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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慕尼黑的内科医生约翰内斯·

朗格是第一个尝试把双细胞研究运用到犯罪学研究的学者。

他对13对男性单卵双胞胎和17对男性双卵双胞胎进行研究得到如下结果:

在13对被判刑的男性单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过刑的有10对,犯罪一致性占76.9%;

而在17对双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刑的只有两对,犯罪一致性占11.8%。

单卵双胞胎的基因一致性高于双卵双胞胎,而其犯罪一致性也远远高于单卵双胞胎,这只能让我们推出一点:

即使遗传不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但遗传对犯罪印象不容忽略。

作为犯罪生物因素研究的重点还在于揭示病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因为犯罪是人类的行为,正常的生理想象是人类所共有的,但是犯罪并非人类所有人均实施的现象,也就是说人类群体中只有少部分人犯罪,那么是否这些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生理现象与普通人不一样,即犯罪人拥有特殊的病理想象,具体说:

病理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

有哪些病理现象影响着犯罪?

例如,龙勃罗梭在解剖全意大利著名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尸体的时,发现维莱拉的颅骨上的枕骨所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区,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中的一样,于是返祖遗传这个念头像一道闪电划过龙勃罗梭的脑海,龙勃罗梭毫不迟疑地断定,维莱拉的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

现今经过更多的科学统计表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

龙勃罗梭的犯罪天生理论不再为人们所接受,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先天性病理因素对犯罪行为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的。

譬如,上例中的“返祖遗传”的病理现象有着一定的科学性的,它作用于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生物因素的地位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因素,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

不可否认,无论是社会的犯罪还是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生物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诚然,生物因素不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的。

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不是宣扬先天生物决定论,而是要全面的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三)研究生物因素的意义

生物因素尽管不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犯罪行为研究中所不能回避的。

仅仅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归因和心理归因是不够的。

现代科学的发展有利于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研究,它促使我们对犯罪行为的生物因素重新进行评估,这些生物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

以下我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研究的意义。

1.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研究:

综合促成犯罪的诸多因素,根据其主要特征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之进行大致的分类。

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

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

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

社会因素、个人因素。

他更强调的是社会因素对犯罪形成的作用。

我国学者也从生理、心理、社会、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研究。

其实,我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人的特定的心里支配下的行为,生物因素、社会因素等都对犯罪行为的形成有着影响。

然而,社会因素在这中间起的是支配作用,生物因素不过是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影响,并不构成实际作用。

但是,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也是研究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找出其规律和内在原因。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预防犯罪的发生。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顺应生物因素影响犯罪的规律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1)根据生物因素的规律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当生物节律(尤其是情绪节律)处于低潮期时,人的情绪低落,心情不舒畅,人就很容易产生自杀行为。

这时候我们就应当对有自杀倾向的人进行积极地疏导,同时严格控制与放弃自杀行为的发生。

在情绪节律处于高潮期时,人的情绪不稳定,心烦意乱,自我控制能力差,此时就容易引起与人争吵、打架斗殴甚至杀人的激情犯罪。

那么,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在其情绪处于高涨期时,就应当尽量避免对其刺激,诱发其野蛮暴力行为的发生,并对其进行严加控制,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的发生。

例如,体内某些化学元素干扰人的生理机能,尤其是大脑机能,而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容易导致犯罪。

对于这类犯罪可采用调节体内微量元素来辅助矫正其犯罪行为。

还有,对脑功能障碍而引起的犯罪可采用外科手术影响前脑部和丘脑之间的神经管,以减少幻觉和忧虑思想。

也可以进行脑叶切开手术,降低其不安的情绪,治疗其焦躁不安和过分紧张。

(3)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第一性,物质决定意识。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说明一点:

基因决定了人的思想意识,乃至人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基因所控制的。

如果事实如此,那么是否遗传解释就可以用来赦免个人。

因为,罪犯会说因为我有犯罪基因所以我犯罪,我本身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显而易见,上面的道理是一个悖论。

因为,如果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于他们的基因所制,那么,我们对社会性疾病的责备就只能针对个人的不足,而不能针对其他社会问题。

同样,犯罪就没了主观上的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基因决定的。

实际上,这些并无任何意义,因为人是社会性的,人的思想意识都受着其他人和事物的影响,并不单是个人的基因决定人的思想意识,更不可能只是简单的个人的遗传基因决定犯罪。

诚然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时也应当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例如,脑功能的障碍可能消弱了具有暴力行为倾向的个人控制力,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脑功能正常者犯罪的主观性更强一点。

出于公正的角度,对脑功能障碍者的量刑上就应当适当的减轻处罚。

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

二、生理因素与犯罪

生理因素就是指人体的一些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因此本部分主要是从遗传、生物节律、体内化学元素等方面来论述生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一)遗传学与犯罪

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它随着遗传学的发展而不断引起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的热烈讨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的计划实施,使行为遗传学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行为遗传学重要议题之一的“犯罪遗传”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下文将以二战中纳粹分子对遗传学的滥用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来讨论遗传学以犯罪的关系。

1.早期的遗传学与犯罪研究。

社会学家一直以来都在探索人类为何会卷入犯罪的漩涡,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就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解释。

身体上的一些器官都能够促成人们与犯罪挂上钩,比如脑袋、手脚、耳朵、眼睛、的大小等。

事实上,作为研究某种人与其他人相处之处的学问,犯罪学从标志其诞生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出现到今天强调科技整合的解释的兴起,从没有远离遗传学。

从最早通过人的面相、骨相、颅相等人体结构特征判断“天生的犯罪人”,从今天运用人类基因图谱解读人类的犯罪基因,犯罪研究始终与遗传学同步发展。

1865年,达尔文的表弟弗朗西斯·

高尔顿发表《遗传的天赋和特征》一文,指出人类形形色色的肉体、精神和道德特征都是遗传的以后,无数的科学家社会学家都利用他的研究方法研究基因作用对人类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他们通常是先确定一些当时被认为是与遗传有关的生理或精神特征,然后利用犯罪家族研究或双生子研究方法,特定出犯罪组与非犯罪组之间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定义成“遗传负因”。

第一个明确把犯罪行为与遗传连接起来,以表明犯罪性会遗传这一命题,当推犯罪学始祖西萨尔·

龙勃罗梭。

1870-1876年间,他从人类学的角度,对当时在服刑期的383名意大利犯罪人进行了专门的观察,并在对他们的容貌、骨骼、体质进行了研究之后,于是1876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人论》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复原于原始定型,将人类已经消失的祖先特质在现于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人,是人类学上的变种,是返祖现象。

“天生的犯罪人实质上是生活在我们中间的猿”。

尽管龙勃罗梭在其晚期研究中并不过于强调遗传对犯罪的影响,转而认为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观点,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类型间的关系却引起了遗传学和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进而发展出重视素质与犯罪间关系的犯罪人类学,就在龙勃罗梭得出其研究结论后不久,美国也出版了一本关于犯罪遗传的书——《朱克斯家族:

犯罪、贫穷、疾病和遗传的关系》。

朱克斯家族因有6名成员被投入同一所监狱而被纽约立法系统的关注。

该书作者认为,朱克斯家族是低等血系的最好例证,因此他们注定贫穷、堕落和犯罪。

犯罪人类学家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某个群体中所共通的、经过遗传统计学证明遗传的生物特征,并将之恣意的界定成犯罪表征的随意行为,虽早已成为龙勃罗梭,及其学生的研究中,但问题并不太严重。

可是,这种恣意性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繁荣起来的优生学所利用,并产生的可怕的结果。

因为新兴的犯罪遗传学根植于古老的优生观念,因此,有必要对优生学的历史作一番回顾。

优生学主要是研究利用对遗传因子的控制,达到改善人类先天质量的一门科学。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优生学最为盛行的时代,也是美国优生学历史留下不光彩烙印的时代,1939年,美国人类学家胡顿顶着哈佛大学教授的关怀,在得到丰厚资金的援助下,从美国十个洲中抽取了17000多份样本(其中犯罪13873名,非犯罪3203名),进行犯罪计量研究。

胡顿在完成33种测定之后,发现其中19种测定在罪犯与非罪犯间具有统计学上有意义的差异。

这19中测定包含体态、眼睛、耳朵、嘴唇、前额、脖子等生理上的特征,犯罪人在这些特征上都异于常人。

因此,胡顿总结说,这些遗传性的生理特征会影响到心理的发展,进而产生严重的犯罪问题,因为这些生物上以及种族上的遗传特征终将会引发特定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根绝。

他说,“犯罪人生来是劣等”,“犯罪是环境对劣等人类冲击的结果”,“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是根除或消灭这些身体上、精神上、道德上不健全的人,或者把这些人隔离在一个完全净化的社会环境中。

”他甚至建议将体重超过标准美国人体重11磅的“劣等人”予以隔绝或灭除。

2.近50年来的遗传学与犯罪的研究。

由于纳粹分子借优生之名实施残酷的种族屠杀,人们对优生学的热情逐渐减退,许多优生学的反对者更是希望,优生学论语欧洲大陆上众多无名墓碑并排休止。

但他们所希翼的美好世界只维持了一段时间。

二战后,由于人们极其厌恶纳粹种族主义教条,欧洲和美国的行为遗传学发生了变化,一些科学家从先天的极端迈向后天的极端,“环境主义”——个体和种族的差异都是与环境和抚养息息相关的——成为时尚。

在犯罪研究领域,强调环境作用对犯罪形成的重要性的漂移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特别是标签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然而,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不仅开启了分子遗传学时代,而且影响了犯罪研究。

犯罪学家接受新的信息时:

社会行为模式也会“直接”遗传。

最初受到生理遗传学影响的犯罪研究领域时XYY染色体与犯罪倾向研究。

在性染色体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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