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管理办法精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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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进行网点审计。
第九条 网点审计程序包括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监督、收集审计证据、汇总审计情况、上报审计结果、后续审计跟踪、审计资料归档等阶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网点审计工作,应当使用本行审计管理系统录入审计项目信息,管理审计监督结果,控制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对网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规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网点存在严重违规、重大风险隐患或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实施的网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网点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审计证据,报告审计发现整改落实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审计频次和内容
第一节审计频次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
每季度对所辖网点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
一级支行管辖网点由一级支行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二节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网点审计内容包括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综合管理等。
第十八条 网点审计内容分为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
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分别均包括:
现金凭证章戳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性、重要物品管理与交接、岗位间互控、权限管理,网点管理人员履职,ATM管理、柜员制执行情况、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等业务单元。
具体审计内容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内容指引表》(见附件8)。
各二级分行可以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增加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
遇有业务种类、流程、制度发生变化时,由省分行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每季度对网点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全部必查项目和部分选查项目。
在年度审计周期内,对每个网点的检查内容应当覆盖全部选查项目。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一节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网点审计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风险导向原则,明确审计监督的重点单位、环节、岗位和审计手段,按季制定网点审计实施方案,报二级分行总审计师或分管审计工作的行领导(未实行审计集中的一级支行报二级分行审计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网点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时间及人员分工;
(二)审计对象及业务环节、周期、抽查样本数量;
(三)审计的必查项、选查项和上期审计发现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非现场数据的分析与利用;
(五)其他事项。
第二节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网点审计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网点审计。
实施中,应当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一)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工作底稿》(以下称“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1)。
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审计资料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
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审计资料由二级分行审计部门留存。
(二)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发现情况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事实确认单》(以下称“事实确认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网点负责人及相关被审计岗位人员签字确认。
实行集中式审计的分行,事实确认单一份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一份由被审计单位留存;
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分行,一份由二级分行审计部门留存,一份由被审计单位留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延伸审计:
(一)需要与内外部相关部门,或客户进行账务核对的;
(二)被审计网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非正常情况的。
第三节审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网点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事实确认单、整改意见书等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于月末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问题整改台账》(以下称“整改台账”,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季撰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汇总报告书》(以下称“汇总报告书”,见附件4),报相关领导审阅。
(一)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审计人员,按季度汇总撰写网点审计汇总报告书,交审计部负责人审阅,报省分行审计部。
同时抄送同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部门。
(二)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
1.一级支行审计人员按季度撰写网点审计汇总报告书,交本行主管领导审阅,并报二级分行审计部。
2.二级分行审计人员按季度汇总各一级支行网点审计汇总报告书,交审计部负责人审阅,报省分行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月将审计工作底稿、事实确认单、整改意见书、整改回单、整改台账,按季将汇总报告书上传审计管理系统。
第四节结果下达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整改意见书》(以下称“整改意见书”,见附件5),提出整改和回复时限要求,经审计部负责人审阅后下发。
(一)对自营网点下发整改意见书
1.实行集中式审计的,由二级分行对一级支行下发整改意见书;
2.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由二级分行审计的,对一级支行下发整改意见书;
由一级支行审计的,对网点下发整改意见书。
(二)对代理网点按月汇总形成整改意见书(一式两份)
1.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一份交同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落实整改,一份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
2.未实行集中式审计的,二级分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份交同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落实整改,一份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
一级支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份交同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落实整改,一份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
将网点审计整改意见书交同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时,应填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审计资料交接登记簿》(以下称“交接登记簿”,见附件6),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川邮银发〔2010〕719号)和《四川省邮政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川邮金融协〔2010〕98号)等有关规定,对被审计网点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进行违规积分,对严重违规行为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应当按季度将网点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纳入审计工作通报。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网点对审计部门下发的整改意见书如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节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整改回单》(以下称“整改回单”,见附件7),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实施审计的部门反馈整改落实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网点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对被审计网点上报的整改回单,应当逐项进行审核,登记整改台账,并上传审计管理系统。
对未按规定时限回复整改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
第三十四条 网点审计实行发现问题销案制度,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台账未销案的问题,应当缮发审计函或风险提示书,通知被审计网点的上级机构,督促其整改。
第六节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网点审计结束后,进行相关资料的归档理订。
理订的资料包括:
(一)现场审计检查收集的各类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
(二)汇总报告书、整改意见书、事实确认单、处罚意见书、积分通知书、工作底稿、整改回单、整改台账等相关资料。
(三)审计资料装订原则:
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六条 审计资料应当按季度整理、装订完毕,交由二级分行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网点审计档案在二级分行审计部保管一年后,移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网点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其中涉及违规经营行为、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向省分行报备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邮政企业对代理网点和单办汇兑业务网点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工作底稿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事实确认单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问题整改台账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汇总报告书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整改意见书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审计资料交接登记簿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整改回单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内容指引表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网点名称:
业务种类
业务单元
业务环节
控制点
必查/选查
审计情况记录
确认单索引号
证据索引号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事实确认单
×
邮银审事字×
年第×
号
被审计网点名称
**市**县**网点
审计派出单位
**市**县分(支)行
确认的主要事实
被审计岗位人员意见:
签名:
年月 日
被审计网点负责人意见:
审计员:
年月 日
主审意见:
备注:
本事实确认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被审计单位留存,一份由审计派出单位留存。
第页共页
附件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网点审计问题整改台账
审计单位:
网点名称
检查
日期
检查人
需要整改问题内容
责任人
整改回复情况
复验情况
复验人
复验时间
销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