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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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市区内的指导、检查、监督,由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照绍兴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完善管理网络、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民工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劳动工资员。

形成企业与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

企业的分管领导、民工工资协调员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部劳资员名单上报企业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落实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对项目部实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及早、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在关键时段(春节、八月底学校开学前、农忙时节以及其他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企业应深入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进行摸排、检查,并安排、筹措、储备有关资金,对有拖欠苗头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统一市场准入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建管发〔2005〕76号)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

各县(市、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诚信度,对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对项目部的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手册》进行归档保存、以供备查。

第十条 

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基础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并及时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度》要求务工人员在进入工地务工前,项目部应代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采用绍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制订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统一文本。

同时如实告知务工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务工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花名册制度》要求项目部应在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将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进入工地时间等内容登记造册。

项目部应妥善保管务工人员花名册。

第十三条《考勤制度》要求劳资员按时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务工人员当月每天的出勤、缺勤、加班折合成工数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制度》要求劳资员按照考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价和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应付数额、实付数额等情况,交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工资发放表经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指派专人并会同班组长,按工资发放表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务工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收,劳资员负责监督工资发放,并签字确认,不能直接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发放。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公示制度》要求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立防雨公告栏,将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在公告栏中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提供核查。

第十六条《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要求企业应在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将《手册》直接发至务工人员手中。

《手册》用于记录农民工劳动关系、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等情况,作为农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行政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项目部委托劳资员记录、审核务工人员的《手册》考勤情况。

《手册》的记录工作必须和《劳动用工五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同步进行,对每月记录的用工情况双方必须核对一至两次,劳资员和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将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手册》在务工人员结清全部应付工资后交存总包企业。

第十八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双方约定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

1、个别务工人员确因特殊困难要求离开工地,在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常情况下,项目部应在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2、务工人员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项目部应在1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3、务工人员在春节前提出支付工资要求时,项目部应在1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企业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劳资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同时公布当地建筑业管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工会维权电话。

务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工程项目部、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本人因实际原因提出离开工地、关键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一次性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工资的;

5、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当企业与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务工人员须凭本人《手册》向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投诉。

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应快速、妥善处理。

务工人员在投诉过程中不能提供《手册》凭据,同一工程如出现两次以上该现象,且责任在企业,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务工人员亦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实行《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及所属项目部该两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企业有关人员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或恶意敲诈勒索的行为,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曝光,与企业的各项考核、信用评估等工作直接挂钩;

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业务、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等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业务、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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