讲理的具体表现,好像法律有力就有理,有力就不用讲理,并且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法律越是不讲理就越是依仗暴力,法律越是依仗暴力就越是不讲理或者不用讲理,这样的法律给人蛮横无理的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甚至武力执法,屡见不鲜,离依法执法、执法有理、执法为民差距甚远;

一些法律也不讲理,如央行某官员说央行提高房贷利息,目的是为了购房人的利益,就令人匪夷所思,不知有何道理。

其逻辑似乎是,房贷利息提高了,房价就提高了,房价提高了,购房的人就少了,购房的人少了,市场供大于求,市场供大于求以后,房价就下跌,房价下跌,就有利于购房者的利益。

但购房不像买别的东西,别的东西提价了、贵了以后,人们会不买,比如会少吃点、少穿点,等等,而对于无处安身的人们来说,决不会因为房贷利息提高了、房价贵了而不购房,上述逻辑根本讲不通,事实上,购房人只能支付更多的月供,哪里谈得上是为了购房人的利益。

如果说不讲理的人是恶人,那么不讲理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非法,依恶法是实现不了法治的。

  第二,有的讲理不充分。

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讲理不充分,甚至似是而非。

其实,没有那个统治阶级愿意制定法律、搞法治去限制自己的权力,束缚自己的手脚,在他们看来,“朕即法律”、“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是最好的统治方式,许多统治阶级连成文法都不愿公布,因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要是被统治阶级知道了法律,并且法律上还写有自己的权利,则会锱铢必较,纷争不已,天下大乱;

也没有多少统治阶级愿意搞民主、平等和自由,实行主权在民,让被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与自己一样平等、自由。

而之所以会有法律,要搞法治,能实现民主和法律面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平等以及人人平等,最初和最主要的动力来自被统治阶级,是被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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