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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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3.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
4.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
5.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5条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2.明确招标程序。
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6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教育基建办。
第7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细则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1.对工程项目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要求的能力,通过对工程项目承包活动实施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工程部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系统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3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
第2章工程项目招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4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要求
1.工程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质量要求。
2.工程项目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档案,局党委负责审批工程项目的最终承包商。
第5条工程项目的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6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可以采用议标的形式。
第7条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具有丰富的招标代理业务经验的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9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该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投资估算及其他有关内容,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10条属于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11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活动;
凡因情况变化需对已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在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3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第12条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自行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
(2)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
(3)投标报价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4)招标项目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
(5)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
(6)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和处理办法;
(7)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
(8)招标项目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
(9)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
(10)工期要求,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
(11)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
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12)合同的主要条款;
(13)其他的相关内容。
第13条编制标底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公司领导确定后由项目开发部编写委托说明。
非委托的标底由项目开发部组织编制。
标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14条评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项目开发、工程技术、财务等职能部就其中主要条款及要求作出书面评审,报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4章资格预审
第15条实施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由工程部组织,造价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具备发包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资质;
2.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
3.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4.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在资金和债务方面是否存在纠纷;
5.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
6.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6条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5章评标与中标
第17条评标原则
公开、公正、择优。
第18条在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评标标准禁止任何人改动,禁止任何人泄露评标相关信息。
第19条成立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2.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开展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列明中标人的推荐顺序。
3.评标委员会外聘专家的标准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修养。
(3)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
(2)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关系、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3)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4)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第20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21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22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低于成本报价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5.其他应作废标处理的。
第2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公司任何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公司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个中标人。
第24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10日内签订合同。
第6章附则
第25条本细则由基建办拟定,报局党委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26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基建办所有。
(三)工程项目概预算管控规范
1、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
第1条为提高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规范,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工程项目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
第3条一个工程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4条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编制固定资产计划;
2.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
3.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
4.控制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贷款;
5.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第5条施工图预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确定工程预算造价;
2.编制招标标底;
3.实行投资包干;
4.办理工程结算。
第6条概预算编制要求
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反映施工条件、正确确定工程造价。
第2章概预算文件编制
第7条设计概预算文件构成
1.编制说明。
2.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
3.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4.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5.其他工程费用概预算书。
第8条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2.编制依据。
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投资分析。
进行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4.主要材料分析。
列出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9条总概预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全部建设费用总投资的文件。
总概预算书中包括的费用主要由各单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单项工程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2)电气动力工程项目;
(3)运输及通信工程项目;
(4)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锅炉房等;
(5)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供电补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3.基本预备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费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