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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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附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
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
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
2分×
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
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
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
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
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地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省、市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
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
3.日常管理制度;
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
3分×
安装率,安装率=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
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
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
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
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
验收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
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家没有,扣1分,扣完为止;
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
2.验收文件及资料;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
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
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
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
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七、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2分,实时数据传输1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
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
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家未通过,扣0.5分,扣完为止;
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2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80%以上的(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
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得2分,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1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
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八、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
7分×
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
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
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7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量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
3.达到2次10%抽测要求,编制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
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
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4.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及上报文件。
九、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
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得4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检查情况,1家未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检查表填写真实、完整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抽查5责任环保部门,1家未编制并上报报告,或者报告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