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计量大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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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竞赛中课题研究的几点建议…………………………………………………31
九、第十一届全国“挑战杯”优秀作品简介…………………………………………………32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
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
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
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
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
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
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
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
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
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
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
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
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
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六条为“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高校共同建设。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