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学技术协会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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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科学技术协会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协系统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省财政厅《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按照省科协科普工作规划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科普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科普专项资金设立、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

(二)目标引领原则。

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要作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绩效目标要以可量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三)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要依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反映资金绩效情况。

(四)协作制衡原则。

各级科协作为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绩效管理结果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

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科普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科协负责制定省科协系统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规程;负责编制省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审核州(市)科协申报省科普专项资金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负责指导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州(市)科协及项目单位开展省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选择部分科普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州(市)科协负责按照省科协确定的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该科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负责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规程;审核下级科协申报的科普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做好科普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绩效目标管理程序。

(一)科普专项资金设立阶段

1.州(市)科协向省科协申请科普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编制并申报科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绩效目标明细表,细化绩效指标和标准。

绩效目标应包括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主要围绕科协的发展目标、专项资金政策目标以及项目实施整体规划设定;年度绩效目标要结合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分年度目标任务。

2.省科协科普部牵头,机关党委和相关部门配合,对申报的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要按省科协有关程序报批设立。

3.经批准的科普专项资金,省科协科普部要及时将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通知相关州(市)科协,作为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阶段

1.省科协科普部提出科普专项资金额度分配方案时,要明确科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细化支持方向和范围,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2.下达科普专项资金计划时,一并下达经审核通过的科普专项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并作为州(市)、县(市、区)科协、项目单位使用资金、执行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州(市)、县(市、区)科协要围绕省科协明确的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下级科协申报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省科协审核备案。

4.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时,要围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使用方向和范围,编制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提出实现绩效目标的可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并可量化。

(二)绩效目标的内容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和标准。

(三)绩效指标应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要求。

第十二条 省科协科普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属于科协职能职责,是否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部门重点任务相契合,是否与省科协确定的科普工作重点相契合,措施任务是否紧密相关,是否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和相应匹配。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绩效跟踪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各州(市)科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跟踪报告,发现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各州(市)科协要将绩效跟踪报告提交省科协科普部及同级财政部门,由省科协科普部牵头,计财部配合,汇总形成省科协的绩效跟踪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科普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分为州(市)科协自评和省科协再评价。

(一)州(市)科协自评。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各州(市)、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科普专项资金整体情况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省科协计财部。

省科协计财部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科普专项资金整体情况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科协再评价。

省科协计财部牵头,机关党委和相关部门配合对各州(市)科协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再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比较法”,即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与实际绩效结果进行比较,评价其实现绩效目标的情况,并对形成差异的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采用4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

(一)投入指标:

即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资金落实2个二级指标,分值分别为15分、5分,共计20分。

(二)过程指标:

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包括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2个二级指标,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共计30分。

(三)产出指标:

即项目产出情况,包括项目产出1个二级指标,分值为30分。

(四)效果指标:

即项目产生的效益情况,包括项目效益和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分值分别为15分、5分,共计20分。

(详见云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主要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方式及工作人员,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和现场评价,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结果可用。

州(市)、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单位对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所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州(市)、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建立绩效管理激励和问责机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科普专项资金设立、评估、退出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科普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针对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

州(市)、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单位要认真落实省科协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科协。

第二十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科协次年分配资金额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凡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跟踪评价、绩效评价或虽已进行相关评价工作但逾期不报送绩效跟踪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支出绩效因素”的资金数按“0”计;凡评价工作不认真、评价报告不规范或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的,“支出绩效因素”的资金数按“50%”计。

第二十六条 绩效信息公开。

(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科普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内容外,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州(市)、县(市、区)科协和项目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公众可获知的其他渠道,采取通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附件

云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标准

分值

指标说明

自评

得分

评定

分数

投入(20分)

项目立项(15分)

项目立项规范性

5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绩效目标合理性

5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②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③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④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绩效指标明确性

5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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