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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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

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

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

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

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5、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2)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

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6、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

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市民法:

狭隘僵化的保护;

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7、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

其任务如下:

解答;

编纂;

诉讼;

著述。

(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五大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

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

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

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8、国法大全的编纂

(1)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

(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公元533年出版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

(4)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查士丁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一、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

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3、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

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

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

后期名存实亡,热那亚判决作成于公元前117年,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罗马私法裁判的最早记录,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

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

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5、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

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

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

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

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类,1、私法与公法

(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

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

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市民法,罗马市民(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三、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

公法却不甚发达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3、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第三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十二铜表法,一、人法制度,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一)、自然人1、法律地位:

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出来2、人格:

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人格,具体内容为:

(1)自由身份权: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人;

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

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角斗士),奴隶。

罗马法规定:

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受所有权利,

(二)法人1、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

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2、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

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3、罗马法的法人基本特征:

人员集合,最早有社团资格的是国家;

财产集合,不管什么人、多少人,最早有财团资格的是寺院、慈善团体;

4、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

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三)婚姻家庭法古罗马的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1、罗马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之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牛、马和土地等。

家的特征是以家父权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担任的家父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权和支配权。

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家父权也逐渐受到限制。

2、罗马的婚姻有两种婚姻:

市民法婚姻即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即无夫权自由婚姻(略式婚姻)。

这两种婚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有夫权婚姻妻子从属于夫权,万民法婚姻夫妻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3、罗马的婚姻家庭法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1)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基本特征:

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

妇女一旦结婚就和原家庭脱离关系,加入夫家,身分和子女一样,继承份额也和子女一样。

(2)共和国后半期产生无夫权婚姻,分别财产制,对待子女平等,无家长权。

(2)公民权(市民权):

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

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市民身分获得方式:

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时刻;

由于解放,市民根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

奖赏。

拉丁人分为三大类:

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高);

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

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

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3)家长权:

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

家长权的消灭方式有:

A、家长死亡;

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

C、家长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为自由人;

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

3、罗马法规定:

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儿童、未成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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