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标准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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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易燃易爆仓库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

  2.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类仓库到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20m,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5m。

  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置1个门。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

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8.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15m设一台可燃气体检测器,而且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

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存;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自燃物品: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17.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18.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19.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20.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21.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2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23.堆垛。

  

(1)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高15cm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2)一般垛高不超过3m。

  (3)堆垛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②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③墙距大于等于30cm;

  ④柱距大于等于10cm;

  ⑤垛距大于等于10cm;

  ⑥顶距大于等于50cm。

  24.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易燃物应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

  25.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6.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27.分区存放的物质应设置所存放物质名称的标牌。

  28.库房门口设静电释放球。

  29.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30.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31.库房内所有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

  32.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

  二、易燃易爆罐区

  1.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适用状态。

  2.气体检测器设置: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3.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

  4.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O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7.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lOOO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Om。

  (4)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而且其高度应为1.0~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7)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8)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

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8.罐区出入口设置静电释放球。

  9.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储物料的MSDS。

  10.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1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13.甲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14.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1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6.甲、乙类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17.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18.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若就地放空,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19.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20.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21.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绝热设施或降温设施,现场电器设施应为防爆电器。

  2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23.液氧储罐5.O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24.储罐接地、跨接应规范、完好。

  25.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2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三、一般危险化学品罐区

  1.储罐应设围堰。

  2.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5m。

  3.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禁忌物料储罐之间应设隔堤。

  4.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或温度过低的措施。

  6.储存腐蚀性液体的罐区地坪防腐应完好。

  7.玻璃液位计应设防护套。

  8.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9.设备接地应完好。

  10.输送腐蚀性液体的泵区地坪防腐完好,泵周围设围堰。

  四、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

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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