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保证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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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
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
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
年月日年月
日年月日
第三篇: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
电话:
日期:
第四篇: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
警告处分以上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通知家长。
第五篇: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枣庄经济学校枣庄市职业中专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2天内离校,2天后仍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取消当年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的资格。
取消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救助等。
取消当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有立功表现的;
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进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报政教处审查。
相关科室查证,提出
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开除学籍处分,政教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政教处印发处分决定,通知到有关部门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并由政教处或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捏造、诬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以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公私财物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价值在6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内外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
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
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凡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
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
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凡因打架斗殴等致人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
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
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
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对非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
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
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制毒、买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非法携带凶器、枪械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传播黄色书刊、光盘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伪造、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