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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1.4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4.1.5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4.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2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4.3.1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4.3.2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4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4.5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5.1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

4.5.2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5.3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

4.6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6.1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4.6.2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监护人员职责

4.7.1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7.2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7.3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

5.1“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

5.1.1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

5.1.2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

5.1.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5.2“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

5.2.1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

5.2.2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5.2.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

5.2.4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

5.2.5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

5.2.6《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2.6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权限按下表执行。

制度

人员

危险作业到现场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

自查

现场管理

监督检查

申请

审查

审批

作业人员

班组长

部门、车间经理

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

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人员

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在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

5.3.1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

5.3.2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

5.3.3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

5.3.4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

5.3.5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3.6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6.1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

6.1.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1.2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6.2危险区域分类

6.2.1一级危险区域

6.2.1.1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

6.2.1.2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10米的区域内;

6.2.1.3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

6.2.1.4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6.2.2二级危险区域

6.2.2.1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3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6.3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6.3.1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作业许可证》。

6.3.2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

6.4相关人员职责

6.4.1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6.4.1.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1.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1.3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

6.4.2监护人员

6.4.2.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2.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2.3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

6.5审批程序

6.5.1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

6.5.2部门、车间经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

6.5.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

6.5.4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

6.6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6.1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6.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6.3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

6.6.3.1核实清楚动火作业地点的情况以及毗邻部位的情况。

毗邻部位包括动火地点周围的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的情况;

6.6.3.2动火作业应当清除作业地点以及毗邻部位的易燃物;

6.6.3.3易燃物不能清除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6.3.4动火作业应准备好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消防砂等;

6.6.3.5动火作业地点和毗邻部门应当有专人监护;

6.6.4一、二级动火作业应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正确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6.6.5动火作业应在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超过审批的时间或者在未审批的地点动火作业。

6.6.6超过审批的时间、新的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6.7动火作业用气瓶

6.6.7.1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应摆放在固定位置,临时摆放的应稳固;

6.6.7.2气瓶不得摆放在高温区域,不得靠近探伤室的放射源;

6.6.7.3气瓶应当直立摆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气瓶与动火地点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6.6.7.4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6.6.8动火作业应保证有效的通风,车间内应保证通排风装置开启,有限空间内应保证有专门的机械通风;

6.6.9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6.10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清除下方易燃物,并设有专人监护;

6.6.11一级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及6.2.2.3项动火作业应召开专门的安全交底会。

会议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6.6.12管线维修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先查明管线走向、内部介质及周围环境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6.6.13储罐、容器动火,必须先核实清楚盛放介质,属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应进行气体置换或清洗,经过可燃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动火作业。

7.受限空间作业

7.1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7.2受限空间分类

7.2.1一类受限空间作业

7.2.1.1盛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体、容器和管道;

7.2.1.2受限空间(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涂装作业的;

7.2.2二类受限空间作业

7.2.2.1盛放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体的潮湿的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电气焊、带电作业的;

7.2.2.2不具备火灾、爆炸危险有害因素的其他受限空间

7.3作业审批管理

7.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

即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7.3.2受限空间分类中第7.2.1.1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

7.3.3审批程序

7.3.3.1班组长明确进入受限空间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

7.3.3.2部门、车间负责人对危险空间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3受限空间分类中第7.2.1.1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

7.3.3.4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

7.3.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7.3.4.1受限空间的详细情况,盛放介质;

7.3.4.2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

7.3.7.3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7.3.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

7.3.6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

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7.4安全技术措施

7.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7.3执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4.2安全隔绝

7.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容器、管系等)连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4.2.2安全隔绝可采用关闭阀门、插入盲板、拆除等方法,应尽量同时采取2种方法以保证有效的安全隔绝;

7.4.2.3安全隔绝处(切断的阀门等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7.4.2.4安全隔绝处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护人。

7.4.3清洗置换

7.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放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7.4.3.2清洗或置换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7.4.3.3清洗置换工作应进行安全交底,制定清洗置换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

7.4.3.4清洗或置换后的气体、液体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存储或排放;

7.4.3.5清洗或置换后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7.4.4气体检测

7.4.4.1气体检测包括氧气含量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检测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7.4.4.2气体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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