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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市民生活质量状况的指标---恩格尔系数,上海也从1995年的53.4%下降到了2003年的37.2%,虽然与恩格尔系数多在20%以下的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划分,表明上海消费已开始进入富裕状态(联合国粮农组织曾依据恩格尔系数,将恩格尔系数在40%-50%定为小康水平的消费,20%-40%定为富裕状态的消费)。

目录

引言

目前,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

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

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

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129人(已死亡175951人)。

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

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

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

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1职业危害的概念、防范及基本法律常识

1.1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1.1职业危害及因素

(1)职业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危害的因素:

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化学因素

a.生产性粉尘:

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b.生产性毒物。

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B.物理因素

a.异常气象条件。

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b.异常气压。

如高气压、低气压。

c.噪声、振动。

d.非电离辐射。

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

e.电离辐射。

如α、β、γ、X射线等。

C.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B.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C.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D.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E.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

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B.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

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C.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1.1.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1.1.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2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2.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

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

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1.2.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1.2.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

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1.2.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

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

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1.2.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

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1.2.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

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1.3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

“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

“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3.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1.3.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1.4基本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3)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依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并作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2.1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

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

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

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伯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

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2.2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

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

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

它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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