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修改)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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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修改)文档格式.doc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2014年9月首次发布,2017年8月修改发布。

文件修改页

修改号

修改

条款

原内容(简述概要)

修改后内容(简述概要)

修改人

生效时间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应急救援等事项。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011年12月31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法监发〔2002〕第108号文职业病目录

卫生部〔2002〕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定义

职业健康又称职业卫生,是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员工身体健康的各种因素所采取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和卫生保健工作。

4机构设置

4.1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

安全生产与环保委负责人、公司大渡口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长寿分公司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

4.2职业卫生管理单位

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公司大渡口及长寿分公司均设立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5.1.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5.1.2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并落实相应经费。

5.1.3依法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在岗、离岗和应急时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依法妥善安置。

5.1.4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5.1.5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1.6依法组织本公司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5.1.7定期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5.1.8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并向劳动者公布。

5.1.9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1.10督促落实职业卫生隐患的整改。

5.1.1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5.1.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1.13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5.1.14督促行政保卫部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

5.2总经理职责

5.2.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健康组织保证体系,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2.2负责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

5.2.3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2.4领导和支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

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5.2.5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2.6组织、主持公司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5.2.7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5.3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5.3.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健康组织保证体系。

5.3.2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3.3领导和支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5.3.4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3.5组织、主持公司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5.4安全生产与环保科负责人职责

5.4.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公司EHS管理方针,组织制定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5.4.2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4.3设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5.4.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4.5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5.4.6组织、主持公司级较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5.5各分厂、部门负责人职责

5.5.1贯彻执行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本分厂(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本分厂(部门)生产过程中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5.5.2参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提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改进意见。

5.5.3设立分厂(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5.5.4督促落实对本分厂(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5.5.5参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5.5.6督促制定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

5.6车间(科室)负责人职责

5.6.1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辖区域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5.6.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5.6.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5.6.4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

5.6.5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申报。

5.6.6制定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

5.7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5.7.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5.7.2深入现场,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3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7.4传达公司相关职业健康会议精神,并督促落实。

5.7.5组织本部门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7.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5.7.7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及时与安全生产与环保部保持沟通。

5.8班组长职责

5.8.1认真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5.8.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5.8.3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8.4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8.5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及时上报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5.8.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5.9员工职责

5.9.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5.9.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5.9.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5.9.4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9.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9.6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隐患,本人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6职业健康管理

6.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6.1.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1.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书面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6.1.3新工入厂时,应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用人部门应利用交接班会或组织专门的培训会,经常性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与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6.1.4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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